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2023)
- 制定机关: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巴政办发〔2023〕32号
- 公布年份:2023.04.11
- 实施日期:2023.04.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23〕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驻县中区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1日
巴马瑶族自治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灾害分级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灭火行动
2.2 解救疏散人员
2.3 保护重要目标
2.4 转移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3.3 扑救指挥
3.4 专家组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4.2 力量调动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2 信息报告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6.2 响应措施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资金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8.3 约谈整改
8.4 责任追究
8.5 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9 附则
9.1 涉外森林火灾
9.2 预案演练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9.4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9.5 预案解释
9.6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委、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安全处置森林火灾,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有效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河池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巴马瑶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或者本行政区域外发生并对区域内森林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森林火灾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火灾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是应对较大和一般森林火灾的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涉林经营单位是处置初发火情的主体。根据森林火灾应对工作需要,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应急救援。
1.5 灾害分级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四个等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森林防火条例》执行。
2 主要任务
2.1 组织处置火情
运用各种手段科学开展侦察火场、研判火情、制定方案、指挥调度、处置明火、清理火线、看守火场,严防死灰复燃或次生灾害发生。
2.2 救助转移群众
组织救援、转移、疏散和救助受灾群众,开展必要的医疗救治。
2.3 保护重要目标
重点保护重要目标安全,确保重大危险源不出问题。
2.4 转移重要物资
组织抢救、转移、运送重要物资。
2.5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灾地区及周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工作,加强重点目标守卫和治安巡逻,严防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2.6 灾后处置
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火灾案件处理和灾后救助重建等工作。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
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
指 挥 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自治县人民政府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应急工作副主任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林业工作副主任
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自治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
自治县人武部分管负责同志
成员单位:自治县党委宣传,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教育局、工信和商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农业农村局、文广体旅局、消防救援大队、武警巴马中队、国有定马林场、巴马气象局。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由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共同派员组成,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必要时,自然资源局可以按程序提请以森林防火指挥部名义部署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上下基本对应"的要求,设立本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辖区森林防灭火工作。
市、县(区)、乡镇之间交界建设同级联防组织,确定联防区域,按照联防章程处置火情。
涉林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灭火组织,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落实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2 指挥单位任务分工
自治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指导全县公安机关开展火案侦破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违规用火处罚工作,组织对森林火灾可能造成的重大社会治安和稳定问题进行预判,并指导公安机关协同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处置工作;森林公安按照职责履行森林防灭火相关工作,业务上接受林业主管部门指导。
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组织一般和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自治区、市的要求做好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或特殊情况下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负责综合指导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的森林火灾防控工作,开展森林火灾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森林火灾的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
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履行森林防火工作行业管理责任,具体负责森林火灾预防相关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隐患排查、日常检查、宣传教育、防火设施建设等,同时负责森林火情早期处理相关工作。
自治县人武部负责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加森林火灾抢险行动实施统一指挥,牵头组织指导相关部队抓好遂行森林火灾抢险任务准备,协调办理兵力调动相关事宜,协调做好应急救援航空飞行管制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强化部门联动,做到高效协同,增强工作合力。
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承担的具体森林防灭火任务按指挥部工作规则执行。
3.3 扑救指挥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由当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指挥。同时发生 3 起以上或者同一火场跨两个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周边县烧入巴马或者巴马烧出周边县的森林火灾的扑救,预判为一般森林火灾的,由当地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较大森林火灾的,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预判为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的,由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指挥。
自治区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按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在森林火灾现场成立火场前线指挥部,由行政首长担任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指挥工作;至少一名副总指挥由专业指挥员担任,主要负责制定扑火方案、部署扑火力量和组织灭火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灭火的,最高指挥员进入火场前线指挥部,参与决策和现场组织指挥,发挥专业作用;根据任务变化和救援力量规模,相应提高指挥等级。参加前方扑火的单位和个人服从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接受森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执行跨县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由火场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或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明确的指挥关系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部实施垂直指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对应接受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统一领导,部队行动按照军队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组织实施。
扑救指挥坚持“三先四不打"和“十个严禁",“三先四不打"即:火情不明先侦察、气象不利先等待、地形不利先规避;未经训练的人员不打火、高温大风等不利气象条件不打火、可视度差的夜间等不利时段不打火、悬崖陡坡沟深谷窄等不利地形不打火。“十个严禁"即:严禁不懂打火的人指挥打火,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不得直接指挥扑火行动;严禁地方部门领导或乡镇领导在现场指挥部成立后担任总指挥(不包括火情早期处理);严禁行政指挥代替专业指挥;严禁多头指挥、各行其是、各自为战;严禁现场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直接部署力量、展开扑火行动;严禁在火势迅猛的火头正前方和从山上向山下,以及梯形可燃物分布明显地域直接部署力量;严禁指挥队伍从植被垂直分布、易燃性强、郁闭度大的地段接近火场;严禁指挥队伍盲目进入陡坡、山脊线、草塘沟、单口山谷、山岩凸起地形、鞍部、山体滑坡和滚石较多地域等危险地形,以及易燃灌木丛、草甸、针叶幼树林、高山竹林等危险可燃物分布集中区域贸然直接扑火;严禁在未预设安全区域和安全撤离路线情况下组织队伍扑火;严禁组织队伍在草塘沟、悬崖陡坡下方、可能二次燃烧的火烧迹地、火场附近的密林等区域休整宿营。
3.4 专家组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本级专家组,对森林火灾预防、科学灭火组织指挥、力量调动使用、灭火措施、火灾调查评估规划等提出咨询意见。
4 处置力量
4.1 力量编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受过专业培训的扑火力量为主,乡镇、国有林场半专业队和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援力量为辅,社会救援力量为补充。必要时可动员林场(自然保护地)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力量协助做好扑救工作。
4.2 力量调动
根据森林火灾应对需要,应首先调动属地扑火力量,邻近力量作为增援力量。
需要跨县调动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市指挥部统筹协调,调出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调动;跨县调动国有林场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扑火时,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市林业局指导实施,调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对接并提供相关保障。
森林防灭火联防区之间调动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时,可自行按联防章程组织实施。
需要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扑火时,报由市应急管理部门向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协调其他县森林消防队伍增援,森林火灾发生地县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做好对接和相关保障工作。
需要调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遂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时,由市指挥部向河池军分区提出用兵需求。
5 预警和信息报告
5.1 预警
5.1.1 预警分级
根据森林火险指标、火行为特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森林火险预警级别划分为四个等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其中,红色(极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极易点燃,且极易迅猛蔓延)、橙色(高度危险,林内可燃物易点燃,易形成强烈火势并快速蔓延)、黄色(较高危险,林内可燃物较易点燃,较易蔓延)和蓝色(中度危险,林内可燃物可点燃,可蔓延),具体分级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1.2 预警发布
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林业、公安和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联合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以及应急广播等方式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向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其办公室发布橙色高度危险、红色极度危险预警信息,并提出相应工作要求。
5.1.3 预警响应
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天气情况和森林火险预警变化,加强森林防火巡护、卫星林火监测和瞭望监测,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加强火源管理,落实防火装备、物资等各项扑火准备,当地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发布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后,预警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开展森林防火检查,加大预警信息播报频次,做好物资调拨准备,视情对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伍部署进行调整,靠前驻防。遇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靠前驻防,有关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要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视情况对预警地区森林防灭火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
5.2 信息报告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有关规定,坚持有火必报、即有即报、归口报告、逐级报告。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应当加强与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类信息报送同步、准确报送。当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或遇多发或者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调配力量加强森林火灾信息报送处置。
以下森林火灾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向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报告,并报告河池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
(1)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县界 2 公里以内,并对我县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国家卫星监测发现并调度的森林火灾;
(6)燃烧时间超过 6 小时仍未能控制的森林火灾;
(7)经研判需要报告的其他重要森林火灾。
6 应急响应
6.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初判级别和火场态势、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级响应级别。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本级扑火组织指挥机构和力量。
森林火灾发生后,按任务分工由林业主管部门协调乡镇指挥部组织进行早期处理;预判可能发生一般、较大森林火灾时,由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较大森林火灾持续时间较长、过火面积较大时,由市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为主组织处置;预判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时,报请由自治指挥部组织处置。必要时,应及时提高响应级别。
6.2 响应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应当根据气象、地形、环境和火情,研判森林火灾发展态势及是否威胁人员密集居住地和重要危险设施等,科学组织施救。
6.2.1 扑救火灾
火情发生时,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立即就近组织半专业、群众森林消防和护林员队伍参与处置早期火情;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火情态势,迅速组织本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国有林场队伍参与扑救;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会商研判,快速组织辖区内其他救援队伍支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请求市、自治区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及邻近设区市、自治区直属林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支援。必要时,按程序协调当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等救援力量参与扑救。
各扑救力量在火场前线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扑救责任,科学组织扑救,在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迅速有序开展扑救工作,严防各类次生灾害发生。
现场指挥员应当认真分析地理环境、气象条件、可燃物情况和火场态势,在扑救队伍行进、宿营地选择和扑救作业时,加强火场管理,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提前预设紧急避险措施,确保扑救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6.2.2 转移安置人员
当民居、人员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转移、疏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群众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住处、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必要的医疗救治条件。
6.2.3 救治伤员
组织医护人员和救护车辆在扑救现场待命,如有伤病员迅速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森林火灾发生地,成立临时医院或者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6.2.4 保护重要目标
当军事设施、危化品生产储存设施设备、油气管道、铁路线路等及其它重要目标物和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重大危险源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应迅速调集专业队伍,在专业人员指导并确保扑救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全力消除威胁,组织抢救、运送、转移重要物资,确保目标安全。
6.2.5 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森林火灾受影响及周边区域社会治安、道路交通等管理,严厉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堵塞交通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6.2.6 发布信息
采取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通过专业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载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森林火灾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和自媒体管理,防止传播谣言和不实信息,及时辟谣澄清。发布内容包括起火原因、起火时间、火灾地点、过火面积、损失情况、扑救过程和火案查处、责任追究情况等。
6.2.7 火场清理看守
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继续组织当地扑救人员做好防止复燃和余火清理工作,划分责任区域,并留足人员看守火场。经检查验收,达到无火、无烟、无气后,当地扑救人员方可撤离。原则上,参与扑救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跨设区市增援和地方专业防扑火力量不担负后续火场清理和看守的任务。
6.2.8 响应结束
森林火灾全部扑灭、火场清理验收合格、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6.2.9 善后处置
做好遇难人员的善后工作,抚慰遇难者家属。对因扑救森林火灾导致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褒扬。
6.2.10 灾后调查
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案件查处、宣传教育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3 市级层面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发生后,根据火灾严重程度、火场发展态势和当地扑救情况,市级层面应对工作设定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6.3.1 IV 级响应
6.3.1.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决定启动 IV 级响应:
(1)火场面积超过 12.5 公顷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明火持续燃烧达 3 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遇持续干旱天气,当日在巴马县境内同时发生 3 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6.3.1.2 响应措施
(1)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管理局相关科室、自然资源局主管森林防灭火工作的科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火情监测,加强对火灾扑救工作的指导,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2)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急管理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现场协助、指导,及时向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及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汇报火情,并按规定向市报告火情信息;
(3)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同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县级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就近调集本县森林消防队伍支援。
6.3.2 Ⅲ级响应
6.3.2.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启动Ⅲ级响应:
(1)发生在县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 25 公顷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火场持续燃烧 6 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
(3)遇持续干旱天气,在巴马境内同时发生 3 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4)直接威胁民居、重要设施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
6.3.2.2 响应措施:
①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向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和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自治县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坐阵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组织火情会商,研究扑救措施,根据需要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领导率工作组前往火场靠前协调、指挥,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履行任务备战状态。
②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视情况调集其它县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森林消防队伍支援。自治县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按规定及时向市应急管理指挥中心报告火情信息。
6.3.3 Ⅱ 级响应
6.3.3.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长启动Ⅱ级响应:
(1)发生在县行政边界、火场面积超过 50 公顷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火场燃烧持续 12 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
(3)造成 1 人以上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已烧入或者直接威胁居民点、重要设施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地区的;
(5)巴马县境内同时发生 5 起以上森林火灾的
(6)自治区、市启动 IV 级响应的。
6.3.3.2 响应措施
(1)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到现场指挥,成立前线指挥部,接受自治区、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并在自治区、市政工作组指导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调集本市其他专业森林消防队和其它专业救援队伍支援。
(2)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协调设立市前线指挥部。
(4)视情发布高森林火险预警信息;
(5)依规向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和河池市、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
(6)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4 Ⅰ级响应
6.3.4.1 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指挥长启动Ⅰ级响应:
(1)过火面积超过 100 公顷且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火场持续燃烧 36 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
(3)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重伤的森林火灾;
(4)自治区、市启动Ⅲ级响应的森林火灾。
6.3.4.2 响应措施
(1)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了解森林火灾最新情况,并通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备战状态;
(2)组织火情会商,研究扑救措施,派出工作组赴前线协调、指导;
(3)调集其他县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申请调动航空应急救援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增援,视情申请市、自治区指挥部调动邻近的设区市、自治区直属林场的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增援;
(4)指导做好重要目标物和重大危险源的保护;
(5)根据需要协调做好扑火物资调拨运输、卫生应急队伍增援等工作;
(6)视情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报道。
6.3.5 启动条件调整
根据森林火灾发生的地点、时间敏感程度,受害森林资源损失程度,经济、社会影响程度,启动自治区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3.6 响应终止
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并通知相关设区市。
7 综合保障
7.1 输送保障
增援森林火灾扑救力量及携行装备的机动输送,以摩托化方式为主,必要时,由公路、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实施。
7.2 物资保障
自治县应急管理、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财政局研究建立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平时服务、战时应急,采储结合、节约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加强重点地区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建设,建立集中储备调度制度。科学调整储备规模结构,合理确定灭火、防护、侦通、野外生存和大型机械等常规储备规模,适当增加高技术灭火装备、特种装备器材储备。县、乡镇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根据本地森林防灭火工作需要,建立本级森林防灭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装备和物资。
7.3 资金保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防灭火所需支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扑火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应急通信车。建立统一的森林防灭火信息系统,不断充实更新森林防灭火数据和森林资源数据,实现森林防灭火信息的实时共享。启动 IV 级及以上响应时,森林火灾发生地及火场的应急通信系统应保持畅通;发生地主管部门要开展火场侦察,将现场图像、视频传送至各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办公室,为研判火灾发展态势、制定扑火措施提供辅助决策支持。
8 后期处置
8.1 火灾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及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必要时,上一级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可发督办函督导落实或者提级开展调查和评估。
8.2 火因火案查处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及时取证、深入调查,依法查处涉火案件,打击涉火违法犯罪行为,严惩森林火灾肇事者。
8.3 约谈整改
对森林防灭火工作不力导致人为森林火灾多发频发,或者发生大面积森林火灾及造成严重影响的地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及时约谈乡镇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8.4 责任追究
为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压紧各级各方面责任,对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发现隐患不作为、发生事故隐瞒不报、处置不得力等失职渎职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经营主体责任、火源管理责任和组织扑救责任。有关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实施。
8.5 工作总结
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及时总结、分析火灾发生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或者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和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森林火灾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以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产生严重影响的森林火灾,扑救工作结束后,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应向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和市党委、人民政府报送火灾扑救工作总结。
8.6 表彰奖励
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中牺牲人员符合评定烈士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9 附则
9.1 预案演练
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学习、宣传和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修订。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修订本地区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森林火灾扑救办法,形成上下衔接、横向协同的预案体系。
9.3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9.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火场前线指挥部组成及任务分工
自治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火场前线指挥部,下设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任务分工如下:
一、综合协调组
由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发展改革局、工信和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人武部、巴马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市党委、人民政府、自治县党委、人民政府指示、批示;密切跟踪汇总森林火情和扑救进展,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通报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内部日常事务,督办重要工作。
二、抢险救援组
由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议;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参加抢险救援;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三、医疗救治组
由自治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工作;统筹协调医疗救护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支援灾区;组织指导森林火灾灾区转运救治伤病员、做好伤亡统计;指导森林火灾灾区、安置点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暴发流行。
四、火灾监测组
由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自治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巴马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森林火灾风险监测,指导次生衍生灾害防范;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五、通信保障组
由自治县工信和商务局牵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做好指挥机构的通信和信息化组网工作;建立灾害现场指挥机构、应急救援队伍与应急部指挥中心以及其他指挥机构之间的通信联络;指导修复受损通信设施,恢复灾区通信。
六、交通保障组
由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牵头,自治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森林火灾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保障。
七、军队工作组
由自治县人武部牵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参加军地联合指挥,加强现场协调指导,保障军队与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建立直接对接。
八、专家支持组
由相关专家组成员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九、灾情评估组
由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牵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森林火灾灾情调查和灾时跟踪评估,为抢险救灾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参与制定救援救灾方案;组织开展灾后损失评估及火灾案件查处。
十、群众生活组
由自治县应急管理局牵头,自治县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森林火灾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下拨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森林火灾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指导森林火灾灾区油、电、气等重要基础设施抢修;指导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过渡期救助和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工作;组织国内捐赠、国际援助接收等工作。
十一、社会治安组
由自治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做好森林火灾有关违法犯罪案件查处工作;指导协助森林火灾灾区加强现场管控和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调做好火场前线指挥部在森林火灾灾区时的安全保卫工作。
十二、宣传报道组
由自治县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县应急管理局、自治县文广体旅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
主要职责:统筹森林火灾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指导做好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服务管理;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加强舆情管控;指导做好科普宣传;协调做好县、市领导同志在灾区现场指导处置工作的新闻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