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9133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桂国税发〔2010〕33号
- 公布年份:2010.02.12
- 实施日期:2010.02.1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桂国税发[2010]3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2010年深入打击整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税发[2010]15)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完善警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合作机制
各市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进一步拓展部门协作的深度和广度,在案件查处、移交、线索、情况通报、宣传报道等方面建立完善的警税协作机制,紧密配合,通力合作,联合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赴使用虚假发票行为。 针对发票犯罪新特点,加大打击力度
各市税务部门要积极收集发票违法线索,密切关注发票违法犯罪新动向,针对印制窝点小型化、造假生产线不断迁移的新特点,积极组织专门力量配合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行动,切实加大对小型印假窝点的查处力度,阻断印制假发票窝点向非重点地区蔓延。 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情况
各市税务部门要认真做好总结汇报工作,及时上报专项行动情况。国税局、地税局均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要联合会签上报有关材料。
报送时间:特殊行动、案件要随时上报;每月专项行动情况于当月28日前上报;专项行动总结于2010年10月26日前上报。
纸质材料报送地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南宁市园湖南路26号),邮编530022。
二0一0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