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思县木材产业旋切单板烘干生产线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思县木材产业旋切单板烘干生产线奖励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政规〔2022〕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上思县木材产业旋切单板烘干生产线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十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8月11日
上思县木材产业旋切单板烘干生产线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解决我县木材初加工业单位面积产值率低的问题,同时充分发挥我县林木资源和木材加工产业优势,提升企业生产能力和产品档次质量,为我县木材加工业向高端绿色家居产业方向发展,做大做强我县木材加工产业,推动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振兴若干政策措施》(桂政发〔202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广西促进林产加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1-2023年)》(桂工信轻工〔2021〕391号)、《中共防城港市委员会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防城港市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防发〔2021〕3号)、《中共上思县委员会上思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思县推进工业振兴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上发〔2021〕16号)的文件精神以及县委“1633"工程和“三个重大"的工作思路,现出台以下奖励政策。
第二章 奖励扶持对象和条件
项目实施工业企业在上思县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或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行业准入标准,且项目实施地在上思县辖区内,项目用地合法合规。
已获得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无特殊情况,必须完成原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继续申报。
以同一项目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项目已获得和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已获得过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木材烘干生产线项目不能重复申报。
第三章 奖励扶持内容和标准
支持我县木材加工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实施单板集中烘干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建设单板集中烘干中心,或建设单板集中烘干生产线,对企业新上的木材加工烘干生产线(或木材加工烘干大型设备)给予财政奖补,通过提高装备水平,加快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实现存量优化,促进我县木材加工企业提质增效,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
奖励条件、范围和标准
(一)木材加工烘干生产线项目(或木材加工烘干大型设备)满足以下条件:1.在企业自有合法工业用地上实施的;2.单条烘干线设备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且工厂总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配套设施);3.烘干线平均每天的产能达100立方以上。
(二)奖励范围和标准:1.项目在2022年起新建或改扩建、技改已竣工投产或者申报时已完成投资额的80%以上,能够在当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2.只奖励前20条烘干线(其中,前1至5条每条奖励50万元,6至10条每条奖励30万元,11至20条每条奖励20万元),竣工投产后即可奖补。
第四章 奖励扶持考核和评定
项目单位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简介。包括企业经营情况;产品技术特点;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分为工艺设备部分,土建部分和其他,尤其要将工艺设备部分描述清楚;效益分析,包含经济效益、行业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为行业进步的贡献,安置就业等;项目进展情况,包含工程建设形象进度,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累计完成投资,预计建成投产时间等。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项目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本年度实际完成投资、投产产能、投产当年新增销售收入、投产当年新增税金等绩效目标。
(四)企业法人代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直观体现项目形象进度的现场照片。
(六)投资证明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七)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如违反相关规定,愿承担相应责任的承诺。
组织申报工作要求
(一)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将申报资料报送县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工信局)进行初审和筛选。
(二)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林业局,按本办法规定要求,对项目进行联合现场核验。
(三)县工信局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拟出奖补资金拨付申请,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资金拨付程序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的奖补资金拨付申请,奖补资金由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工信局15个工作日内将奖补资金一次性拨付给企业。
奖补管理要求
享受政策扶持的企业,必须诚信经营,接受监督,遵守环保、节能、安全及税收等法律法规政策,获得政府奖补的木材加工烘干生产线项目(或木材加工烘干大型设备),自竣工投产之日起,必须要持续稳产二年以上。否则,将取消奖励政策扶持,追回奖补资金。
第五章 附则
本通知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正式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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