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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95470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龙政办发[2020]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2日


龙胜各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费征收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农村饮水工程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落实水费收缴,全面建立用水缴费制度,是解决农村饮水管养缺位的根本举措。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健全农村饮水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充分发挥水价的调节作用,调动农村群众参与饮水工程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以水养水"的目的,促进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效益发挥。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水农水〔2019〕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饮水工程实际运行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水费征收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已建或新建的所有农村饮水工程,水费征收对象为农村饮水工程供水范围内的生活用水户,经营性用水户或其他用水户。


  二、水费征收方式、标准


  农村饮水供水实行以“同网、同水价"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为原则,结合各村“不同水源、不同管网、不同供水方式",以区片化方式,由饮水项目用水受益户开会参照《指导意见》,结合实际确定水价,推行分类水价,实行有偿供水。鼓励装表到户、计量水费。


  (一)农村饮水工程水费征收方式实行:未安装水表的饮水工程按户收费,水费收取按30~150元/户/年;


  (二)安装水表的饮水工程实行按量收费,“一户一表、抄表到户"计量收费制度。我县千人以上农村供水工程供水运行成本为0.5~0.7元/m³,合理利润控制在10%~20%之间,供水控制价格为0.6~0.8元/m³。有经营性用水户的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按居民用水和非居民用水两类设置,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用水价格为0.6~0.8元/m³,非居民用水价格为0.8~1.0元/m³。


  千人以下农村供水工程用水价格由各村、组在不超过上述水价的基础上自行协商确定。鼓励执行“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机制,用水户按10~30元/户/年收取运行管理费,再按计量水价收取水费。鼓励实行阶梯水价,可根据枯水期、用途、用量等实际情况进行提高。


  三、水费征收主体


  各乡(镇)是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制定、收缴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辖区内各农村饮水工程水费收缴制度的制定、收缴及水费资金的监督管理等工作。各乡(镇)督促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小组(或农民用水户协会)落实具体管护人切实履行好水费收缴、水源地保护及巡查、供水管网及工程的维修养护等日常管护工作。


  四、水费管理及使用


  (一)水费收缴周期:原则上以一季度为收缴周期。


  (二)水费管理: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小组(或农民用水户协会)通过集体讨论选出具体管护人,由管理小组组长、农民用水户协会理事会会长或具体管护人负责收取水费,做好水费收支台账。同时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对水费收取、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并主动接受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的监督检査。


  (三)水费使用:水费用于具体管护人工资,工程维修、养护、升级改造,消毒药品等运行管理、折旧费用。


  (四)水费减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低保、重点优抚对象和三老人员等低收入居民家庭,可适当减免水费。减免优惠的用户名单应当经过受益群众代表大会确定公布,无异议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监督考核。水费收缴是农村饮水工程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作为当前重大民生实事,应摆在突出位置,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引导村民树立有偿用水的观念,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


  六、其他


  (一)落实节约用水制度,严禁用水设施损坏不修,造成长流水和漏水影响群众用水质量,严禁用农村饮水工程水养鱼等行为。


  (二)对于不收水费的农村饮水工程,不再安排县级财政维修养护资金及其他奖励补贴。


  (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和较好的意见建议。


  (四)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