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确定我市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 失效
【法宝引证码】CLI.12.74116
南宁市物价局、交通局关于确定我市公路汽车客运运价的通知
(南价[2003]29号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市属各公路客运经营单位: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汽车客运运价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价格字[2002]516号)精神,我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认真测算、严格审核,完成了我市公路各条班线客运基准票价的确定工作。为了做好新的客运运价公布落实工作,现将已审定的公路客运运价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公路客运各班线的基准票价和半票价见附表。 汽车旅客运价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经营者在基准运价基础上上浮15%,下浮不得低于成本价。各班线实际执行票价由经营者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票价为基础,在上述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灵活确定。
经营者应保持运价的相对稳定,不能频繁变动价格,除春运期间、五一、十一黄金周外,票价一经确定公布,三个月内不得变更。 继续做好公路客运班线对等运价的计算工作。南宁——县内班线和县内班线——南宁的客运票价计算要在“公路等级”、“里程数”方面保持一致,以体现运价对等原则。 各客运经营单位要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在发车售票地点公布公路客运各班线的基准票价、上浮票价、半票价以及实际执行票价;在公路客运各班线的客车上,张贴由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公布、价格检查部门监制的各班线明码标价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客运经营单位具体执行的实际票价,要报市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备案。 本通知从二00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事项按桂价格字[2002]516号文件执行。
附件:南宁市公路汽车客运票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