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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长洲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576318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梧州市长洲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2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有关单位:

  《梧州市长洲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梧州市长洲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4·29"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切实加强我区自建房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梧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责任,依法依规彻查自建房安全隐患。组织开展“百日行动",对危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分类整治,消化存量,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区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完善相关制度,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把安全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彻底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目的,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明确主体,压实责任。自建房的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各镇(街道)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地区排查整治工作的协调推进。区级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负责做好本行业领域内自建房排查、整治和安全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全域覆盖、有序推进。对全区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自建房进行排查整治,不分城市农村,不漏一楼一户,不留死角盲区;按照排查、整治两个阶段有序推进。

  ——分类施策、突出重点。重点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人员密集区域和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三类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排查整治,针对结构安全性、经营安全性、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存在的问题分类实施整治。

  ——健全机制、长效管理。严控增量、消化存量,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建立健全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时间安排。

  ——2022年9月底前,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2023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排查摸底,以及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2025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⒈排查范围。对全区范围内城乡所有自建房进行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排查摸底,在继续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区域,突出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确保不漏一栋一户、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⒉排查内容。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情况)、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房屋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手续办理情况)等内容。根据国家、自治区、梧州市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开展排查整治。

  ⒊排查步骤和方式。按照全面摸底、安全鉴定、风险管控等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1)全面摸底。2022年6月30日前,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两委"等共同组织开展全面摸底工作;按照组建团队、宣传动员、开展培训、全面摸底、分类核实、初步风险管控等“六步工作法"实施,紧密结合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等工作,在市级技术专家和区级工作专班的指导下,对辖区内所有自建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2)安全鉴定。2023年6月30日前,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由自建房的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摸底中初步判定具有安全隐患的其他自建房(不在“百日行动"排查范围内的自建房)开展房屋安全鉴定,核实危险等级;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意见,初步明确整治措施,有条件的抓紧整治。

  (3)风险管控。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自建房,要立即停用并疏散房屋内和周边群众,封闭处置、现场排险,该拆除的依法拆除;其他存在安全隐患但不存在倒塌风险的自建房,应落实风险管控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二)开展“百日行动"。2022年6月至9月,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行动",重点排查3层及以上、人员密集、违规改扩建等容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经营性自建房风险隐患,确保管控到位。区建设局负责制定“百日行动"实施计划,明确全区各级各有关部门任务范围、行动目标、工作要求,确定时间表、路线图;各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百日行动"实施计划,逐级压实责任,坚决防止涉及自建房安全重特大事故发生。

  ⒈行动内容。各镇(街道)对经营性自建房进行现场排查。对在初步排查中明确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由各镇(街道)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及时委托专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逐栋实施安全性鉴定,并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汇总鉴定结果,并完善整治措施。严格按照自治区规范全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有关文件,规范鉴定机构从业行为。

  ⒉成果使用。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要立即停止经营,分类实施整治;整治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各镇(街道)应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停止经营、分类整治、验收、恢复经营等各项工作。

  ⒊持续开展巡查检查。“百日行动"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专人加强巡查检查,坚决打击虚假停业、间歇营业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风险隐患管控到位。

  (三)彻底整治隐患。

  ⒈建立整治台账。要建立“一栋一册"整治台账,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整治责任人和责任部门,明确整治期限和整治措施;要建立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栋、验收一栋、销号一栋。

  ⒉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根据危险程度、使用特性、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意愿等实施分类整治。对鉴定为危房的自建房,尽可能采用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性措施实施整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一般性隐患,要立查立改,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对存在设计施工缺陷但尚无坍塌风险的,要通过加固、限制用途等方式处理;对因建房切坡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采取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避让搬迁等措施进行整治。

  (四)加强安全管理。

  1.严控增量风险。3层及以上的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依法依规经过专业设计和专业施工,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规范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开展经营活动或取得行政许可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依法办理。

  2.加强日常检查。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坚持底线思维,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主体责任,加快构建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的日常巡查检查机制。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组织人员撤离。落实乡镇(街道)属地责任,发挥城管、村(社区)“两委"、物业的前哨和探头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将房屋安全巡查落实到社会综合治理的网格化体系中,建立完善问题反馈和整治处理的工作机制,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发现问题并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重大问题的网格员给予一定奖励。

  3.清查整治违法行为。加强部门联动,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房屋的清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土地、规划和建设等手续,以及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等行为,对严重危及公共安全且拒不整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存在违法建设、违法违规审批问题的自建房,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微信公众号、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曝光典型案例,建立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一经查实,予以奖励。

  4.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强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履职能力,配足配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三到场"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建房管理。深化源头治理,落实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落实房屋安全主体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房屋安全闭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梧州市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明确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行业管理职责以及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监督管理等要求,强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加强行业监管,整治市场乱象,严厉打击挂靠、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出具虚假报告、恶意扰乱市场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力培育优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自治区、梧州市的部署,精准摸排自建房有关信息,及时将信息录入城乡居民自建房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探索建立自建房体检制度,通过定期体检尽早发现和解决安全隐患。探索建立自建房质量保险和养老金制度,通过金融手段强化房屋安全保障资金支持,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的安全制度保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应急管理、建设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各镇(街道)、区建设局、应急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各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强化“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意识,按照“市级协调推进、县级组织实施、乡镇强基固本"的原则,严格落实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属地责任,建立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推动、分管负责人具体抓落实,部门和乡镇(街道)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各镇(街道)是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行动方案,筹措工作经费,加强检查督促,全面部署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各镇(街道)是专项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宣传动员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积极配合,督促抓紧完成风险隐患整治,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强化风险管控。村(社区)“两委"是专项整治的一线工作者,要密切配合各镇(街道)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积极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各负其责、履职尽责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要完善长效机制,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全面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三)加强统筹调度。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百日行动"期间,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情况、研究问题、部署工作;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每月至少通报1次排查整治进展情况,推广经验,鞭策后进;要广泛动员全区检测、鉴定、建筑设计、乡村建筑工匠等方面的技术力量参与排查整治工作,解决基层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的困难;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做好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维护稳定等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落实工作经费,将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纳入政务信息化工程给予经费保障,按有关规定解决房屋安全鉴定等方面资金需求。

  (四)强化督促指导。要建立联合督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实地督导,掌握第一手情况。对专项整治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或者发函提醒;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调查处理。各镇(街道)要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同级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范围。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户外电子液晶显示屏、街道宣传栏等传统媒体、传统方式和网站、公众号等新媒体、新方式,持续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利用事故教训等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群众积极主动配合,广泛宣传专项整治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附件:

  梧州市长洲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附件

  梧州市长洲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工作职责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关于开展全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行动部署,统筹推进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防发生自建房倒塌重大事故。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我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杨正沛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杨明明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陈敏红副区长

  陀艺副区长

  梁玉奋副区长

  徐海毅副区长、公安长洲分局局长

  成员:杨涛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严英豪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黄衍锋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委网信办主任(兼)

  廖祖平区委统战部副部长、区民宗局局长、台办主任

  覃汉全区委编办主任

  黄健区发改局局长

  谢松区教育局局长

  王帅帅区工信局局长

  邓朗区民政局局长

  龙铭区司法局局长

  黎锦浩区财政局局长

  陈仲鑫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苏勇玉区建设局局长

  罗启明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梁楚全区水利局局长

  于健荣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梁少欢区商务局局长

  黎裕长区科文体旅局局长

  程丽琼区卫健局局长

  陈振广区应急局局长

  何伟文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转公安长洲分局副局长

  黄永标长洲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苏勇玉、陈振广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王衡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镇(街道):作为本辖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主体,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负责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安排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人员及经费。

  区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排查自建房结构安全问题,负责指导各镇(街道)将自建房有关信息录入城镇、农村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推进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链条监管机制。

  区应急局:负责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按职责指导用作工贸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做好与区安委办的对接工作。

  区委统战部、区民宗局:负责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

  区委编办:督促指导乡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履职能力建设;研究制定街道办事处涉及城市自建房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

  区发改局(大数据发展局):负责指导房屋综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相关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用作学校、幼儿园及职责范围内教育机构、托幼、托育一体化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工信局:负责指导用作民爆企业和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公安长洲分局:负责指导用作旅馆的自建房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配合经营性场所排查整治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用作养老机构和设施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法律援助工作,配合有关方面完善城乡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

  区财政局: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按照职责筹措资金支持区本级相关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依法依规用地、地质灾害风险排查、违规违建处置等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配合开展农村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商务局:负责指导用作商贸企业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科文体旅局:负责指导用作公共文化和文化娱乐经营场所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卫健局:负责指导用作医疗卫生机构的自建房安全管理。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自建房涉及的市场主体登记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提供经营性场所名录清单,推动将房屋安全鉴定作为自建房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前提条件,配合开展经营性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组织指导管辖范围内公园广场、环卫、园林、供排水、燃气等行业场所自建房安全管理。

  长洲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开展既有自建房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依法加强用作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消防管理。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或其委托的副组长主持。会议议定事项以领导小组名义印发会议纪要或备忘录。各镇(街道)应参照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抓好工作落实。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领导小组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调度。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工作例会、通报、联合督导等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有效推进工作,确保会议议定事项及时贯彻落实。

  (三)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由各成员单位自行调整,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公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的,按程序报批后由区建设局代章。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有关职能转入各成员单位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