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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新增车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9090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征收新增车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的通知
(1995年1月5日)


  为了加速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变我区交通基础设施落后状况,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对我区新增车辆征收新增车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新增车辆基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增车辆基金由交通征费稽查部门负责向车主征收。其征收及减、免征范围按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办法的规定执行。按规定应征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均应同时缴纳此项基金。
  二、新增车辆基金由车辆落藉地交通征费稽查处、所按车辆实际销售价格的3%计征。
  三、征收新增车辆基金的票证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和管理,公安车管部门凭新增车辆基金票证及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副联方能给予办理车辆入户手续。
  四、有关此项基金的管理、使用等问题,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计委、区交通厅制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征集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发[1988]22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