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梧州市2021年第二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 制定机关: 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快速聚焦: 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发文字号:梧建〔2021〕780号
- 公布年份:2021.12.08
- 实施日期:2021.12.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梧州市2021年第二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检查专项行动检查情况的通报
(梧建〔2021〕780号)
各县(市)住建局,粤桂管委会发展规划局,各工程监督机构,各施工、监理、检测、机械租赁、机械安拆单位:
为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消除建筑施工安全隐患,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解决当前各责任主体存在的突出问题,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的有关规定。根据梧建〔2021〕737号文件要求,我局组织建筑起重机械专家、市质安站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于2021年11月17日至11月20日开展专项检查行动,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基本情况
本次检查共覆盖7个县(市、区)共 30 个在建工程。其中,市本级在建工程9个,三县一市和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其21个。本次检查共对市本级三个城区受检工程项目发出隐患整改通知5份,发出停工整改通知4份,发出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通知22份。共对三县一市、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受检工程项目发出隐患整改建议书5份,停工整改建议书7份,并要求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被检项目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整改合格前不得使用或复工。 主要存在问题
(一)塔式起重机
1.个别塔吊标准节结构变形。
2.塔吊附墙架与安装方案不符,未能提供相应验算方案。
3.标准节拉力螺栓长度不足,螺母未突出最少要求长度。
4.小车及回转限位失效。
5.未能提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加高和维保人员安全技术交底的佐证照片。
6.平衡臂栏杆未安装夹板,未设置司机安全通道。
7.未及时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8.安装、顶升加高、维护保养人员名单与安装公司提供不一致。
9.塔吊基础节、基础梁与厂家产品说明书不符,涉嫌使用非法拼装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二)施工升降机
1.笼顶限位失效,起升下降速度过慢,低于每分钟30米。
2.顶升、加高、月维保资料未录入系统或未能提供。
3.单开门机械销失效。
4.未办理使用登记便投入使用。
(三)物料提升机
1.未办理安装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
2.未检测合格便投入使用。
3.未安装超重限制器,现场配重位置未做防护措施。
4.楼层未安装安全门,未做水平防护。
5.缆风绳锚固不符合要求。
6.超20米高度无相关附墙装置。
7.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处理意见
(一)请各县(市)住建局、粤桂合作试验区发展规划局和市质安站对此次专项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及停工整改通知书,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项目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动态扣分;逾期未改正的,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超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请本次专项检查项目超过50%停工整改的苍梧县、蒙山县、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住建局(发展规划局)迅速组织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专项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三)对专项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及发出停工整改建议书的项目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具体名单如下: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主要存在问题 | 工程所在地区域 |
汇洋·黄金海岸 | 梧州市联华投资有限公司 | 广西粤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梧州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使用标准节与安装方案不符 | 万秀区 |
海骏达城一期(A地块)地下室及1-4#楼 | 广西梧州市海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广西粤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广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未及时办理塔吊、施工升降机使用登记手续 | 长洲区
|
恒达江山(一期) | 广西永骏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广东冠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双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塔吊附墙架与安装方案不符 |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主要存在问题 | 工程所在地区域 |
富城.爱琴海三期 | 广西梧州市富城龙湖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 廉江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南宁信达惠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 塔吊附墙架框存在安全隐患,回转限位失效 | 龙圩区 |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江北片区标准厂房 | 广西梧州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 | 塔吊基础节、基础梁与厂家产品说明书不符,涉嫌非法拼装机。 |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 |
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新能源产业基地 | 广西梧州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 | 物料提升机未办理使用登记便投入使用 | |
中国共产党蒙山县委员会党校整体搬迁项目 | 蒙山县永安鑫泰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广西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新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 | 蒙山县 |
蒙山县茧丝绸产业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一期) | 蒙山县工业集中区泰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华邦建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广西正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起重机械未办理使用登记 |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施工单位 | 监理单位 | 主要存在问题 | 工程所在地区域 |
双囍花园1#楼 | 岑溪市古典投资有限公司 | 岑溪立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广西冠庆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塔吊超期未重新检测,施工升降机超期未重新检测 | 岑溪市 |
苍梧旺甫工业小镇林业产业加工区标准厂房一期项目工程 | 苍梧旺甫工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广西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广西梧州天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未办理使用登记,物料提升机未检测投入使用 | 苍梧 |
苍梧旺甫工业小镇标准厂房及配置项目 | 苍梧旺甫工业小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浙江明远建设有限公司 | 广西梧州天威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塔吊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便投入使用 |
检查情况反映出我市部分企业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中未认真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桂建质〔201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的有关规定,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上存在较多问题,部分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较多,这些安全隐患如果不及时整改就会转变成安全事故。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使用单位
1.应编制起重设备基础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批,组织监理对设备基础的基桩进行地基验槽、基础钢筋隐蔽、基础结构等验收且有验收记录,并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的基础施工资料。
2.应认真审核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证书、安拆单位编制的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符合工程实际。
3.应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未验收合格或逾期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设备一律停止使用。
4.应加强对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对于自身不具备起重机械设备日常管理能力的施工企业,应通过委托设备安装、租赁等有能力的专业单位对设备进行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并签订相关的协议,明确定检、保养的时间节点、内容和各自的责任,切实加强对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
5.严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项目经理要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并在特种作业人员名单上签字确认。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操作和司索、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教育。要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和设备使用强度和频率,配备足够的司机和司索人员,司机的上班作业时间应与现场作业班组的时间相配套。
6.做好设备使用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设备使用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设备安全管理责任,要高度重视设备顶升、加节的安全管理,要严格履行顶升、加节前后的检查、验收程序,并做好相关的记录。检测单位在安装检测和定期复检中,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工作标准,特别是对设备应当要检查的部位,要逐一认真检查,严禁降低检测合格标准。
7.应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组织制定并实施预防碰撞安全措施。
(二)监理单位
监理单位应切实加强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应认真审核安拆单位编制的安拆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按照安拆方案内容实施。认真审核使用单位编制的设备基础专项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实际。应参加起重设备基础验收、防坠落试验验收、附着顶升加节验收工作并签字确认。应认真核实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件,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资格进行核查并记录,督促并参与做好验收工作。对违规使用无出厂合格证、无出厂铭牌、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未验收合格、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设备,必须坚决下发设备停用通知书,拒不改正的,应及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监理单位施工安全的监理职责。
(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
设备安装拆卸单位要严格按照安拆方案配备足够的安拆人员,每台塔式起重机不少于5人,施工升降机不少于3人,安拆人员必须持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装拆前必须要将设备的完好性检查工作落到实处,严禁在设备零部件存在缺陷的情况下进行设备安装,严禁随意拼装和改造标准节、附墙件、爬梯、休息平台等重要构件。要加强对具体安装作业人员的教育,从根源上杜绝设备自身缺陷带来的安全隐患。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作业前应将安拆方案、安拆人员名单、安拆时间等材料报施工、监理单位审核、审批,并应在安装拆卸作业前2天书面告知工程监督机构派人进行监督。
(四)起重机械租赁单位
租赁单位要建立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杜绝伪造起重机械原始材料及将超出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使用年限、无出厂合格证、无出厂铭牌的起重机械租赁给施工单位使用的行为,切实履行租赁单位应尽之责。
(五)起重机械检测机构
起重机械检测机构须在检测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以免影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检测过程必须监理见证确认并在检测报告上附上监理见证确认表。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的起重机械原始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杜绝对无出厂合格证、无出厂铭牌和已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行为。 下一步工作措施
市质安站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的管理工作。在对建筑起重机械申请办理产权备案时,应组织不少于2名专家到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通过后(专家须在核查表上签字,核查标须存档),方予办理备案手续。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信息化管理工作,及时将使用单位塔吊、施工升降机顶升加节、起重机械月检维保等现场照片须上传到广西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确保建筑机械安全使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未办理产权备案和安拆告知就违规安装拆卸、未检测和未验收合格就违规投入使用的、以及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起重设备的违法行为,坚持严管重罚,坚决遏制我市起重机械使用事故发生。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