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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810570 

灵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灵山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灵政办函〔2022〕19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相关部门:

  《灵山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7月15日

  

  灵山县2022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


  为推动我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促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业社会化服务转型升级的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引导小农户广泛接受以农业生产托管为主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着力突破水稻、大豆、玉米、红薯、马铃薯等粮食油料作物生产薄弱环节,全面推进粮食油料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提供组织和技术支撑。

  二、项目实施内容

  (一)项目资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2〕18号)下达灵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资金30万元。

  (二)补助重点

  聚焦粮食关键薄弱环节,重点对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水稻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水稻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水稻机械化烘干、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等作业环节进行补助。

  同一地块同一作物已享受其它项目作业补助的,不再享受本项目补助。

  服务主体采购农户的生谷进行烘干作业,视同进行了社会化服务作业,可以对其烘干作业进行补助。

  服务主体采取“经营主体+农户"订单种粮方式实施社会化服务可以享受作业补助。

  (三)补助方式

  资金补助采取“先服务后补助"的方式,即项目实施完毕并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方可兑现补助资金。补助对象为开展水稻生产托管的服务组织,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农机户等。

  (四)补助标准

  机械化育秧(包括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插秧、采用移动式水稻浆泥芽谷联合播种机进行播种育秧)45元/亩,机械化插秧(包括机械化直播和机械化抛秧)45元/亩,机械化高效植保5元/亩·次,机械化烘干100元/吨,机械化秸秆还田15元/亩。

  三、项目实施流程

  (一)遴选主体。

  参照农办计财〔2019〕54号文件要求,提前公开遴选服务主体。遴选确定的服务主体不少于5家,重点支持具备全程托管能力、服务能力强、服务效果好的服务主体。

  (二)项目实施。

  1.签订服务合同。参与项目的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与服务主体签订服务合同。

  2.提供作业服务。服务主体按照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服务主体应当安装远程监控系统,以便记录作业面积。远程监控系统记录的作业面积作为申请补贴的依据。远程监控系统记录的信息混乱,无法作为补贴依据的,可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人员对作业面积进行核定,向作业主体出具作业量证明。

  3.项目检查验收。县农业农局组织人员对托管服务进行验收,验收以服务合同、农机作业远程监控系统信息等材料为主要依据。

  4.申请补助。申请人完成机械化作业后,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补助,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人(组织)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附件4);

  (3)灵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附件2);

  (4)承诺书(附件3);

  (5)服务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

  5.验收结果公示。县农业农村局在作业服务的行政村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6.补助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县农业农村局将申请结算材料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给服务主体或农户。

  (三)项目总结。

  在项目实施完成后,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和绩效填报工作。

  四、绩效考核

  开展年度绩效评价,重点评估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推动成效,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扶持培育效果,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按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登录“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任务情况。

  五、管理措施

  (一)抓好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是项目实施落实的责任主体,发布项目实施方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及时开展技术指导,广泛进行政策宣传。县财政局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加强主体培育。县农业农村局要加强指导,积极培育辖区内社会化服务组织,支持其改善基本条件。建立服务主体名录库,并做好入库标准、资格审查、信息录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

  (三)简化优化程序。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简化优化补助办理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引导服务组织、小农户通过登录手机APP及硬件设备的操作,开展服务合同网签、作业轨迹监管、作业面积(量)核定和作业补助在线申请办理,提升项目实施的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大政策宣传。要用好村广播、宣传栏、微信群等宣传媒介,结合各类培训,大力宣传解读政策,使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和服务主体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内容。要帮农民算好托管账,让农民充分认识农业生产托管的效益优势,自觉接受经营模式。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通过组织现场观摩、现场会,及时总结和宣传推广先进典型。

  (五)加强项目总结。要注重总结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将典型模式和成功经验在全县推广。

  附件:

  1.水稻机械化作业环节

  2.灵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3.承诺书

  4.水稻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


  附件1

  水稻机械化作业环节


  1.水稻机械化育秧作业

  水稻机械化育秧作业是指利用现代农业装备进行育秧作业,含水稻大钵体毯状苗机械化育秧。

  2.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

  水稻机械化插秧作业是指利用插秧机进行水稻种植作业。

  3.水稻机械化直播作业

  水稻机械化直播作业是指利用机械穴播机、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等进行直播的水稻播种作业。

  4.水稻机械化抛秧作业

  水稻机械化抛秧作业是指利用抛秧机进行水稻种植作业。

  5.稻谷机械化烘干作业

  稻谷机械化烘干作业是指利用烘干设备进行稻谷烘干的作业。

  6.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作业

  水稻机械化高效植保作业是指利用悬挂式、自走式植保机械和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植保作业。

  7.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作业

  水稻机械化秸秆还田作业是指利用机具将稻秆翻埋入水田土壤里的作业。


  附件2

  灵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


  甲方(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乙方(服务对象):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水稻生产托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作业服务内容

  甲乙双方在了解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政策前提下,乙方自愿请甲方提供以下作业服务:

  服务价格、服务地块位置、服务面积、服务内容、作业时间等内容。

  (一)服务内容:

  (二)作业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服务地块位置:

  (四)服务面积/重量(亩/吨):

  (五)服务价格(元/亩、吨):

  (六)收费金额(元):

  二、甲方责任:

  (一)按乙方要求的作业时间、按农机作业质量标准完成机械作业。

  (二)按合同要求组织好机具及机手,负责对机手进行安全教育,自行承担作业安全管理及责任。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一份。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附件3

  承诺书


  本人(社会化服务组织),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现申请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补助,本人已知悉XX县(区)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生产托管)项目实施方案,并承诺所提交申请的服务对象、作业内容、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作业量、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合同等信息真实有效,且同一地块同一作物没有享受其它项目作业补助,对所提交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

  日期:年月日


  附件4

  水稻机械化作业补助申请表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账号(卡号):申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服务对象

联系电话

地址(镇、村)

作业时间

作业内容

作业量(亩、吨)

补助标准

补助金额(元)

作业核查人签字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签字):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1.作业核查人为县、乡农业农村人员或村干部等。

  2.作业内容包括机械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机械化直播,机械化高效植保、机械化烘干,机械化秸秆还田。

  3.本表打印一式三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主体一份,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