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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七星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99186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七星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桂林市七星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已经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桂林市七星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洪涝灾害防御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有序、高效、科学应对洪涝灾害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轻洪涝灾害损失,确保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报告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的规定(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基层防汛抗旱组织体系建设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防汛抗旱工作联动机制》《广西防汛抗旱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桂林市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桂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桂林市七星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洪涝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由于暴雨洪水以及水库、堤防、闸坝失事等原因造成的洪水灾害和涝渍灾害。

  1.4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科学防控。坚持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把确保公众生命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人与自然相和谐,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科学防洪。

  (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防汛工作实行各级各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

  (三)以防为主、防抗结合。以防灾减灾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工作方针,采取防、避、抢相结合的主动防御措施。

  (四)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五)依法防灾、社会参与。依法防汛抗洪,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区洪涝灾害防御工作。桂林市七星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第一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区长担任,指挥长由区人民政府常务副区长和区人民武装部部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区发改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社发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局、高新住建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城建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旅游局、区卫健局、区应急局、区漓管局、区武装部、七星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区消防大队以及朝阳乡、各街道办、华侨旅游经济区等单位的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担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汛办"),设在区应急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

  朝阳乡、各街道办、华侨旅游经济区应设立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的防汛工作。

  2.2职责分工

  2.2.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1)对全区防汛抗洪工作实行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确保全区度汛安全。

  (2)执行国家防总、自治区、市防指、区委、区政府的命令,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

  (3)制定区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指导各级各部门防洪预案的制定。

  (4)统一审核、发布汛情、工情、灾情信息。

  (5)组织调配全区防汛抢险物资和抢险队伍。

  (6)组织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朝阳乡、各街道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职责

  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志愿者队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排涝、抢险救灾任务及灾后重建家园工作。

  2.2.3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局:牵头负责全区统一的防汛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区防汛应急管理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健全自然灾害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全区防汛工作;组织实施区防汛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全区防汛抗洪救灾抢险应急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全区防汛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和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防汛工作。

  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汛期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备等高危行业的汛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区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协调驻桂部队,执行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的急、难、险、重任务。

  区委宣传部:正确把握全区防汛工作的宣传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防汛宣传工作;组织各部门跟踪报道防汛抢险和救灾活动,宣传防汛抢险、抗灾自救知识,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开展救灾工作。

  区发改局:负责防汛设施建设和重点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职责。负责救灾粮油调拨和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灾区粮油供应。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的储备、调运和供应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检查、通知区属学校做好防汛工作,对在校学生进行防汛知识宣传;防汛期间组织、监督学校做好危漏校舍加固和师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掌握并提供学校受洪涝灾害情况。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抗洪抢险救灾所需通信设备紧急调用,并负责本系统防洪救灾的协调指导。

  七星公安分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救灾治安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管理以及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破坏防汛设施的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洪救灾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紧急防汛期,协助组织撤离被洪水围困的群众。

  七星交警大队:负责管理汛期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对防汛抗旱部门确定的抢险路段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防汛抢险人员和救灾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

  区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洪涝灾害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工作;负责灾情信息与灾害救助工作情况的收集、统计、评估、核定和发布,发生重大灾情时向相关涉灾部门通报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和安排防汛抢险救灾、水毁工程修复资金,及时会同区水利部门制定本级防汛经费分配方案,及时下达到各受灾乡(街道或经济区),确保防汛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因为洪涝引起的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因强降雨引发的重大山体滑坡、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勘查、预防及救灾工作(水库库区地质灾害的监测、勘察和预防工作,由水库主管部门负责);负责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在紧急防汛期,协调解决采取紧急措施所需的取土占地问题。

  区城建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及排涝网络的建设、辖区内工业及民用房屋建筑项目的防洪安全督查和防汛抢险的组织协调工作。

  区漓管局:依托市水文水资源局组织编制洪水灾害防治规划及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监测预警和水灾害预防工作及承担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对区内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做好所属水利工程水量的统一管理、计划调度和有效保护,加强应急水源建设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

  根据市水文水资源局发布的信息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雨情、水情、水质、重大水污染事件及污染发展预测和洪水预报;负责主要江河水情的分析预警预报及发布工作;做好江河水量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配合市漓管委做好漓江风景名胜区水路运输和旅游客运港航防汛工作,及时向所辖区内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相关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区农业农村局: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洪涝灾害中农业受灾情况,指导农业防汛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与市级农机管理部门联系,协调做好灾后农业生产农机保障工作。协调指导全区水产畜牧业防汛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沿江避险工作;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水产畜牧业灾情及防汛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灾后动物疫情的预警信息发布,并做好灾后恢复生产技术指导。负责做好辖区内森林区域的防汛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对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

  区文体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旅行社、饭店、旅游景区(点)发布洪涝灾害预警信息;协调有关部门监督辖区内旅游单位做好宣传、检查、加固和关闭旅游景区(点)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游客和旅游单位人员安全。

  区卫健局:负责洪涝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护等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开展防病治病工作,协调市相关部门做好灾区饮用水检查,加强灾区饮用水监督,确保饮用水安全。灾情退去后及时组织力量做好受灾区域卫生防疫、消杀工作,预防和控制疫病的发生和流行。

  区市场管理局:依据自身职责加强受灾区食品卫生监管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城区排涝网络的维护和管理,对城区市政设施的防洪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城市排涝工作,制定年度排涝设施的修建、管理计划并负责实施;负责所属城区道路、城市小绿地所属绿化的防洪安全;做好本系统内的防汛救灾工作。

  七星消防大队:组织抢救疏散人员、物资等,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洪涝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桂林供电局东城分局:做好所辖供电区域受灾地区抢修复电工作,优先安排防汛抢险紧急用电,负责本系统供电工程防洪安全调度工作,当供电发生紧张情况时应优先保证防汛用电需要。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防汛抢险需要完成各自应承担的任务。

  2.3区防汛办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调度命令以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区委、区人民政府的指示;负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检查防汛措施的落实;制定和审批所管辖范围内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和防汛工作计划;负责防汛通讯、调度现代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汛物资计划储备和使用管理工作,提出防汛经费的分配使用计划建议,并监督实施;及时准确地掌握汛情、灾情和水利工程的运行状况,必要时发布雨水情信息、水情预报和汛情公报;组织培训和开展防汛宣传教育,总结推广先进的防洪抢险科学技术。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汛情信息

  区漓管局根据市水文水资源局发布的信息加强对当地雨情、水情的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遇灾害性天气过程,实时监测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确保汛情信息时效,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汛情信息适时组织分析会商,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及时部署洪涝灾害防御工作。

  3.1.2工情信息

  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等防洪排涝工程管理单位(或责任人)要严格执行防汛值班巡查制度,按规定及时将工程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及同级防汛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险情或遭遇重大汛情,应立即向可能受威胁的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指挥机构报告,迅速处置。对重大险情信息要在2小时以内上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工程险情信息主要包括险情种类、出险部位、危害程度、抢护措施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名单及通信联络方式等。

  3.1.3灾情信息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供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情况。朝阳乡、各街道办、华侨旅游经济区、区防汛指挥部要严格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洪涝灾情发生后,朝阳乡、各街道办、华侨旅游经济区应积极主动收集灾情信息,掌握灾害情况,及时处置并向同级党委、政府和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如接到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信息,应立即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并迅速组织核实。

  3.2预防预警

  3.2.1准备工作

  (一)思想准备。加强防汛工作宣传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防洪减灾意识和防灾避险意识,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做好防大汛、抗大灾、抢大险的思想准备。

  (二)组织准备。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全面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包括分级负责制、部门负责制、技术负责制、防汛岗位责任制在内的各项责任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应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抢险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三)工程准备。加快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增强防洪减灾能力,使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抓紧度汛应急工程建设和修复水毁工程。加强防洪工程安全隐患排除力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度汛安全。

  (四)预案准备。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督促指导各有关部门修订完善防洪预案、水库防洪抢险应急预案、江河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洪水调度方案、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等各类防洪预案方案,并按要求做好充分准备。

  (五)抢险物资和队伍准备。按照定点储备和定向储备相结合,统一调度、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防汛物资储备原则,督促各级各部门按照防汛预案要求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养护各类防汛物资设备,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确保一旦需要能调得出、用得上。按照专群结合、军民联防的原则,加强防汛抗洪抢险队伍的建设,加强培训演练,确保一旦需要能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六)通信准备。完善防汛指挥系统工程建设,强化运行维护管理,提升防汛信息服务保障和科技支撑能力。加强气象、水文以及防洪工程的监测预警设施建设和管护,完善雨情、水情、工情测报站网,确保测得到、测得准、报得出、报得快。

  (七)依法管理。加强防洪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增强各成员单位及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意识,依法防汛,依法治汛。特别是对在河道、水库、滩涂内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建设;对未经审批擅自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清除或依法强制清障,确保行洪安全。建立健全洪水风险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城市(镇)洪水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地质灾害风险图、内涝风险图和水库洪水风险图等的研制,实行动态管理,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避险转移安置和当地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依法管理依据。

  (八)督查检查。建立健全防汛工作督促检查制度,促进工作落实。加强对防汛准备工作、安全度汛措施、防洪工程建设、防御工作落实等方面的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度汛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暴雨预警

  区漓管局根据上级水文、气象等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及时将暴雨预警信息和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发布暴雨预警,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3洪水预警

  区漓管局根据市水文水资源局信息加强对汛情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出现强降雨天气过程时,加强对雨情、水情的实时监测,加强水情会商分析预测,实行滚动预报,并及时将实时监测信息和水情趋势分析预报结果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向乡(办)、华侨旅游经济区发布洪水预警预报,提醒公众注意防范。

  3.2.4防御预警

  根据区漓管局提供的天气、雨情、水情实时信息和预报预警信息,区防汛办及时组织会商,为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的指挥和决策提供参谋意见,并发出防御预警,督促指导当地按预案做好洪涝灾害防御工作。当主要江河出现超警戒水位洪水并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洪水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广泛动员开展灾害防御工作。

  3.2.5灾害预警

  当发生大暴雨、特大暴雨或长历时、大范围强降雨时,容易造成洪灾和涝灾,诱发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甚至导致水库、堤防、涵闸、尾矿坝、引水渠等工程失事造成溃坝洪水灾害。区防汛办应根据掌握的雨情、水情、工情信息,科学研判,及时向低洼易洪易涝区、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以及水库、尾矿坝下游等危险区域发出灾害预警,落实群测群防,做好防灾避险工作。

  4应急响应

  4.1.1应急响应

  按洪涝灾害的影响程度和防御工作的紧要程度,应急响应行动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应根据会商分析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决定,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名义发布。

  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指挥长批准。

  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Ⅱ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以上级别的领导主持会商,报请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批准。

  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者区委、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决定。

  4.4.1Ⅳ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Ⅳ级响应:

  ①上级部门发布我辖区可能发生局部较重以上洪涝灾害预警;

  ②市防汛指挥部启动全市洪涝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③有2个以上的乡(街道或经济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乡(街道或经济区)灾情为较重以上;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①区防汛办加强对气象、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和防汛工作动态等防汛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加强会商分析判断,及时发布防御警报,并督促、指导有关地区(部门)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②区防汛办主任或以上级别领导主持会商分析,做好防汛指挥决策的参谋服务和贯彻落实工作;防汛值班带班领导驻守值班室,做好应急处置和信息报送工作;防汛值班人员加强对防汛动态信息的收集、整理,做好上传下达工作。对重要防汛信息,区防汛办以电话、短信、简报、专报等方式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和市委、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报告,并通报相关成员单位和人员。加强对相关地区(部门)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③漓管局、各乡(办)、华侨经济区等部门根据本部门预案适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加强对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告工作,并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山洪灾害预警预报。实时雨水情信息应在30分钟内报送到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防汛职责,积极做好防汛减灾工作。防御重点是已发布暴雨警报和洪水预警预报区域的水库(水电站)大坝和堤防等防洪工程的度汛安全、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低洼易洪易涝区的安全防范、学校和旅游景区景点等人口比较密集地区的人员安全防范,以及供电、通讯、交通运输等企业的生产安全防范等。漓管、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成立督查组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确保需要时能够及时派出。

  ⑤通知防汛抢险队伍做好集结准备,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集结出发;相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调运准备,联系好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确保一旦需要能迅速调出。

  ⑥区防汛办加强对相关乡(街道或经济区)执行预案情况的跟踪,按报告制度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4.1.2Ⅲ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Ⅲ级响应:

  ①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我辖区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

  ②漓江市区段水位达到146米(警戒水位)呈继续上涨趋势;

  ③有3个以上的乡(街道或经济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乡(街道或经济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乡(街道或经济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由漓管、自然资源、民政等相关成员单位代表参加的分析会商会,必要时请相关乡(街道或经济区)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指导各有关乡(街道或经济区)和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注意防范。

  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汛办指挥。区防汛办主要领导驻守值班室,实行双岗带班、双岗值班,加强防汛值班和信息保障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工作。

  ③区漓管局加强与上级水文部门的密切沟通,加强对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警报和山洪灾害预警预报。

  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防汛职责开展工作。23个工作组深入重点防御区域和已发生洪涝灾害和险情的乡(街道或经济区),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防灾抗灾减灾工作,贯彻落实领导干部“雨前到基层,雨中在基层"、“领导靠前指挥,干部一线出力"的要求。

  ⑤通知防汛抢险队伍集结待命,做好紧急出动抢险准备;相关部门做好抢险物资调运工作,运输车辆和搬运工人待命,做好随时装运出发准备。

  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加强信息报送,宣传部门加强对防汛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为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4.1.3Ⅱ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Ⅱ级响应:

  ①上级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我辖区可能发生较大范围严重洪涝灾害或较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漓江市区段水位达到147米(保证水位)且呈继续上涨趋势,五通街、临下街、福隆园、訾洲公园部分被淹,白果树、九娘庙、河边村、大洲岛大部分被淹,被淹水深大多为30公分以下;

  ③有4个以上的乡(街道或经济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3个以上的乡(街道或经济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个以上乡(街道或经济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和Ⅲ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动:

  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分析会商会,并请相关乡(街道或经济区)参加,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根据会商结果,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下达防灾抗灾指令,并报请区人民政府就抗洪抢险救灾作出专项工作部署,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坐镇区防汛办指挥。必要时,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集中办公,加强对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动。

  ③区漓管局保持与上级水文部门的密切沟通,加强对雨情、水情的监测预警,加密对灾区和重点区域的实时雨情监测及山洪灾害的预警预报,对实时雨情监测和重点区域的山洪灾害预警预报,至少每2小时滚动预报一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汛情公告,并视情况宣布全区进入紧急防汛期。

  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和各自的防汛职责,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各单位应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检查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抢险救灾资金。民政部门及时组织救助受灾困难群众。

  ⑤区武装部做好协调民兵和驻桂部队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的各项准备,区各级防汛抢险队伍视情况提前进驻重点区域,随时投入抢险救援工作;相关部门提前装载抢险物资设备,随时投入抢险。

  4.1.4Ⅰ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Ⅰ级响应:

  ①上级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我辖区可能发生流域性严重洪涝灾害或大范围特重洪涝灾害;

  ②漓江城区段水位达到148米且洪水呈继续上涨趋势,沿江大部分被淹,被淹水深达30公分以上,大洲岛水深至房屋基础,已造成群众生产、生活及交通无法正常进行,受灾严重的沿江地区和訾州公园、大洲岛已危及群众安全。

  ③有5个以上的乡(街道或经济区)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乡(街道或经济区)灾情为较重以上或3个以上乡(街道或经济区)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8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④防洪工程出现险情等有必要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在Ⅳ级、Ⅲ级和Ⅱ级响应工作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如下行:

  ①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或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全体成员和其他相关部门领导、各有关乡(街道或经济区)参加的分析会商会,研究部署防御和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报请区委、区人民政府召开抗洪抢险救灾紧急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抗洪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同时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公告,提醒社会各界和公众加强防范,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抗洪救灾。

  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指挥长坐镇区防汛办指挥,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领导联合办公,统一指挥调度,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抗洪抢险救灾,采取非常措施全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③区漓管局每小时滚动预报一次雨水情,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发布汛情公告。

  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将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本单位的首要任务,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联合工作组,深入抗洪抢险救灾一线指导和协调帮助当地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4.2信息报送和处理

  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和处理有关规定以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制定的有关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制度。

  一般性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信息应逐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重大险情、灾情,经同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人审批后,可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

  防汛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核实、迅速上报,对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进一步核实,随后补报续报详情。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接到特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及时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并做好续报工作。

  4.3抢险救援

  灾情险情的处置按照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形成抢险救灾合力。发生灾情险情后,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启动本级应急预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区防汛抗旱指挥部。

  根据灾情险情和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的请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时组织协调抢险物资、人员和技术力量支援当地抢险救灾,必要时按程序协调部队参与抢险救援。

  4.4抢险专项组的责任和任务

  各抢险专项组织要切实保证在汛期内抢险和救助工作的及时到位,确保组织机构健全,指挥联络系统畅通,人员物资足额到位,岗位职责分工明确,能够在较大汛情发生的情况下或重要时刻拉得出、冲得上、战能胜。

  4.4.1滩头小村、上关村抢险组

  滩头小村、上关村抢险组由分管高新区自然资源局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高新区自然资源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穿山街道办事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穿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指挥一个抢险工作突击队,人员由高新区自然资源局和穿山街道办事处组成,完成抢险任务。

  4.4.2福隆园抢险组

  福隆园抢险工作由分管发改局和财政局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区发改局、财政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穿山街道办事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穿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指挥一个抢险工作突击队,人员由区发改局、财政局和穿山街道办事处组成,配橡皮艇2艘,橡皮艇操作人员由穿山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调用竹排时,由穿山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调用竹排抢险。

  4.4.3白果树、九娘庙和穿山社区河边村抢险组

  白果树、九娘庙和穿山社区河边村抢险工作由分管政法委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政法委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政法委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穿山街道办事处和七星街道办事处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穿山村委负责组建和指挥抢险预备队。

  4.4.4江东村、下关村抢险组

  江东村、下关村抢险工作由分管工、青、妇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工、青、妇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工、青、妇的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穿山街道办事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抢险预备队由穿山村委组织指挥。

  4.4.5五通社区抢险组

  五通社区抢险工作由分管市场监管局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区市场监管局为五通社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的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东江街道办事处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东江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指挥一个抢险工作突击队,人员由区市场监管局和东江街道办事处组成。配橡皮艇2艘,橡皮艇操作人员由东江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调用竹排的,东江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调用竹排抢险。

  4.4.6訾洲公园抢险组

  訾洲公园抢险工作由区委常委、纪委书记、监委主任负责组织指挥。纪检监察委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纪检监察委的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东江街道办事处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东江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指挥一个抢险工作突击队,人员由纪检监察委和东江街道办事处组成。东江街道办事处配冲锋舟一艘,武装部配舵手和护手各一名;需要调用竹排的,东江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调用竹排抢险。必要时由区防汛指挥部联系市防汛指挥部,调大船一艘到訾洲公园抢险,受灾人员向区灾民安置点疏散、转移至穿山中学或其他安置点。

  4.4.7大洲岛抢险组

  大洲岛抢险工作由分管农业农村局和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区农业农村局、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和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的领导各一名为第一责任人,七星街道办事处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七星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指挥大洲岛抢险工作突击队;人员由挂钩单位和七星街道办事处组成,配冲锋舟一艘,武装部配冲锋舟舵手和护手各一名。必要时由区防汛指挥部联系市防汛指挥部,调大船一艘到大洲岛接应居民。受灾人员向区灾民安置点疏散、转移至毛塘路养老中心和乌山里养老中心等。

  4.4.8漓江社区抢险组

  漓江社区抢险工作由分管工信局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区工信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的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东江街道办事处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东江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指挥一个抢险工作突击队,人员由区工信局和东江街道办事处组成。需要调用竹排的,东江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调用竹排抢险。

  4.4.9漓东街道内涝抢险组

  漓东街道内涝抢险工作由联系漓东街道办事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组织部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的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漓东街道办事处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漓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建和指挥一个抢险工作突击队,人员和物资视情就地疏散、转移。

  4.4.10朝阳乡抢险组

  朝阳乡抢险工作由联系朝阳乡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统战部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统战部的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朝阳乡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人员和物资视情就地疏散、转移。抢险预备队为朝阳乡30名基干民兵,由朝阳乡负责组建和指挥。

  4.4.11华侨旅游经济区抢险组

  华侨旅游经济区抢险工作由联系华侨旅游经济区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高新区投资促进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高新区投资促进局的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华侨旅游经济区的一名领导完成抢险任务。人员和物资视情就近疏散、转移。抢险预备队为本单位20名基干民兵,由华侨旅游经济区负责组建和指挥,配备橡皮艇一艘。

  4.4.12桥梁、道路、排水管渠抢险组

  辖区内桥梁、道路、排水管渠的抢险工作由分管城管局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区城管局为挂钩负责单位,防护堤岸、船舶管制由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负责,第一责任人为区城管局的一名主要领导和朝阳乡、各街道、华侨旅游经济区的主要领导。出现洪涝险情时,由第一责任人组织相关人员完成抢险任务。

  4.4.13建筑工地抢险组

  建筑工地抢险组由分管高新住建局和城建局的区领导负责组织指挥,高新区住建局和区城建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责任单位高新区住建局和区城建局各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建筑工地的一名负责人完成抢险任务。人员和物资视情况由所在乡(街道或经济区)就地疏散、转移。

  4.4.14环境卫生清理组

  环境卫生清理组由分管城管局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城管局的一名领导担任副组长。负责组织综合执法大队、环卫及相关单位做好灾后重点受灾区域的环境卫生清理及垃圾清运工作。

  4.4.15宣传报道组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组长,区委宣传部的一名副部长担任副组长。负责做好抗洪准备阶段和抗洪过程中及灾后的思想发动和宣传工作,及时宣扬和报道防汛抢险中的好人好事及先进事迹。

  4.4.16高新园区抢险救援组

  高新园区抢险救援组由区委副书记担任组长,高新区园区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高新区园区局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园区的一名负责人完成抢险任务。人员和物资视情况由所在乡(街道或经济区)就地疏散、转移。

  4.4.17文化体育旅游组

  文化体育旅游组由分管区文体旅游局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文体旅游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区文体旅游局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组织协调各文化娱乐、体育场所、旅游景区等单位完成抢险任务。人员和物资视情况由所在乡(街道或经济区)就地疏散、转移。

  4.4.18中小学抢险救援组

  中小学抢险救援组由分管区教育局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教育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区教育局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的一名负责人完成抢险任务。人员和物资视情况由所在乡(街道或经济区)就地疏散、转移。

  4.4.19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

  医疗救助和卫生防疫组由分管区卫生健康局的区领导担任组长,区卫生健康局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区卫生健康局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洪涝灾害疾病预防控制,协助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药品、器材等以备随时使用。在灾情发生后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及安置点开组防病治病工作,并及时组织各乡办、华侨经济区做好卫生防疫、消杀等工作。

  4.4.20民兵指挥组

  民兵指挥组由区武装部一名领导任组长。汛期到来前确定好重点民兵连人员,指定集结地域并组织相关训练。出现险情时,由区武装部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根据指挥部命令,组织重点应急连和基干民兵按时到达指定地域集结、开展抢险救灾。辖区出现二级以上险情时,组织抢险预备队(区巡防大队40人和区城管环卫40人),由区防汛指挥部直接调派。

  4.4.21消防救援组

  消防救援组由七星消防大队大队长任领导,汛期到来前确定好预备救援力量。出现险情时,由七星消防大队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根据指挥部命令,组织消防队员按时到达指定地域集结、开展抢险救灾。

  4.4.22交通秩序组

  交通秩序组由联系七星交警大队的区领导为组长,七星交警大队为挂钩负责单位。出现险情时,由七星交警大队一名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疏导道路交通,协助解决拖车、挪车等事宜,维护交通秩序。

  4.4.23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由区财政局局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和应急管理局局长组成。在汛期到来之前,根据辖区的实际情况由应急管理局负责采购防洪器材和物资。区防汛指挥部和各乡(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防汛指挥部、各抢险工作突击队配备对讲机(共6台接入市政网)。抢险时各点的食品由区委办、区政府办统一进行实时保障,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的保障。除穿山街道办事处、东江街道办事处、华侨旅游经济区配备橡皮艇外,其他各种防洪器材和物资的发放由防汛指挥部统一调拨发放并做好登记,平时保管由人民武装部军事科负责;抗洪抢险工作结束后,各抢险分队应把器材和物资及时交回人民武装部保管。配备给各乡(办)、华侨旅游经济区的橡皮艇等防洪器材,各乡(办)、华侨旅游经济区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使用时要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并严格按说明书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严禁用于抗洪抢险以外的场所。

  4.5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各乡(街道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二级防汛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械等,以备随时使用。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在灾害发生前,事发地防汛指挥机构应按照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主动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和救助,保证灾民基本生活。

  卫健部门加强对灾区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组织医疗分队深入灾区,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必要时协调上级卫健部门在现场设立紧急救护所。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灾情险情发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根据灾情险情的危害程度,督促、指导各乡、街道办、华侨旅游经济区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全力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必要时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采取非常措施控制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必要时可通过区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信息发布

  做好洪涝灾害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客观、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全区汛情及防汛动态等信息的发布,应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审核;涉及洪涝灾情的,由区防汛办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后发布。

  4.8响应等级的升降与终止

  根据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的变化和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及程序,区汛抗旱指挥部应适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当不再满足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由区防汛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同意后,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通信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畅通的责任。

  堤防及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防汛通信设施并确保正常使用。

  发生洪涝灾害后,通信部门应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当发生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行政首长或工程防汛安全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防汛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区武装部、驻桂现役部队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伍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专业抢险队伍除全力参加抢险外,还担负技术指导任务。

  (3)调动部队参加抢险程序: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向区武装部提出申请,由区武装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区武装部可边行动边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

  5.2.3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道路畅通,优先保证防汛抢险队员、防汛救灾物资运输以及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漓管部门负责大洪水时通航和渡口的安全;公安部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车辆无障碍通行。

  5.2.5医疗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洪涝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洪涝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1)物资储备

  各乡(街道或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区人民政府或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储备的防汛物资,重点支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地区防汛抢险救生物资的应急需要。

  (2)物资调拨

  区防汛物资的调拨: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街道或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向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用的防汛物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经费补充;乡(街道或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申请调用的,由乡(街道或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补充。

  当区储备物资不能满足抗洪抢险需要时,一是向桂林市防汛指挥部申请调拨,二是及时联系有关生产厂家紧急调运,三是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根据洪涝灾害程度、水毁工程情况,安排资金用于防汛设施的修复补助;申请国家和自治区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抢险和水毁工程修复。

  5.2.9社会动员保障

  在汛期,各乡(街道或经济区)应根据洪涝灾情的发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工作。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3技术保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要依托桂林市防汛指挥系统,建设全区防汛指挥系统,并且与桂林市防汛指挥部和各乡(街道或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互联互通,提高防汛调度指挥决策水平。

  各乡、街道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洪涝灾害时,由防汛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灾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练

  5.4.1宣传

  乡、街道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本区域洪涝灾害特点,编印洪涝灾害通俗读本、防灾救灾宣传手册及避险明白卡等宣传材料。

  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板报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洪涝灾害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5.4.2培训和演练

  各乡(街道或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有针对性地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善后工作

  洪涝灾害发生地各乡、街道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灾区各乡、街道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负责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做好受灾困难群众的临时生活安排,帮助因灾倒损房屋群众开展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6.2防汛抢险物料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保险与补偿

  区保险机构应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因灾受损的理赔工作。

  6.6总结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对本次防汛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形成总结报告报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防汛机构。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1)暴雨预警等级:共划分为暴雨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3个等级。暴雨黄色预警指未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橙色预警指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暴雨红色预警指未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2)洪水级别:洪水重现期小于10年一遇为一般洪水,10~20年一遇为较大洪水;20~50年一遇为大洪水;大于50年一遇为特大洪水。

  (3)洪涝灾害:因降雨、溃坝及风暴潮造成的洪水、渍涝灾害和由暴雨造成的山洪、泥石流等灾害。

  (4)重大险情评估指标:

  ①气象部门预报的降水将导致大型水库(水电站)溢洪,下泄流量大于下游河道安全泄量;

  ②大型水库(水电站)溢洪达到或预测即将达到设计下泄流量;

  ③水库、电站、涵闸、泵站、堤防以及其他防洪工程出现可能危及工程安全的险情并需要抢险的。

  (5)灾情评估指标:

  以乡(街道或经济区)行政区域为评估单元,主要从灾害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两个层次进行简单的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指标确定如下:

  ①影响范围指标:全区灾害影响范围少于3个乡(街道或经济区)为局部受灾;3~5个乡(街道或经济区)为较大范围受灾;5~8个乡(街道或经济区)为大范围受灾;超过8个乡(街道或经济区)为流域性受灾。

  ②受灾程度指标:受灾乡(街道或经济区)的受灾人口和农作物受灾面积在10%以下为轻度灾;10%~30%为较重灾;30%~50%为严重灾;超过50%为特重灾。

  (6)全区重点防洪防涝区域:漓江沿岸区域(包括五通街、临下街、福隆园、訾洲公园、白果树、九娘庙、河边村、大洲岛等)、纸马铺、龙家新村、会仙路、横塘路及其附近小区、南药厂宿舍。

  (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台风、风暴潮、灾害性强降水来临时,有关乡、街道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发布汛情公告,并同时报告区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依法行使紧急处置权、调用权和决定交通管制。对不服从紧急处置和调用的,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强制实施。

  注: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进行评估和修订。原则上每5年修订1次。各乡、街道办及华侨旅游经济区防汛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江河、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应急预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七星区人民政府对实施本预案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对防汛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七星区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2019年4月印发的《七星区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