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梧州蒙山县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广西梧州蒙山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蒙政办〔2022〕80号
- 公布年份:2022.07.06
- 实施日期:2022.07.0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蒙政办〔2022〕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蒙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6日
蒙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县自建房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及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梧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有效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把安全生产风险和安全生产事故损失降至最低。
——明确主体,压实责任。自建房的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和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协调推进本辖区的排查整治工作,做到责任到位、保障到位、监管到位。县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全域覆盖、有序推进。对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按照排查、整治两个阶段有序推进。
——分类施策、突出重点。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人员密集区域和三层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等三类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针对结构安全性、使用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存在问题,分类实施整治。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2022年9月底前,开展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排查整治“百日行动",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排查摸底,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2025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对全县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栋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2.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出台的相关标准,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编印的《排查工作手册》和专题培训等内容开展排查整治。
3.排查步骤和方式。按照全面摸底、安全鉴定、风险管控等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全面摸底。2022年6月30日前,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社区)等共同组织开展全面摸底工作;按照组建团队、宣传动员、开展培训、全面摸底、分类核实、初步风险管控等“六步工作法"实施,紧密结合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在县级技术专家组和县级工作专班的技术指导下,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2)安全鉴定。2023年6月30日前,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技术力量或由自建房的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摸底中初步判定具有风险隐患的其他自建房(即不在“百日行动"排查范围内的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核实危险等级;由乡(镇)根据产权人或使用人意见,初步明确整治措施,有条件的需抓紧整治。
(3)风险管控。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其他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存在倒塌风险的自建房,应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二)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6月至9月,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要严格按照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梧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的“百日行动"计划,明确的任务范围、行动目标、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细则,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坚决防止涉及自建房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
1.行动内容——各乡(镇)负责组织产权人或使用人对辖区内所有经营性自建房进行自查,部门和乡(镇)进行核查,提供经营性自建房清单,移交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并组织人员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现场排查,初步排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单位)、使用人(单位)及时委托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排查存在风险隐患的房屋逐栋实施安全性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由乡(镇)将鉴定结果汇总到《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并完善整治措施。
2.成果使用——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分类实施整治;实行现场标识、该停业整改的必须立即采取技术措施整改,该停止使用的必须坚决停止,该拆除的必须依法拆除。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危房,要坚决限制或停止使用、及时疏散转移人员,并按照鉴定机构处理建议及时处置。整治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3.“回头看"——“百日行动"期间,各乡(镇)要落实专人加强巡查检查,坚决打击虚假停业、间歇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三)彻底整治隐患。
1.建立整治台账。要建立“一栋一册"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治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明确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要建立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栋、验收一栋、销号一栋。确保排查出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全覆盖,形成管理闭环。
2.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根据危险程度、使用特性、产权人或使用人意愿等实施分类整治。对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尽可能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性措施实施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存在结构坍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对因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进行整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的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相关部门要严格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
2.加强日常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日常巡查检查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发挥城管、社区、物业、村委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将房屋安全巡查落实到社会综合治理的网格化体系中,建立完善问题反馈和整治处理的工作机制,发现问题要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巡查中发现重大问题的网格员给予一定奖励。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的房屋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畅通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群众举报渠道,曝光典型案例,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4.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履职能力,配足配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三到场"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深化源头治理,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梧州市要求,精准摸排自建房有关信息,及时将信息录入城乡居民自建房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自建房体检制度,通过定期体检尽早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探索建立自建房质量保险和养老金制度,通过金融手段强化房屋安全保障的资金支持,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制度保障。
5.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印发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业管理职责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监督管理等要求。加强行业监管、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挂靠、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恶意扰乱市场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力培育优质房屋安全鉴定企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蒙山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应急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推进全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意识,严格落实乡(镇)属地责任,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部门与乡(镇)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乡(镇)是专项整治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宣传动员产权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督促抓紧完成风险隐患整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强化风险管控。村委(社区)是专项整治的一线工作者,要密切配合乡(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各级责任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并充分发挥“职责明确、信息互通、配合密切、多向联动"的长效监管机制,形成从立项、用地、规划、设计、施工、检测、竣工验收以及场地经营许可等全过程、全链条联动监管,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落实风险隐患管控治理措施,履职尽责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统筹调度。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每月5日(遇周末则延至工作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开展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及时梳理问题,组织各成员单位研究工作计划。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百日行动"期间,领导小组每月10日(遇周末则延至工作日)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至少通报1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鞭策后进;要广泛动员各方面的技术力量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解决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困难;县级财政要加强经费保障,落实工作经费,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解决差旅费、房屋安全鉴定等方面资金需求;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联合督导制度,县级督查部门要把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列为重点督查内容,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在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推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督查督办,建立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及时通报、曝光、约谈、督办。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置。
(五)强化执法处罚。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总要求,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促查办贯穿全过程,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实施处罚。要严格执法监督,对违法占有土地进行建设的,一律责令停止建设,依法处置;对违法建筑且存在隐患的,一律立即停止使用;对经营性场所存在建筑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建筑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修缮加固和改进措施进行整改,不能保证安全的,一律不得进行营业活动;对大型集会、庆典、比赛、展览、展销等人员聚集活动未经审批的,一律叫停;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依法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户外液晶显示屏、街道宣传栏等传统媒体、传统方式和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方式,持续加强专项整治的宣传。利用事故教训等典型案例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宣传教育,引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积极履行安全检查等房屋使用安全义务,不断增强群安全意识,提高参与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了解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讲安全、时时守安全、事事重安全"的良好氛围。
附件:
1.蒙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2.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附件1
蒙山县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部署,梧州市党委、政府关于开展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的工作部署,统筹推进我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和长效管理,严防发生自建房倒塌重大事故,经县政府同意,决定成立蒙山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各部门工作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陈坚县长
副组长:黎威君常务副县长
梁洁铭副县长
成员:范萌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刘厚天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任兰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兼)
陈宏虹县委编办主任
姚钢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罗明县教育局局长
黄荣桂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吴俊兴县公安局副局长
陈爱良县民政局局长
黄阳建县司法局局长
胡平县财政局局长
黄扬钊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茵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春红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峰云县水利局局长
冯勤国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潘家广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副局长、商务局局长(兼)
廖清梅县文广体旅局局长
陆荣建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陈明贵县应急局局长
林峰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吴彬彬县直属机关服务中心主任
黄勇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江献军蒙山镇镇长
黄文华西河镇镇长
农庆斌新圩镇镇长
廖雪文圩镇镇长
李建文黄村镇镇长
廖世晨陈塘镇镇长
黄杨河汉豪乡乡长
黎中聚夏宜瑶族乡乡长
韦宁长坪瑶族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陈明贵和王茵同志兼任。
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按照自治区和梧州市的部署,统筹推进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长效管理,研究制定全县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审定专项整治工作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组织开展城乡自建房全面排查、分类整治,制定长效管理措施;推进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统筹推进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完成后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和统筹协调;建立督查督办机制,牵头对全县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落实进行督查督办;每季度向领导小组上报工作推进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员单位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辖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责任主体,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负责制定本辖区实施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人员、落实经费。
县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工矿、危险化学品厂库和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做好与市安委办的对接工作。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建设城镇房屋、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委统战部: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委编办:负责督促指导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研究制定社区涉及城市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指导依法处置未办理立项手续的既有房屋建筑项目;指导并支持房屋建筑加固改造项目立项审批;能源行业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中小学、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工贸企业、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相关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经营性场所排查整治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养老机构场所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对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予以经费支持;指导各地将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指导县属国有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风险调查、违规违建处置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促指导管辖范围内车场(站)企业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指导水利行业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配合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县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文广体旅局:负责用作体育场馆、文化旅游、电影院等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场所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用于经营的自建房涉及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复查复核工作,对用作经营且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责令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负责提供经营性场所名录清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
县直属机关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县直机关开展办公场所隐患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
县消防大队:牵头负责指导开展既有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管理。
四、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或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会议纪要或会议备忘录。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工作例会、通报、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工作,确保会议议定事项得到贯彻落实。
(三)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各成员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2
城乡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归集表
1.基本情况 | |||||||||||
地址 | 省(市、区)市(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村(社区) 组路(街、巷)号栋 | ||||||||||
产权人 (使用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
房屋用途 | □经营性自建房 (是否同时自住□是□否) | 具体用途包含(多选) □餐饮饭店□民宿宾馆□批发零售□休闲娱乐□教育培训 □医疗卫生□养老服务□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出租居住 □商务办公□农贸市场□宗教场所□其他(请填写具体用途) | |||||||||
□其他自建房 | |||||||||||
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居住用地□商住用地□商业用地 □国有非建设用地 □其他) □集体土地(□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集体非建设用地 □其他) | ||||||||||
所在区域 | □城市建成区(□城乡结合部 □城中村 □拆迁安置区 □工业园区) □建制镇 □集镇(乡镇政府所在地)□其他 | ||||||||||
□人员密集场所周边(□学校周边 □医院周边 □商贸市场周边 □其他) | |||||||||||
房屋基本信息 | 建筑层数 | 层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建成时间 | □建造年代(□1980年及以前□1981-1990年□1991-2000年 □2001-2010年£2011-2015年□2016年及以后)□具体年份:年 | ||||||||||
2.建设情况 | |||||||||||
设计方式 | □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无专业设计(未采用标准图集) | ||||||||||
建造方式 |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建造□建筑工匠建造□自行建造□其他 |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预制板□现浇板□木或轻钢楼屋盖□石板或石条)□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竹)结构□土木/石木结构□混杂结构□窑洞□其他 | ||||||||||
改扩建情况 | 是否改扩建:□是 □否 改扩建次数:次 | ||||||||||
改扩建内容(多选):□加层□加夹层□加隔墙□减柱□减隔墙□建筑外扩□其他 | |||||||||||
是否装修:□是 □否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是 □否 | |||||||||||
3.管理情况 | |||||||||||
已取得的行政许可(多选)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宅基地批准书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动产登记 □市场主体登记(工商执照)□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行业:)□以上手续均无 | ||||||||||
违法建设和违法审批 | □是 □否 | □违法建设(□违法占地□违法新建□违规改扩建□违规改变用途) □违法审批(□违法用地审批□违法规划审批□违法建设审批□违法经营许可) | |||||||||
4.排查情况 | |||||||||||
结构状况 | □无变形损伤 | □有变形损伤,具体部位:□墙体□梁柱□地基□屋面□楼板□其他 | |||||||||
初步判定 | □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暂未发现安全隐患□存在一般安全隐患 | ||||||||||
安全鉴定 | □是 □否 | 鉴定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鉴定时间 | 年月日 | 鉴定结论 | 房屋安全等级:□A级□B级□C级□D级 | ||||||||
5.整治情况 | |||||||||||
整治措施 | □管理措施(多选) | □停止使用 □停止经营 □封控警示 □人员撤离 □其他 | |||||||||
□工程措施 | □拆除重建 □维修加固 □其他 | ||||||||||
□违法建设查处(多选) | □全部拆除□部分拆除□补办手续□罚款□没收□其他 |
填报人(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