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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县级重点监督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5290177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1年度县级重点监督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昭政办发[2021]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桂政办发〔2004〕43号)有关规定,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将X698庇江至富罗公路观洞桥安全隐患等6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列为2021年度县级重点监督整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

  (一)X698庇江至富罗公路观洞桥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桥体侧墙出现裂缝、桥体渗水,危及行车安全。

  整改要求:新建桥梁。

  整改期限:2021年12月20日

  整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整改单位责任人:翟杰顺

  监管单位:昭平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监管单位负责人:邓忠耀、邹雪群

  (二)C130西坪村委—合水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临水临崖,无安全防护栏,存在安全隐患。

  整改要求:增设护栏。

  整改期限:2021年10月31日

  整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整改单位责任人:翟杰顺

  监管单位:昭平县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

  监管单位负责人:邓忠耀、邹雪群

  (三)Y041小汤水至汤水公路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涵洞被冲毁。

  整改要求:涵洞重建。

  整改期限:2021年12月20日

  整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整改单位责任人:翟杰顺

  监管单位:昭平县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负责人:邓忠耀

  (四)X698庇江至富罗公路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部分临水临崖路段无安全防护栏。

  整改要求:安装安全防护栏。

  整改期限:2021年12月20日

  整改责任单位:县交通运输局

  整改单位责任人:翟杰顺

  监管单位:昭平县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负责人:邓忠耀

  (五)355国道K1510+350公路下边坡坍塌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公路右侧下边坡坍塌,造成路面部分掏空。

  整改要求:浇筑片石混凝土路基墙,回填压实路堤,恢复路

  面及防护设施。

  整改期限:2021年12月20日

  整改单位:昭平公路养护中心

  整改单位责任人:廖其庚

  监管单位:昭平县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责任人:邓忠耀

  (六)355国道K1512+450公路下边坡坍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公路右侧下边坡坍塌,造成路面部分掏空。

  整改要求:浇筑片石混凝土路基墙,回填压实路堤,恢复路

  面及防护设施。

  整改期限:2021年12月20日

  整改单位:昭平公路养护中心

  整改单位责任人:廖其庚

  监管单位:昭平县人民政府

  监管单位责任人:邓忠耀

  二、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建立隐患治理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政府和监管单位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事故隐患整改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隐患整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完成隐患整改任务。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依法采取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供电和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按规定给予上限经济处罚,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严格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整改和督办不力的纳入政府核查问责范围,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强化隐患整改措施,严格落实整改责任单位责任。整改责任单位要对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全面责任,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自查自改自报闭环管理。各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对事故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要强化责任追究,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整改验收销号,严格落实事故隐患闭环管理。隐患整改竣工后,有条件的整改责任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整改责任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事故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整改责任单位要及时向监管责任单位提出隐患整改验收申请。监管责任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第三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对验收不合格或整改未完成的,要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指令,督促整改责任单位重新制定整改方案,并转入下年度重点监督整改项目;对整改无望或者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附件:2021年度县级重点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立项表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