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大政发[2020]8号
- 公布年份:2020.06.19
- 实施日期:2020.06.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大化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经2020年6月5日自治县八届人民政府第1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9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7〕175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5〕1302号),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规范农村饮水管理工作,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确保工程可持续运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规划,以解决农村居民住户供水的工程,主要满足农村居民日常生活用水需要的农村供水工程或人畜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两类,不包括农业灌溉用水。
集中式供水工程,是指从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道输送水到用户或集中供水点的供水工程,目前是指供水人口大于或等于200人的工程。
分散式供水工程,是或指以一户几户为独立供水单元,由用水农户自管自用的小型供水工程。包括分散浅井(土井、小电井、辘轳等)、水窖(水柜、水池等雨水集蓄工程)、引泉工程等。
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特指县区及以自来水水厂,通过管网延伸给周边农村供水的工程,但不适用于本办法。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委宣传部、县发改、财政、卫健、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供电、交通运输、公安、司法、审计、税务、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路养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相关工作。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公益性基础设施,按照有关规定在配套资金、工程用地、税收、电价、办证、水费征收、工程运行管理、产权制度改革、水源地保护、应急事件协调和行政法规监督检查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工程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确定工程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其产权归国家所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工程产权代管单位,各乡(镇)政府为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受益村集体为工程经营管护单位。工程管理归工程受益村集体所有。
(二)以其它形式投资兴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三)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集雨水池(水柜)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施建受益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产权归居民个人,由建设单位或者供水单位统一组织施工建设。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制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章制度等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工程类型特点、本地实际情况等,可采取村委会直管、承包、租赁、拍卖经营权等多种方式确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经营模式和落实具体供水管理单位。
各受益村委会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议事程序规定,研究确定采取村集体管理、租赁承包或者其他政策法律允许的经营管理方式。
(一)村集体管理的,由村民委员会研究确定或经群众民主选举管理人员,承担运行管理责任。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设施管护、水费征收。
(二)租赁承包的,应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承包人竞价承包。村委会与承包人之间必须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的签订必须以工程产权国有为前提,明确村与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协议承租期内,由承包人按照协议规定进行供水管理。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保障正常供水安全。
(二)水价由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核算,上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经村委会与用水户农户代表或村委会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的水费进行计量收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价。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服务电话,并向村民公布。
(五)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供水管理单位在工程运行前,应在受益区范围内将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各项政策进行公告。同时应在保证供水设施正常运转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接受县财政、审计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固定资产、水费收支等事项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确需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在施工前15日与供水管理单位协商,落实相应措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县政府同意。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在所收水费中按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经费,以满足工程正常运行需要。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在供水量允许的条件下,可适当扩大供水范围。
第三章 用水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工业、服务业生产用水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价。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原则上农村居民用水水价不得低于0.85元/方,经营性用水水价不得低于1.5元/方。鼓励实行阶梯水价,需要变更水价的,按有关程序重新核准公示。
水费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收取,按规定建立相应账目、定期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按时公开水价标准和收支情况。
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时缴纳水费,收取的水费主要用于工程运行产生的电费、管理人员工资、部分工程运行维护资金等。若不按时缴纳水费的,生活用水达20元,工业用水达50元,服务用水达50元,供水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供水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者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的,供水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治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卫健、生态环境和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予以处置,并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四章 安全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与防护的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各供水管理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的统一管理,加强水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一切排污行为。并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供水水源不受破坏的权利,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阻止、举报。
水源地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根据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安全运行。
供水单位应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
(一)供水单位要落实岗位工作责任制,随时掌握水源水、出厂水、末梢水水质状况,确保已配套的水处理、水质净化设施和消毒设备的正常运行。
县水质检测中心或者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当有突发事件发生时,要对受影响的水源增加检测频次,并负责水质的采样、运输、检测工作。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卫生监督检查,对各供水单位进行饮用水水质消毒技术指导工作。
(二)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农村供水水质保障工作的通知》《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和中国水利协会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要求选择水质常规检测项目和频次。
(三)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可提请卫生健康部门介入并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笫二十二条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县政府及生态环境、卫健局、水利等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用水户,启动农村供水应急预案进行妥善处置。
直接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三证",即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管理人员健康证,管理人员每年至少体检一次,体检不合格的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
第五章 扶持政策
县人民政府应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供水水价低于成本和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费用以及维修和养护费用。所设立的运行维护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专户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执行按电价分类规定执行目录电价。
第六章 奖 惩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和科研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用水户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单位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者,有权停止供水。
(一)私自在公共管网上接水。
(二)拒不缴纳水费数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
(三)盗水。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
(五)妨碍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水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给予相应处罚。
(一)水质、水量不达标。
(二)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供水。
(三)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报告并组织抢修。
(四)擅自调整水价。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单位,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挪用折旧、维修等费用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