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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法宝引证码】CLI.12.7420000 

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的通告


藤政通〔2024〕2号




为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在全县范围内划定森林防火区和规定森林防火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区


  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3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二、森林防火期和高火险期


  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在高温、干旱、大风等高森林火险天气以及春节、清明、中秋、国庆、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火灾高发时段,规定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禁止野外用火。


  三、具体要求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炼山造林、烧防火线、勘察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二)森林防火期内,各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林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防火宣传,加强巡山护林,查禁野外违章用火,防止森林火灾发生。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各相关应急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应当采取措施严格控制火源,查禁野外用火,做好扑火应急准备,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四)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以及革命纪念地应设立禁火标志,加强对入区(园)人员管理,禁止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严防森林火灾发生。


  四、其他事项


  (一)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森林防火,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积极支持、热情参与,发现森林火情,及时拨打联系电话:12119。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本通告具体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2024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