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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4.2196829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二手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各市商务局(委)、公安局、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以及商务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请提供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落实情况的函》(商办建函〔2017〕115号)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2017年4月1日起,外省拟迁入我区、区内各市互相转移的机动车辆,汽油车需达到国I(含本数)及以上排放标准,柴油车需达到国III(含本数)及以上排放标准。各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政策,拟定管理细则并向社会通告。

  二、凡拟迁入我区的机动车辆,应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安全检验有效期内,并采用我区推行的环保检验方法和标准(现阶段为稳态工况法和加载减速法)重新上线检验,检验数据上传当地环境保护部门。

  异地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III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得办理排放检验业务。

  三、各市环境保护部门不再出具车型审核证明,改为将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以电子信息形式推送给公安部门,并负责监督环保检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

  在环境保护部门实现排放检验数据与公安部门联网前,各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对纸质报告;数据联网后,各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核验电子信息与纸质报告的一致性。核验无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纸质报告纳入车辆转移档案。对无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车辆,公安交管部门不予以办理转入手续。

  四、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积极探索推进二手车交易信息、环保信息互联互通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推动信息向社会公开,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五、2017年4月1日起,《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关于加强黄标车和老旧车迁入管理工作的通知》(桂环函〔2016〕1087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