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中国银保监会桂林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桂林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1674118 

中国银保监会桂林监管分局关于印发《桂林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桂林银保监发〔2020〕1号)


农业发展银行桂林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桂林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桂林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桂林市分行,自治区联社桂林办事处,各城市商业银行,桂林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保险公司桂林分公司(中心支公司):
  现将《桂林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21日

桂林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桂林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促进银行业保险业风险防范处置,维护全市社会经济秩序和金融稳定,依据《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以及《广西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辖区银行业机构和保险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加强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处置与恢复等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预案,依法、科学、高效、稳妥地应对和处置。
  第三条 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制度和流程,及时、客观、真实、全面地报告各类突发事件。
  第四条 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指定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并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送突发事件报告责任部门和联络员变动情况。
  桂林银保监分局办公室作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辖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并具体负责桂林银保监分局机关相关工作。


  第五条 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谁监管、向谁报”的原则,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六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制。应当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信息的突发事件的范围和标准,依据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辖区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及时报告至桂林银保监分局。
  第七条 桂林辖区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共同标准。发生下列突发事件,应当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信息:
  (一)因聚众围堵、冲击银行保险机构,致使1个营业网点停业2小时以上、2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1小时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银行保险机构营业网点受到50人以上围堵、冲击,或者连续3天受到20人以上围堵、冲击;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致使银行保险机构5个以上营业网点停业1天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四)银行保险机构受到暴恐袭击或发生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受到其他社会安全事件影响;
  (五)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受到网络攻击,导致银行保险机构在同一省份的营业网点、电子渠道业务中断1小时以上,或者因网络欺诈或其他信息安全事件,导致银行保险机构或客户资金损失50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六)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利用职务工作挪用、侵占资金500万元以上;
  (七)银行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涉嫌假冒银行保险机构印信、凭证、渠道等骗取、套取资金500万元以上;
  (八)银行保险机构客户或他人涉嫌利用虚假票证、交易、信用等骗取银行保险机构资金500万元以上;
  (九)银行保险机构丢失或泄露重要资料、重要账册、重要空白凭证、重要数据或客户信息等,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影响;
  (十)辖区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含支行、支公司以上主要负责人)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一)银行保险机构同一系统内有2名以上董事(理事)、监事、其他重要部门(岗位)人员同时或相继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等;
  (十二)银行保险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重要部门(岗位)工作人员突然集体辞职,严重影响银行保险经营管理活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十三)银行保险机构被其他金融管理机构、执法部门罚没单个机构500万元以上或者同批次多个机构共计2500万元以上;
  (十四)发生重大案件,导致外部机构如监管部门、审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国家安全部门等介入调查;
  (十五)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形成声誉风险;
  (十六)其他可能对辖区单体机构或银行业保险业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八条 桂林银行业突发事件报告特有标准。发生下列银行业突发事件,应当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
  (一)盗窃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库、保管箱库、现金业务区、自助设备存放的现金、贵金属或其他物品等值人民币20万元以上;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内外授信余额5亿元以上企业(集团)出现重大风险,或授信余额5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失联失踪或不明原因死亡,可能或已经严重危及金融债权安全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三)在单家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余额1亿元以上或在单家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余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出现风险,可能或已经严重危及金融债权安全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 桂林保险业突发事件报告特有标准。因发生洪水、台风、地震、泥石流等严重的自然灾害,或者重大火灾、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交通运输等严重事故、或者境外突发性的战争、武装暴动、政权更迭等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保险财产损失3000万元以上、人身伤亡赔付500万元以上或被保险人死亡5人以上,应当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


  第十条 事发单位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应当按要求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银保监会、广西银保监局的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多线报告原则分别报告银保监会、广西银保监局、桂林银保监分局。
  第十一条 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强化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先报意识。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尽快报告信息。
  对涉及挤兑、围堵、冲击、停业、盗抢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1小时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信息。对涉及诈骗侵占、丢失泄露、人员异常、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不迟于24小时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信息。
  辖区银行保险机构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不得迟于向其他机构(部门)报告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特别重大、非常敏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力争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相关信息、1小时内书面报告桂林银保监分局。
  第十三条 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首报后,出现新情况、新变化、新进展或者需要补充内容的,一般应在24小时内续报,最迟不超过72小时。
  对于首报为向桂林银保监分局报告的突发事件信息,事发银行保险机构要高度关注事态走向。如上报的突发事件进一步演变成应当向银保监会报告的重大突发事件时,事发银行保险机构应按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规定重新上报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结束或作为常态处理后,不再作为突发事件信息续报,可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突发事件信息一般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多级同时报告。
  辖区银行保险机构、桂林银保监分局要认真对照地方政府关于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有关规定,如需向地方政府报告的,应按规定时限报告。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基本要素至少应包括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已经产生的影响和损失、应对情况、舆论反映、下一步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态势研判等内容。
  第十六条 对应当上报桂林银保监分局的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统一采用《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格式(附件1);对应当上报桂林银保监分局的突发事件信息,统一采用《突发事件信息》格式(附件2)。所有突发事件信息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报送。
  各单位通过传真报送上述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还要通过金融监管专网通报送电子版文件。涉密信息报送严格按保密要求办理。


  第十七条 桂林银保监分局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接收的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特急件处理,报局领导阅批,分职能部门阅办。应急管理部门起草的突发信息报告,应同时送相关局领导、功能监管部门和机构监管部门阅。
  第十八条 节假日期间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值班人员先行处置,应急管理部门及时统筹协调”的原则处理。桂林银保监分局值班人员收到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应急管理部门,并在接报后1小时内,按照《银行业保险业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的要求起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材料,经分管应急管理的局领导或带班局领导同意后报送至广西银保监局。
  第十九条 桂林银保监分局应急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一步核报信息的,突发事件报告单位应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核实,按要求时限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辖区银行保险机构接到银保监会领导同志、广西银保监局领导同志、桂林银保监分局领导同志关于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后,应当立即传达落实,按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桂林银保监分局将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纳入政务考核,并对辖区银行保险机构突发事件首报时效、核报情况、整体工作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辖区银行保险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由桂林银保监分局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由桂林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桂林辖区各银行保险机构。
  第二十四条 对桂林银保监分局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不替代其他单位要求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也不替代桂林银保监分局内设的其他监管部门要求的业务报告和专项报告。对符合案件(风险)信息定义的突发事件,应同时报送案件(风险)信息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桂林银保监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格式(略)
  2.《突发事件信息》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