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县公安局关于对资源县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号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资源县公安局关于对资源县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5号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函
各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对本县烟花爆竹燃放活动进行管理。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而目前我县尚未对限制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区域作出相关规定。桂林市人民政府为保护环境正在制定《桂林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现已向全市各县征求意见两次,待市委召开常委会议,并报市人大批准后在全市实施,各县将按照《桂林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制定县级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故针对代表们提出的烟花爆竹燃放的相关行为和问题,下一步我局将加大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文明、理性、环保,安全地燃放烟花爆竹,对存在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此复函。
资源县公安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