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浦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荔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浦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荔浦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荔浦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6日
荔浦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水污染事故应对体制、机制,完善指挥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细化应急响应和工作程序,规范水污染事故处置,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环境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六十九号)、《国家突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荔浦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本预案中所指突发水污染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受污染对象主要包括地表水、饮用水及地下水。
因水污染物泄漏导致空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大气应急预案等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水体辐射污染事故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标,以强化应急准备为抓手,建立“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加强应对协调联动机制。全面提高本县处置水污染事故能力。
1.5事件分级
1.5.1水污染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水污染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1.1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1.5.1.2重大水污染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水污染事故: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事故。
1.5.1.3较大水污染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水污染事故: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水污染事故。
1.5.1.4一般水污染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水污染事故: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事故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2荔浦县各类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分级条件
荔浦县境内的水污染事故类型分为以下几类: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②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③废水超标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④油类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⑤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荔浦县各类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分级情况见下表:
表1-1荔浦县各类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分级条件表
事故类型 | 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Ⅰ级) | 重大水污染事故(Ⅱ级) | 较大水污染事故(Ⅲ级) | 一般水污染事故(Ⅳ级) |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事故级别的。 |
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事故级别的。 |
废水超标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事故级别的。 |
油类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 | / | / | (1)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2)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4)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事故级别的。 |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水污染事故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水污染事故造成镇、街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1)因水污染事故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水污染事故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水污染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对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水污染事故级别的。 |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总体执行荔浦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指导。本县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县、企业二级管理。县级预案包括县政府和相关部门按规定制定本辖区内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应急预案和辖区内不同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荔浦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机构由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治组、应急专家组、后勤保障组等组成,当县境内发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启动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预案,则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指挥。其他各组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下,根据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责投入应急救援工作中。
荔浦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机构见下图:
图2-1荔浦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图
2.2应急指挥部
(1)组成
总指挥:荔浦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环保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
成员: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工信局、县园区办、县卫计局、县食药监局、县消防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2)工作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突发水环境事件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发生跨县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时请求上级政府及协调有关部门支援和参加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关事宜;处理其他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重要事项;发布突发环境事件权威信息。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荔浦县环境保护局,主要负责贯彻落实荔浦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应急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的趋势,评估损失和中长期影响;汇集、上报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发布;起草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书材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专家组
(1)组成
专家咨询组的成员,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熟悉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防治、环境评估,以及应急保障、恢复重建和相关法律、专业知识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
(2)工作职责
研究分析本县突发水环境事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为应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和决策建议;参与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为本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5现场处置组
根据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县应急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处置。
2.6应急监测组
由县环保局牵头,根据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监测。
2.7安全保卫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现场安全保卫,人员疏散等工作。
2.8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计局牵头,负责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
2.9后勤保障组
由事发地政府和及相关成员单位组建,负责组织应急处置物资、调动施工人员和现场参加应急处置人员的生活保障等工作。
2.10应急指挥部成员各单位职责
荔浦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起草、修订和实施;提出应急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中现场环境监测、污染控制、污染物无害化处置及善后工作方案和措施建议,为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的性质、污染程度、危害范围等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组织专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趋势和中长期影响;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依据;负责对污染物事故性排放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肇事企业责令停止排污行为。
荔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中队协同县消防大队对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荔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指导应急能力建设项目审批工作。
荔浦县教育局
负责组织转移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的师生,加强对防控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知识的教育。
荔浦县公安局
负责对水污染事故中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参加因剧毒化学品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水污染事故现场指挥部的要求,对水污染事故影响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现场秩序。
荔浦县财政局
负责一般、较大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应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荔浦县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环境事件救灾救援工作,组织核查受灾情况,组织、协调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组织对涉及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地质灾害的调查、监测和评价。
荔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负责调动工程机械,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对已排放污染物进行拦(围)截、引流,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监督居民饮用水安全和供给的应对工作。
荔浦县交通运输局
参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协调做好水污染事故期间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调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级以上一般公路及桥梁路段的水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防止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次生水环境污染。
荔浦县水利局
负责调水稀释,协助水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程防护措施实施、污染物清理、污染处置工程建设等工作;参与水污染事故的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所管辖水库、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水污染事故的防范措施,并监督实施;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提供水利有关信息资料。
荔浦县农业局
负责农业水环境治理技术的宣传推广工作和对农业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及周边进行监测、分析并提供监测数据;提出控制、消除污染等应急事故处置建议,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收集、整理突发环境事件给农作物损害信息以及损失评估核定,为索赔、赔偿提供依据。
荔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商贸局
负责按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指导企业组织生产降解、中和、吸收污染物的化学品和物质。在紧急情况时,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物资信息,以便及时协助市交通运输局及时调运物资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对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工业企业发生的水污染事故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做好应急指挥政务网络通信保障工作。
荔浦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设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条件。
荔浦县卫生局
负责组织协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现场受伤、中毒人员的身体检查、紧急救治和转移,统计事件医疗救治的伤亡人数;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内医疗污水、医疗废物类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水污染事故中饮用水、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检验和卫生学评价。
荔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负责协调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过程中所需的应急食品及医药物资的储备,对食品的安全及医药物资的质量监督管理。
荔浦县消防大队
参加水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配合做好水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工作的需要,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其他设施、设备,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条件。
3监测和预警
3.1监测
县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县水利局和成员单位加强日常水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水环境污染事故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预报和研判。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进行风险评估、资料搜集及整理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水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到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2.2预警发布
蓝色预警由县环保局提出预警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
预警信息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咨询电话等。
3.2.3预警措施
3.2.3.1蓝色、黄色和橙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媒体向受影响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开始预警时间和水污染等级,以及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特别是提醒易感群众做好预防措施等。要求各应急成员单位做好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县环保局应加强水环境情况监控。
3.2.3.2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成员单位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讯畅通,县环保局、县水力电利局会同有关专家加强水环境质量预测预报会商,持续跟踪预报水环境质量变化趋势,预测水环境严重污染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强度,提出措施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县应急办及桂林市人民政府报告相关信息,同时应急指挥部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通告的频次。
县教育局、县卫计局、县文新广体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林业局分别负责督促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码头、县属公园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水污染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2.4预警调整和解除
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直至预警解除。
4应急响应
4.1信息报送
4.1.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别是责任单位,发现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县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责任单位要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水域。
4.1.2相关部门发现突发事件有可能产生次生、衍生水污染事故时应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县环保局。
4.1.3县环保局接到一般、较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查明引发事件的污染源,确定污染的基本情况必要时,可请求市环保局给予帮助。县环保局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报告后,应组织先期调查核实。
4.1.4对于能够判定为较大及以上水污染事故等级的,以及事故本身比较重要,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水污染事故或突出情况,应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最迟不晚于接报后10分钟,详细信息最迟不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报告。
4.1.5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发展趋势、已采取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
4.1.6加强信息续报和事故处置总结报告工作。对于仍在处置过程中的重大、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每30分钟续报一次该事件的人员伤亡、处置进展和发展趋势等情况,直到处置基本结束。水污染事故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汇总综合情况,于10日内或按县应急办具体时限要求,报送应对工作总结报告。
4.1.7对于暂时无法判明性质或等级的水污染事故,应迅速核实,最迟不晚于接报后30分钟向县应急办报告,并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等级和影响程度,参照上述规定上报。
4.1.8对于县应急办明确要求核报的信息,要通过各种渠道迅速核实,按照时限要求反馈相关情况。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对于明确要求报送书面信息的,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4.1.9在事故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保持通讯畅通,及时接听县应急办电话,如实准确反馈现场处置工作情况。
4.2先期处置
5.2.1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本单位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控制危险源,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危害的扩大,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5.2.2现场指挥部成立前,县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必须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向环境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同时,指挥协调县属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先期处置过程中的情况应随时报告。
4.3应急响应
4.3.1响应分级
4.3.1.1响应分级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照程序,启动预案的相应级别响应措施进行处置。当超出相关责任主体自身处置能力时,可向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的响应措施进行处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如下:
(1)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水污染事故,由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具体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处置。
(2)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水污染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并负责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市级相关单位和部门参与处置。
(3)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及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按照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部署,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3.2应急响应措施
荔浦县水环境污染事故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类:
①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②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③废水超标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④油类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⑤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因此,针对以上5种类型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制定相对应的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措施,具体见下表:
表4-1荔浦县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表
序号 | 事故类型 | 应急措施 |
1 |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
2 | 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2: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
3 | 废水超标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3:废水超标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
4 | 油类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4:油类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
5 |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5: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
4.4现场处置基本原则
4.4.1应急调查
(1)开展基本情况调查。迅速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原因、污染源、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的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2)确定污染种类。污染种类主要包括化学性污染、生物性污染、混合性污染等。化学性污染主要指工业为主的污染如石化、印染、制药、电镀等工业集中排污或突发排放,以及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造成危险品泄漏等。生物性污染主要指生活污水处理厂的事故性排污和医院污水排污污染。混合污染指化学性和生物性混合污染,其健康危害同时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传染病等。
4.4.2污染处置
事发地城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先期应急处置,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次生环境事故的发生。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水污染事故的实际情况和监测调查获取的水质污染、水文等信息,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做出污染处置:
(1)经过污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协调污染水域上、下游水电站,采取下游水电站开闸放水,加速污染水体下泄;上游水电站开闸放水,补充新鲜水量,尽快恢复水质。
(3)如果饮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出现污染事故,则停止取水,启动相应的饮用水源污染应急预案,协调启用饮用水应急备用水源,组织应急饮用水供应,保障群众生活用水供给。
(4)组织污染水域及下游水域水质监测,饮用水水源水质和自来水供水水质应急监测工作,掌握水污染信息,综合分析水污染变化趋势,指导水污染处置和应急饮用水供应。
4.4.3应急疏散与人员安置
根据突发水污染的影响程度,及事发当地的水文条件、地理地形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和必要医疗条件。
4.4.4防护与救援
若出现污染水体导致人员中毒等情况,要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同时救援人员要做好被救者和自身的防护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现场救援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通过加大供水深度处理、启动备用水源、水利工程调节、终止社会活动、生产自救等措施减少污染危害等建议。
4.4.5市场管控与社会维稳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生活用水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矿泉水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水污染事故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应急响应升级
当水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需要桂林市人民政府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县政府应急办按规定将情况上报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急办,报请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急办统一协调各方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6应急监测
预案启动后,应急监测组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受污染水体、土壤等进行应急监测,根据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受污染水体的规模、污染程度、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断面和监测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7应急终止
当突发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终止后的后续处置工作进行部署。
5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6后期工作
6.1事件调查
由县环保局牵头,会同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在应急调查的基础上,查明事件详细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6.2损害评估
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6.3善后处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4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本次应急响应进行及时总结,形成突发事件应对总结评估报告,总结评估报告原则上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1周内完成,并报县应急办,总结的内容主要包括:
(1)水污染事故等级、发生的原因、过程,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等;
(2)分析和评估事前、事发、事中、事后全过程应对工作,全面客观的采集应急响应措施实施情况,分析响应措施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
(3)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是否到位;
(4)应急响应措施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有否需要改进的地方。
7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7.1.1预案准备
县环保局要按照相关文件中有关框架和内容的要求,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完善辖区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预案、重点流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企业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装备落实"。
7.1.2值守准备
完善日常值班与值守应急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资料准备工作,确保处置水污染事故现场指挥所需各项科技手段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的全面、有效衔接。
7.1.3联动机制
根据辖区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的需要,加强与相邻县环保部门的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建设;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建立及时、有效的联动机制,稳妥处置各类水污染事故。
7.2科技保障
7.2.1建立完善的水污染事故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
7.2.2加强、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建设;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等工作,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
7.2.3建立专家信息库,积极储备技术力量,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依托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7.3物资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组织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更新、补充、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等工作。也可根据应急水污染事故的需要,采取生产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7.4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事故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事故企业、各应急救援小组之间应保持通信与信息畅通。要尽量利用现有通信资源,当现有通信能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可以启动备用通信手段,必要时,动用救灾通信保障系统。县环境监察大队和县环境监测站要配备应急处置、应急监测车和专用应急交通工具,应急期间所有车辆要保证随时服从应急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征用和调动。各应急相关单位也必须要保证应急期间的交通运输工具。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铁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7.5资金保障
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县政府对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资金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资金保障。当部门预算经费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动用应急储备资金。
7.6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6.1宣传教育与培训
(1)县环保局应加强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基本常识,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鼓励公众及时报告水污染事故。
(2)加强对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突发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培训,增加应对知识和能力。
7.6.2演练
(1)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2)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检验应急队伍快速反应能力,落实岗位责任,增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熟悉应急工作指挥机制以及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根据演练的经验成果和存在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8附则
8.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8.2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由县环境保护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水污染事故预警及应急响应程序(略)
附件2-1
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事故情景 | ①突发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涉农化肥农药泄漏污染水源地;②上游两岸村镇生活污水或农业生产废水污染水源地;③上游的工业企业或采选矿企业突发水环境污染水源地;④突发洪涝灾害,造成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污染事故。 | |
涉及的饮用水水源地 | 荔浦县城饮用水水源地、花篢镇水源地(马岭河上游)、蒲芦瑶族乡蒲芦河水源地、修仁镇修仁河水源地、东昌镇栗木河水源地、马岭镇水源地、双江镇马岭河支流龙平河段水源地、龙坪村委水源地、金鸡村委水源地、县城规划大江水库水源地、大塘镇交椅水库水源地、茶城乡古信水库水源地、杜莫镇下皮潭水库水源地、龙珠村委水源地(田尾水库); | |
风险物质 | 油类、涉农化肥、农药、生活污水、农业生产废水 | |
应急处置措施 | 断源 | ①若交通事故引发的事故,则对泄漏物进行围堵、收容、转移;②若是上游两岸村屯污染物排放,则堵截排放点,停止生活污水、农业生产废水排放,停止化肥、农药的使用;③若上游的工业企业或采选矿企业突发水环境污染水源地,则生产企业停止废水排放,并停止生产;④若突发洪涝灾害,造成饮用水源地水环境污染事故,则视情况停止饮用水源地的取水作业,并启用备用水源地的水源。 |
监测/疏散 | 监测:①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进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进行检测,同时增加污染因子浓度检测;②对照段面:污染源排放点上游100米;③污染断面㈠:污染源排放点下游100米;④污染断面㈡:饮用水源取水点;⑤扩散断面㈢:饮用水源下游二级保护区边界。②对饮用水源监测点进行取样检测;疏散:①暂停受污染饮用水源的供水,并启用备用水饮用源供水,若无备用饮用水源,则使用消防车给服务片区居民临时供水;②若涉及有毒物质,则对该区域水体进行隔离,避免下游的牲畜饮用,导致中毒事件。 | |
污染控制 | ①若交通事故引发的事故,则对泄漏物进行围堵,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可设置临时围堰或拦截坝,对泄漏进行拦截,避免泄漏物进入饮用水源地水域;②使用应急泵、应急铲等,将泄漏物收容至应急桶或应急罐车,并转移。③若属于两岸村屯排放污染造成的水域污染,则查明污染源及污染物;④停止污染物的继续排放并堵截污染物排放沟;⑤若属于农田有毒农药扩散,进入饮用水源地,则对使用有毒农药区域的灌溉渠的上游进行引流至其它灌溉渠,并堵截进入饮用水源地灌溉渠。 | |
污染消除 | ①对收容的泄漏物根据其性质进行处理,若属于污水处理厂可能处理的溶液,则转移至县污水处理厂处理处置;②若属于危险废物,则交由有资质的危废处理公司处理; ③若属于一般固体废物,则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理处置。 | |
注意事项 | ①在确认污染物已污染饮用水源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对饮用水源地取水点进行取样检测,同时暂停饮用水的供应;②需对饮用水源全面检测并达标,同时已全部截断污染源,方可重新取水供水,但增加饮用水源的监测频次;③若供水时间中断超过4小时,则需使用消防车给服务片区居民临时供水; |
附件2-2
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2-2.1金鸡坪工业园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事故情景 | 金鸡坪工业园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泄漏化学品已进入外排雨水管网或农灌渠、河流中 | |
涉及的地表水 | 农灌渠、兴坪河、荔浦河 | |
风险物质 | 甲醛、导热油、油漆、稀释剂等 | |
应急处置措施 | 断源 | 确认泄漏位置,初步分析判断泄漏量,在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泄漏罐体阀门进行关闭,或对泄漏点进行堵塞; |
监测/疏散 | ①若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视情况安排园区内人员、荔浦师范学院师生及下风向的居民点居民进行疏散;②对农灌渠、兴坪河、荔浦河进行取样监测受污染水体水质情况,监测因子为泄漏物的污染因子,各取样点如下:i对照段面(两个点):农灌渠入兴坪河汇入点上游100米,兴坪河入荔浦河汇入点上游100米;ii污染段面(两个点):园区雨水沟入农灌渠汇入点下游100米,农灌渠入兴坪河汇入点下游500米;iii扩散段面:兴坪河入荔浦河汇入点下游1000米; | |
污染控制 | ①在泄漏企业的外排雨水沟进行围堵,设第一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企业区域内; ②在园区外排总雨水口进行围堵,设第二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园区区域内,同时通知园区其它企业不得向雨水沟排水; ③若泄漏物已进入农灌渠,则在农灌渠汇流处设第三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农灌渠的一定区域内,并通知周边村民,不得使用受污染的污水进行农灌; ④若泄漏物的泄漏量很大,且已扩散至兴坪河,则可在农灌渠末端设置第四围堵点; ⑤视情况使用应急泵、铲、桶及应急罐车,将泄漏物进行收容,也可使用砂土或木糖对泄漏物进行吸附后再进行收容; ⑥若泄漏物混入农灌水,受污染农灌水产生量过大,无法收容时,则就地进行消解或处理; | |
污染消除 | ①若是甲醛进入地表水系统,可在进行围堵后使用双氧水进行消解,监测甲醛浓度达标后视情况排放; ②若属于导热油或油类污染,使用围油栏进行隔离并收容; ③少量收容或吸附的泄漏物,若可用于生产则进行净化后回用于生产,若无法回用于生产,则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注意规范贮运; | |
注意事项 | 应急过程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时,应急人员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行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
2-2.2
长水岭工业园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事故 情景 | 长水岭工业园区A片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泄漏化学品已进入外排雨水管网或农灌渠、河流中。 | 长水岭工业园区B片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泄漏化学品已进入外排雨水管网或农灌渠、河流中。 | 长水岭工业园区C片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泄漏化学品已进入外排雨水管网或农灌渠、河流中。 | 长水岭工业园区D片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泄漏化学品已进入外排雨水管网或农灌渠、河流中。 | |
涉及的地表水 | 农灌渠、马岭河、荔浦河 | 农灌渠、马岭河、荔浦河、自然山塘 | 农灌渠、自然山塘 | 城市雨水管网、大塘河 | |
风险 物质 | 油漆、稀释剂、油类、盐酸、硫酸、氯化镍、铬酸酐、镀铬电镀液、硫酸镍、镀镍电镀液、硫酸铜、镀铜电镀液等 | 油漆、稀释剂、油类等 | 油漆、稀释剂、硫酸、盐酸、磷酸等 | 油漆、稀释剂、油类 | |
应急处置措施 | 断源 | 确认泄漏位置,初步分析判断泄漏量,在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泄漏罐体阀门进行关闭,或对泄漏点进行堵塞; | 确认泄漏位置,初步分析判断泄漏量,在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泄漏点进行围堵; | 确认泄漏位置,初步分析判断泄漏量,在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泄漏罐体阀门进行关闭,或对泄漏点进行堵塞; | 确认泄漏位置,初步分析判断泄漏量,在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泄漏罐体阀门进行关闭,或对泄漏点进行堵塞; |
监测/疏散 | ①若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视情况安排园区内人员及下风向的居民点居民进行疏散;②对农灌渠、马岭河进行取样监测受污染水体水质情况,监测因子为泄漏物的污染因子,各取样点如下:i对照段面:农灌渠入马岭河汇入点上游100米;ii污染段面:农灌渠入马岭河汇入点下游100米;iii扩散段面:农灌渠入马岭河汇入点下游1000米; | 因油漆、稀释剂、油类的包装重量较小,发生泄漏时泄漏量较小,因此不进行地表水监测 | ①对农灌渠、自然山塘水质时行PH值进行监测; | 因油漆、稀释剂、油类的包装重量较小,发生泄漏时泄漏量较小,因此不进行地表水监测 | |
污染控制 | ①在泄漏企业的外排雨水沟进行围堵,设第一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企业区域内;②在园区外排总雨水口进行围堵,设第二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园区区域内;③若泄漏物已进入农灌渠,则在农灌渠汇流处设第三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农灌渠的一定区域内,并通知周边村民,不得使用受污染的污水进行农灌;④若泄漏物的泄漏量很大,且已扩散至马岭河,则可在农灌渠末端设置第四围堵点;⑤视情况使用应急泵、铲、桶及应急罐车,将泄漏物进行收容,也可使用砂土或木糖对泄漏物进行吸附后再进行收容;⑥若泄漏物混入农灌水,受污染农灌水产生量过大,无法收容时,则就地进行消解或处理; | 视情况使用应急泵、铲、桶,将泄漏物进行收容,也可使用砂土或木糖对泄漏物进行吸附后再进行收容; | ①在泄漏企业的外排雨水沟进行围堵,设第一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企业区域内;②在园区外排总雨水口进行围堵,设第二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园区区域内;③若泄漏物已进入农灌渠,则在农灌渠汇流处设第三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农灌渠的一定区域内,并通知周边村民,不得使用受污染的污水进行农灌; | 视情况使用应急泵、铲、桶,将泄漏物进行收容,也可使用砂土或木糖对泄漏物进行吸附后再进行收容; | |
污染消除 | ①若是盐酸、硫酸、氯化镍、铬酸酐、镀铬电镀液、硫酸镍、镀镍电镀液、硫酸铜、镀铜电镀液进入地表水系统,可在进行围堵后使用石灰进行消解及沉降;②若属于油类污染,则可使用围油栏进行隔离并收容;③少量收容或吸附的泄漏物,若可用于生产则进行净化后回用于生产,若无法回用于生产,则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少量收容或吸附的泄漏物,若可用于生产则进行净化后回用于生产,若无法回用于生产,则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①若是盐酸、硫酸、磷酸进入地表水系统,可在进行围堵后使用石灰进行冲和及沉降;②若属于油类污染,则可使用围油栏进行隔离并收容;③少量收容或吸附的泄漏物,若可用于生产则进行净化后回用于生产,若无法回用于生产,则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少量收容或吸附的泄漏物,若可用于生产则进行净化后回用于生产,若无法回用于生产,则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注意事项 | 应急过程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时,应急人员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行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 / | 应急过程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时,应急人员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行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 / |
2-2.3
龙口电镀工业集中区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事故情景 | ①龙口电镀工业集中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泄漏化学品已进入外排雨水管网或农灌渠、河流中; ②突发洪涝灾害,造成龙口电镀工业集中区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泄漏化学品已进入外排雨水管网或农灌渠、河流中。 | |
涉及的地表水 | 大塘河、荔浦河 | |
风险物质 | 油漆、稀释剂、油类、盐酸、硫酸、氯化镍、铬酸酐、镀铬电镀液、硫酸镍、镀镍电镀液、硫酸铜、镀铜电镀液等 | |
应急处置措施 | 断源 | ①确认泄漏位置,初步分析判断泄漏量,在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对泄漏点进行堵塞; ②突发洪涝灾害,则对工业集中区内企业的危险化学品进行转移。 |
监测/疏散 | ①若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视情况安排园区内人员、及下风向的居民点居民进行疏散;②对大塘河、进行取样监测受污染水体水质情况,监测因子为泄漏物的污染因子,各取样点如下:i对照段面:工业集中区大塘河雨水排口上游100米;ii污染段面:工业集中区大塘河雨水排口下游500米、1500米;iii扩散段面:工业集中区大塘河雨水排口下游3000米、6000米; | |
污染控制 | ①在泄漏企业的外排雨水沟进行围堵,设第一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企业区域内; ②在园区外排总雨水口进行围堵,设第二道围堵点,将泄漏物控制在园区区域内,同时通知园区其它企业不得向雨水沟排水; ③视情况使用应急泵、铲、桶,将泄漏物进行收容,也可使用砂土或木糖对泄漏物进行吸附后再进行收容,若泄漏物量较大,则使用应急泵泵送至工业集中区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⑥若泄漏物进入大塘河,无法收容时,则就地进行消解或沉降; | |
污染消除 | ①若是重金属离子进入大塘河,则需投放石灰进行消解及沉降; ②若属于油类污染,则可使用围油栏进行隔离并收容; ③若属于盐酸、硫酸类,则投放石灰进行中和及沉降; ④少量收容或吸附的泄漏物,若可用于生产则进行净化后回用于生产,若无法回用于生产,则作为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 |
注意事项 | 应急过程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时,应急人员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行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
附件2-3
废水超标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
处置措施
事故情景 | 工业园区或企业发生生产废水超标排放,超标废水已进入农灌渠、河流中。 | |
涉及的 地表水 | 大塘河、马岭河、兴坪河、荔浦河 | |
风险物质 | 生产废水(污染因子为CODcr、SS、氨氮、色度等)、电镀废水(pH值、铜离子、镍离子及铬离子)、酸洗碱洗废水(pH值) | |
应急处置措施 | 断源 | ①停止未达标废水外排; |
监测/疏散 | 对受纳水体进行取样监测,取样点如下: i对照段面:受纳水体排污口上游100米;ii污染段面:受纳水体排污口下游500米、1000米;iii扩散段面:受纳水体排污口下游3000米; | |
污染控制 | ①视情况安排相关企业停产或停止生产废水排放; ②停止未达标废水外排,同时将未达标废水重新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 |
污染消除 | / | |
注意事项 | / |
附件2-4
加油站油类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事故情景 | 加油站突发油类泄漏或洗消废水泄漏事件,造成周边地表水环境油类污染事故。 | |
加油站 | 中国石化(荔桂加油站)、桂林骏达运输有限公司荔浦加油站、中海石油加油站、易捷加油站(黄寨村)、易捷加油站(荔桂路)、加油站(郭家)、中国石油加油站(荔柳路)、中国石化(杜莫供销社加油站)、中国石化(鸳鸯井加油站)、东昌镇加油站、中国石化(马岭加油站) | |
涉及的地表水 | 大塘河、荔浦河、蒲芦河、杜莫河、栗木河、马岭河 | |
风险物质 | 柴油、汽油 | |
应急处置措施 | 断源 | ①发生少量泄漏时,使用砂土进行吸附; ②若大量泄漏,则在安全情况下关闭罐体阀门,或使用堵漏工具将泄漏点堵塞; |
监测/疏散 | 若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则需对周边人员进行疏散 | |
污染控制 | ①在泄漏区域使用砂袋筑坝围堵油品或洗消废水; ②若油品或洗消废水进入农灌渠,则在农灌渠下游进行筑坝围堵; ③若油品或洗消废水进入河流,则使用隔油拦进行围堵油品,并使用吸油棉吸附收容油品; | |
污染消除 | / | |
注意事项 | / |
附件2-5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事故情景 |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境内国道或县道、乡道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的危险化学品泄漏或洗消废水扩散事故 | |
事故区域 | 荔浦境内国道G321、G323、县道、乡道 | |
涉及的地表水 | 马岭河、栗木河、大塘河、兴坪河、杜莫河、蒲芦河、龙坪河、荔浦河 | |
风险物质 | 甲醛、柴油、汽油、油漆、稀释剂、油类、盐酸、硫酸、磷酸氯化镍、铬酸酐、镀铬电镀液、硫酸镍、镀镍电镀液、硫酸铜、镀铜电镀液等。 | |
应急处置措施 | 断源 | ①在安全的情况下,使用堵漏工具对泄漏罐车进行堵漏; ②对散落的危险化学品包装桶收集并安全放置; |
监测/疏散 | ①若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则需对周边人员进行疏散; ②对事故区域设置警戒区域,引导过往车辆或行人通行,若事故造成路段无法通行,则进行交通警戒;; ③若事故泄漏物进入河流,则需进行受污河流的水质检测; | |
污染控制 | ①在泄漏区域使用砂袋筑坝围堵泄漏物或洗消废水; ②可在公路两边的排洪沟筑坝围堵泄漏物,将泄漏物控制在公路的排洪沟内; ③若事故发生在公路边的农田,则将泄漏物控制在农田或及周边的农灌渠内; ④将已控制的泄漏物使用应急泵、铲等收容至应急桶或应急罐车内; ⑤若油类物质进入河流,则使用隔油栏隔离并使用吸油棉进行吸附收容; | |
污染消除 | ①若为酸类物质进入河流,则使用石灰进行中和及沉降; ②若涉重金属离子进入河流,则使用石灰进行沉降净化; ③若为甲醛进入河流或地表水,则使用双氧水进行消解; | |
注意事项 | 应急过程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时,应急人员需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方可进行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
附件3
应急通讯录
序号 | 单位 | 姓名 | 职务 | 手机号码 | 办公电话 | |
一、政府部门应急通迅录 | ||||||
1 | 荔浦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副县长 | 何启芝 | 副县长 | 13517869086 | / | |
2 | 荔浦县环境保护局 | 覃 庆 | 副局长 | 17777336295 | 7212291 | |
3 | 荔浦县水利局 | 杨劲忠 | 副局长 | 13977345599 | / | |
4 | 荔浦县公安局 | 梁玉宣 | 副局长 | 15177369999 | 7199966 | |
5 | 荔浦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熊建南 | 副局长 | 15978013768 | / | |
6 | 荔浦县发展和改革局 | 吴存平 | 副局长 | 13877345320 | 7210029 | |
7 | 荔浦县教育局 | 叶少华 | 党组成员 | 13878383758 | 7223576 | |
8 | 荔浦县公安消防大队 | 伍 刚 | 大队长 | 13977329570 | 7219339 | |
9 | 荔浦县财政局 | 李文庆 | 农发办主任 | 18977357869 | 7222870 | |
10 | 荔浦县民政局 | 韦国恒 | 副局长 | 13768903135 | 7222069 | |
11 | 荔浦县国土资源局 | 莫三才 | 副局长 | 13877385505 | / | |
12 | 荔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甘奕龙 | 副局长 | 18178399368 | / | |
13 | 荔浦县交通运输局 | 曾凤华 | 副局长 | 13768902198 | / | |
14 | 荔浦县农业局 | 韦修剑 | 副局长 | 13977347610 | / | |
15 | 荔浦县工业和信息化商贸局 | 张利峰 | 副局长 | 13878331927 | / | |
16 | 荔浦县卫计局 | 潘凤娟 | 党组成员 | 13878386027 | 7218557 | |
17 | 荔浦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刘名贵 | 副局长 | 13877386021 | / | |
18 | 荔浦县园区办 | 覃 斌 | 园区办主任 | 13377338883 | / | |
19 | 东昌镇 | 林 琳 | 镇长 | 13878378605 | 2386089 | |
20 | 新坪镇 | 黄智敏 | 镇长 | 13878386101 | / | |
21 | 杜莫镇 | 廖 波 | 镇长 | 13877388860 | 7167909 | |
22 | 荔城镇 | 张承承 | 镇长 | 18078398288 | 7229388 | |
23 | 青山镇 | 邓雄苍 | 镇长 | 13669437711 | / | |
24 | 修仁镇 | 潘德双 | 镇长 | 13878382310 | 7110298 | |
25 | 龙怀乡 | 叶 君 | 乡长 | 15977076010 | 7129257 | |
26 | 茶城乡 | 叶 云 | 乡长 | 15978013788 | 2385778 | |
27 | 蒲芦乡 | 陆泽波 | 乡长 | 13877341877 | 7168297 | |
28 | 花篢镇 | 洪 俊 | 镇长 | 13877349843 | 7122689 | |
29 | 大塘镇 | 陆月梅 | 镇长 | 18078396198 | 7161186 | |
30 | 双江镇 | 覃俊磊 | 镇长 | 13878381770 | 2386581 | |
31 | 马岭镇 | 廖波涛 | 镇长 | 13877387336 | 7134399 | |
二、扩大应急 | ||||||
1 | 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急办 | / | / | / | 2848509 | |
2 | 桂林市环境应急处置和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 黄惠来 | 主任 | 13597337538 | 3812672 | |
3 | 桂林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 / | / | / | 3830557 |
序号 | 事故类型 | 应急措施 |
1 | 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1: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
2 | 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2:危险化学品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
3 | 废水超标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3:废水超标排放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
4 | 油类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4:油类泄漏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
5 | 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 | 具体处置措施见《附件2.5: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