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 快速聚焦: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
- 公布年份:2015.10.21
- 实施日期:2015.10.2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及自治区、市驻临桂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临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21日
临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2.2应急组织机构
2.3区安委会职责
2.4区安委办职责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2.6区安全生产工作专家组
2.7区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
3.2预警行动
3.3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行动
4.3指挥和协调
4.4信息资源采集
4.5应急处置
4.6医疗卫生救助
4.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4.10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4.11信息发布
4.12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组
5.2保险
5.3事故调查及总结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措施
6.2应急救援与保障
6.3技术保障
6.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6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奖励与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7.5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效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降低事故的后果,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的通知》、《桂林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桂林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文件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Ⅲ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和Ⅲ级(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分级标准按附则确定。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有关部门应当与各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4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一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各部门、各单位应迅速反应,积极组织,正确处置,千方百计转移处于危险区域的群众,努力减少事故带来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4.5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2.1组织体系
临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区公安消防大队、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及有关救援力量等。
2.2应急组织机构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领导机构为区安委会,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区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安委办),专业协调指挥机构为区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区安委办在区安监局办公,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联系电话(兼传真):5592329。
2.3区安委会职责
区安委会在应急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为领导、组织、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必要时配合区人民政府协调所驻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2.4区安委办职责
区安委办是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2.4.1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4.2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和各应急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工作;
2.4.3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2.4.4协调与自然灾害、防震抗震、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联系,互相配合;
2.4.5承担区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5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办。
涉及多个领域、跨区级行政区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区人民政府应急办或者区安委会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6区安全生产工作专家组
区安委办聘请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应急救援工作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为区安委办提供事故救援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时,为区安委会及现场指挥部提供咨询服务。
2.7区有关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有关部门(机构)职责如下:
2.7.1区公安局:负责消防、道路交通、剧毒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运输等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
2.7.2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局:负责运输企业、车站、水上交通、码头、渡口等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道路和水上运输保障。
2.7.3区林业局:负责林区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2.7.4区农机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农机等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7.5区水利局:负责水库、河堤等水利设施以及江河水域及其岸线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2.7.6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并负责有毒物质的洗消工作,参与事故现场的搜救工作。
2.7.7区住建局: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和房屋坍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工作;负责区房管所管辖的直管公房和保障性住房坍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对房屋坍塌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
2.7.8区市容局:负责全区公用设施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2.7.9区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油库、加油站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2.7.10区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2.7.11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预警信息。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工作提供相关地质信息。组织协调全区国土资源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7.12区卫计局:负责医疗机构、职业卫生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救护保障。
2.7.13区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旅游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7.14区教育局:负责教育系统、校办企业等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2.7.15区供电公司:负责对电力工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供电保障。
2.7.16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通讯保障。
2.7.17区气象局:负责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
2.7.18区环保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中环境、大气、水源监测、检测工作,制订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大气、水源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2.7.19区发改局、供销联社、食药监局、粮食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2.7.20区民政局、人社局、总工会等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及群众安置等工作。
2.7.21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指导全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应急处理,协调、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的交通管制和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2.7.22区委宣传部、安委办:负责组织全区主要新闻媒体单位对事故情况进行报道,及时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对事故有关信息管理和报道工作。
2.7.23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职责,负责制订、管理并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并与区安委办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做好与本预案及专项子预案的衔接工作。各成员单位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必须抄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级人民政府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事件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突发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和灾后重建、应急保障等工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至区安委办,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区有关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重大危险源监控方法与程序,对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
3.2预警行动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3.2.1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四级: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进行预警。
区安委会负责向全区或事发地发布红色、橙色和黄色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2.2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预警公告发布后,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预警级别进入相应的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区安委办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区安委会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失,由区安委会向社会发布解除预警公告。
3.3信息报告
3.3.1事故信息报告及时限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时,在按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必须在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随后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在抢险救援工作中,要及时跟踪续报事故救援情况,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中央企业或自治区、市直企业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总部的同时应当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企业或自治区、市直企业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区安委办。
区安委办接到区委办公室、区人民府办公室转来的事故信息后,应立即核实并及时反馈。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区人民政府。
如果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区安委办或相关部门应及时通报统战部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3.3.2事故报告主要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和初步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事故响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Ⅱ级、Ⅲ级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区人民政府决定,区安委会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安委办分别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启动子预案由分管副区长批准实施。当区安委办或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安委办、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以下(不包括Ⅲ级)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区)人民政府决定。
4.2响应行动
4.2.1区安委办的响应
(1)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或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起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区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按照区安委会领导的指示,通知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和专家赶到区安委办或相关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
(7)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2区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的响应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区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其职责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4.3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响应后,区安委办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根据事故情况向社会公众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区属企业发生事故时,其主管部门(单位)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发生在中直、自治区、市直在临桂企业和一些特殊领域或者涉及多个领域、跨区行政区域、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时,由区安委会报请市安委会领导组织协调指挥。
4.3.1区有关部门(单位)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启动本部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2)掌握现场信息,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有关部门(部位)负责人、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指挥本系统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同时抄送区安委办。
4.3.2区安委办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1)向区安委会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2)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3)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
(4)协调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
(5)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
(6)指导受威胁的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7)协调有关部门(单位)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保障事发地群众的基本生活。
(8)必要时报请区人民政府协调区武警中队和驻临桂部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9)如应急响应上升为Ⅱ或Ⅰ级,协调内部有关应急力量,配合市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
4.4信息资源采集
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包括事故单位情况,事故致因物;当地气象、地理、地质、水文信息;居民分布信息;抢险救援设备、设施信息;事故中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信息等。对采集的信息要进行分析整合,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并向区安委办反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安委办、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区安委会、现场应急指挥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4.5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辖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区安委办或区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区人民政府决定。
4.6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区卫计局或区安委办根据各级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事故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4.7应急救援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当遇到可能威胁应急救援人员险情,或可能会造成次生事故伤害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果断决策,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全部或部分撤离现场。
4.8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企业与当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共同确定保护群众安全的方案和措施;
(2)确定紧急状态下疏散区域、疏散距离、疏散路线、疏散运输工具、安全蔽护所;
(3)对已实施临时疏散的人群,要做好生活安置,保障必要的水、电、卫生等基本条件;
(4)负责疏散人群及居住地的治安管理。
4.9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事发地人民政府向区人民政府申请事发地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区人民政府协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4.10现场检测与事故危害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监测、鉴定与事故危害评估活动包括:事故影响边界、气象条件,对食物、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
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4.11信息发布
区安委办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会同区委宣传部、新闻媒体对事故相关新闻信息进行综合分析,组织媒体报道。
4.12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区人民政府或者区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单位)负责处置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结束程序,需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组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自治区、国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会同区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事故调查及总结
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于事故抢救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事故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区人民政府,同时报送区安委办。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安委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并抄送有关部门。
6保障措施
6.1通讯与信息保障措施
在临桂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平台的基础上,依托区人民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全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和监控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有关部门(单位)及其专业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安委办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区有关部门(单位)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要求定期向区安委办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要及时报送。
区通信部门按照其职责准备好应急所需的通信设备和特种设备,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负责协调组织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等特种通信装备,提供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信息通畅。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信联系方式以及备用方案。
6.2应急救援与保障
6.2.1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应急救援技术与装备投入,区有关部门要按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各级政府、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与现代应急指挥相适应的应急指挥设备,各专业应急队伍按有关规范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的救援力量、装备配备,尤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建筑等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种设备的配备。
6.2.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等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区安委办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
6.2.3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区安委办或区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交通、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区交通运输、公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确定特种救援设备的运输方式,制定并落实相应措施。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治能力。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方面的资源信息,其中包括职业中毒治疗医院、烧伤专科医院的列表,如数量、分布、可用病床、治疗能力;抢救药品、医疗器械、消毒、解毒药供应的城市及来源。要组织医疗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了解我区主要危险对人群造成伤害的类型及正确的消毒和治疗方法。
6.2.5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备足应急救援物资,救援物资的储备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应急救援的基本物资保障。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物资征调管理办法,应急救援过程中,物资储备不足时,依照有关法规,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区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救援工作。必要时,向上级救援机构提出申请,请求救援物资调拨。
6.2.6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区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地方人民政府要为其提供各种必要保障。
6.3技术保障
区安监局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提供事故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6.5宣传、培训和演习
6.5.1公众宣传教育
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社区要建立互动机制,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尤其是位于重大危险源周边的人群,要了解潜在的危险性质和对健康的危害,掌握必要的自救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6.5.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的课程。
6.5.3演习
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区安委办每二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区直有关部门的专业应急机构组织演习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在15日内报送区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备案。区安委办组织的联合演习结束后,在15日内向市安委会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6.6监督检查
区安委办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四级。
7.1.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7.1.2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市、地级行政区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7.1.3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区(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区(市、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5)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7.1.4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安委办进行维护和管理,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各有关单位执行。区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并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修订一次。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预案实施后,经评估发现其缺陷和不足,区安委办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上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7.3奖励与责任
7.3.1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地方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的;
(2)抢排险事故或者抢救人员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且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在管辖范围内进行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延误处置时机的;
(3)不服从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7.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由区安委办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