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梧州市长洲区应急管理局
- 快速聚焦: 梧州市长洲区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梧长应急〔2022〕2号
- 公布年份:2022.05.09
- 实施日期:2022.05.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梧州市长洲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辖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梧长应急〔2022〕2号
辖区非煤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广西局关于印发《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应急发〔2022〕34号)和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梧安委〔2022〕5号)及《梧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梧应急发〔2022〕17号)部署安排,我局决定从即日起至党的二十大结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切实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全面深入排查矿山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进一步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压紧压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巩固提升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成效,坚决防范和遏制安全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安排
(一)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各矿山企业要聚焦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矿安〔2022〕70号),对照本通知要求和主要检查内容(附件1),立即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要坚持标本兼治、长短结合、立查立改,先急后缓原则,建立矿山重大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对于重大突出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二)集中执法检查
1.区应急管理局将认真梳理分析企业上报的自查报告,精准制定执法计划,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交叉检查等方式开展集中执法检查,确保查真查实。
2.区应急管理局将由分管负责领导带队,组织业务骨干及行业专家深入企业开展集中排查,确保查准查深。对企业隐患应查未查、应报未报、应改未改的,依法在自由裁量幅度内顶格处罚,形成有力震慑。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
(三)开展“回头看"检查。在党的二十大召开前后的关键时期,区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要开展“回头看",确保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清除。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区应急管理局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落实落细职责分工,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区应急管理局和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力亲为,靠前组织协调,全面推进大检查工作。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牵头组织好本企业的自查自改工作。区应急管理局将对直接负责监管的矿山企业实现全覆盖检查,并对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报告进行审查。
(二)坚持严格执法,强化问责问效。大检查要采取随机抽查、突击夜查、明察暗访、交叉检查、回头复查等方式进行。坚持“逢查必考",检验企业办矿、管矿能力。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当即提出处理意见,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着力整治企业主要负责人不到岗不履职等突出问题,紧盯矿山企业决策层、管理层、技术层,聚焦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尤其是董事长、总经理、矿长、实际控制人、总工程师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职责,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开展责任倒查。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综合运用好约谈、曝光、“黑名单"、联合惩戒、行刑衔接等手段,严厉惩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切实通过开展大检查,依法严惩一批违法违规行为,彻底治理一批重大隐患,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企业,问责曝光一批责任不落实、措施执行不得力的单位和个人。
(三)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区应急管理局将突出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特别是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山开展检查;各矿山要突出易引发重大事故的环节进行全面检查。要将大检查工作与矿山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采掘接续专项监察,非煤矿山重点县(市)攻坚克难、防范化解尾矿库安全风险、采掘施工企业专项整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专项检查、汛期专项检查、露天矿山安全三项安全风险隐患集中排查整治等各类专项工作有机结合,全面部署、协同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强化源头治理,实现“两个根本"。区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深化源头治理。对排查发现的影响矿山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深层次问题和根源性问题要纳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两个清单",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销号时限。要深刻汲取各类事故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深入分析本辖区、本企业存在的突出矛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狠抓排查和整治。对本企业和本部门自身难以解决的区域性突出问题,要及时向属地党委和政府报告,推动纳入属地政府层面“两个清单"集中攻坚。
(五)加强宣传引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区应急管理局、各矿山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形成声势,营造氛围。注重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先进典型经验交流推广和反面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加强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要鼓励群众通过“12350或12345"和在矿区设立的举报电话举报矿山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隐患,及时按规定兑现举报奖励。
(六)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映情况。请辖区非煤矿山企业于2022年5月10日前,按附件1要求完成自查报告并报长洲区应急管理局。
联系人及电话:陈演滔,0774-3851715,电子邮箱:wzczaj@126.com。
附件:1.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梧州市长洲区应急管理局
2022年5月9日
附件1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检查内容
一、非煤矿山上级公司
1.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法人代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存在制度照抄照搬、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等问题。
2.每个独立生产系统是否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上人员是否具有采矿、地质、矿建(井建)、通风、测量、机电、安全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3.是否按规定设立技术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专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
4.是否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是否存在辨识评估不全面,风险分级管控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具体、落实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等问题。
5.是否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是否及时填绘图纸,现状图与实际是否相符。
6.是否仍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工艺及设备,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是否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7.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是否规范,是否严格审核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能力,是否把所有采掘施工单位纳入统一安全管理,对采掘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是否统一组织安全培训,是否定期对采掘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是否存在以包代管、以合同形式转嫁安全生产责任等情况。
8.“三项岗位"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其他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9.应急预案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二、露天矿山
1.是否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作业前是否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是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2.是否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超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是否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
3.是否采用自上而下、分台阶或者分层的方式进行开采。
4.工作帮坡角是否大于设计工作帮坡角,台阶(分层)高度是否超过设计高度。
5.是否擅自开采或破坏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和挂帮矿体。
6.破碎系统、排土场(废石场)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7.是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采场边坡、排土场稳定性进行评估。
8.是否对高度200米及以上边坡或者排土场进行在线监测;边坡是否存在滑移现象。
9.是否有在排土场捡拾矿石的情况。
10.是否规范矿山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自卸式汽车、叉车、挖掘机、推土机、铲装机等)安全管理。
三、采掘施工企业
(一)采掘施工企业资质能力情况。
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并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遵守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各项规定。
2.企业资质条件发生变化是否及时依法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是否存在以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是否存在以项目部(分公司、办事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或者安全管理协议。
5.是否存在超越企业资质范围承包采掘工程。资质条件是否和从事的矿山作业相匹配。
(二)采掘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是上级法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且未在其他项目部或者单位兼职。
2.采掘施工企业对项目部是否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对项目部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
3.采掘施工企业是否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奖惩考核。
4.省外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向作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5.矿山采掘施工项目是否全部录入全国矿山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系统。
(三)采掘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1.项目部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是否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采矿、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专职工程技术人员。
2.采掘施工单位是否与矿山企业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是否依法和按协议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3.是否有满足现场作业要求的装备,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实施。
4.是否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是否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6.是否制定特种作业、动火作业、交叉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落实。
7.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否每周对作业现场至少组织一次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等。
8.项目部是否按照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三项岗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