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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329038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的通知


大政办发〔2022〕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和驻大化中直区直市直各单位:


  《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17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国家级响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区级响应)、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市级响应)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县级响应)。


  


分级

名称

类    型

响应级别

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省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③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国家级

(红色)

Ⅱ级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区政府认定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区级

(橙色)

Ⅲ级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的2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地级以上市政府认定的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市级

(黄色)

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2个以上乡镇,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县级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县级

(蓝色)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县、乡分级负责,统一指挥,综合协调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体系。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信息畅通,应对及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信息发布以及群众举报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畅通。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迅速做出反应,在按规定报送、移转的同时,立即采取紧急救治、现场控制等措施。


  科学决策,依法处置。充分发挥专业队伍的作用,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手段,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决策能力。依法采取调查、检验检测、控制等应急处置措施。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把应急管理工作融入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对可能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群防群控,加强宣传培训,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


  2.1.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如果事故存在升级趋势时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1.2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食品安全办,县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局、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大化生态环境局。


  2.2应急指挥部职责


  2.2.1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任务,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县内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2.2.2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2.3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2.2.4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2.2.5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2.3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食品安全办)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工作;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依法开展对餐饮服务、学校食堂等重大食物中毒原因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监委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以及有害信息的监控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在粮食收购、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组织相关产品的技术鉴定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组织、储备、供应工作及屠宰加工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由县级以上响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病害肉等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大化生态环境局负责因污染环境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对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2.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员


  办公室主任由县食品安全办主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负责同志担任。


  2.4.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2.1贯彻落实市、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制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工作细则,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4.2.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2.4.2.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2.4.2.4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


  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4.2.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


  专访;


  2.4.2.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事故置需要,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并随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2.5.1综合协调组。由县食品安全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事故信息,提供后勤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5.2事故调查组。由县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卫生健康局、监察委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查明致病原因,做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部门负责组织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发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简称前方工作组)。


  2.5.3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发地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封存、查封、扣押或者责令召回、停止经营有关食品及其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追溯可疑食品,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2.5.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组织制定救治方案,建立救治绿色通道,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2.5.5检测评估组。由县食品安全办牵头,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相关部门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相关检测机构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从技术角度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2.5.6维护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指导事发地派出所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2.5.7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县食品安全办、公安局、卫生健康局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指导相关部门做好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工作。


  2.5.8专家组。由县食品安全办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咨询委员会,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工作提供技术咨询保障。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专家咨询委员会视事故性质确定相关专业专家,成立事故应急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级别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


  3.1.1县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风险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对食品安全风险实行动态监控。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机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报告县食品安全办,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


  3.1.2县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我县实际需要,在综合利用现有监测机构能力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加强全县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覆盖全县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重点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各有关部门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办通报相关情况。


  3.1.3县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根据风险监测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分析我县食品安全风险形势,对县内外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监测数据进行评估,并根据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食品中有害因素等情况,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范围、种类、危害、影响等进行研判,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建议,报告县食品安全办,通报有关部门。县食品安全办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各部门要迅速采取针对性措施。


  3.2预警


  3.2.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预警制度


  县食品安全办负责全县食品安全预警的综合管理工作。


  3.2.2预警发布和解除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根据风险监测结果和综合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县人民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


  (1)对于可能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由县食品安全办会同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发布和解除。在提出预警建议前,县食品安全办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2)对于可能影响其他县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上报区食品安全办,并视情况向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县进行通报。


  (3)预警信息包括食品安全事故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食品安全预警工作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食品安全办、各相关部门应当立即作出预警响应。


  (1)县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做好食品安全预警信息的宣传与相关情况通报工作;密切跟踪事态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适时对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相关信息的报道进行跟踪、管理,防止信息炒作和不实信息的传播。


  (2)各相关部门应实行24小时值班值守,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做好应急响应准备,确保有关人员2小时内完成集结,确保防护、救援设施装备和应急物资等处于备用状态。


  (3)对于可能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及相关产品,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封存、查封、扣押、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等临时控制措施,并同时公布临时控制措施实施的对象、范围、措施种类、实施期限、解除期限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预警解除后,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解除临时控制措施的信息。


  3.2.4食品安全办依据事件的发展、变化情况、影响程度和应急专家组的意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2.5当确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时,预警信息应当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由发布单位按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报经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并通报相关部门。


  3.2.6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区域短信、宣传车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事故报告


  3.3.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的报告信息;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日常检测和分析结果;


  (5)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6)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3.3.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卫健委有关规定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报告县食品安全办、通报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报告县食品安全办、通报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县食品安全办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安全办报告。


  (7)发生事故期间,应当采取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直至事故处置工作结束。


  3.3.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县食品安全办、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续报工作进展。


  县食品安全办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简要经过,先期处置措施、事故评估情况等内容,并按规定续报情况。


  3.4事故评估


  3.4.1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由县食品安全办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3.4.2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事故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在应急响应启动前,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4.1.1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妥善保护可疑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应当组织涉及该事故的人员配合有关单位的调查。


  4.1.2事发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故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1)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救治事故患者;


  (2)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协助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相应分为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和Ⅳ级响应。


  4.2.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Ⅳ级事故由县人民政府启动IⅣ级响应进行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区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组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患者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符合响应终止条件的,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4信息发布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规定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发布工作,做好信息管理和舆论引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奖惩


  5.2.1奖励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5.2.2责任追究


  (1)应急指挥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工作,对事故涉及部门和相关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查明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应负的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2)监察部门对缓报、谎报和瞒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其他失职、渎职行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


  (3)对因故意或过失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者危害扩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3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食品安全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形成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6.1.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县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逐步建立并应用图像监控系统、信息报送系统、移动指挥系统、预警发布系统等技术支撑手段。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平台,保障食品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构建信息沟通平台,建立食品安全各类风险隐患监控数据库、毒物数据库、食品安全标准库、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资料库等,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


  6.1.2监测数据保障


  (1)县食品安全办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库,包括土壤环境污染监测、饮用水质量监测、饲料质量监测、有害重金属污染监测、农药兽药残留监测、食品添加剂监测、生产加工领域食品质量监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餐饮服务领域食品质量监测、食源性疾病尤其是食源性传染病监测等方面的数据。科学、合理使用食品安全监测数据,对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提供指导、支持和帮助。


  (2)县食品安全办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数据的收集、整理、使用、评估制度,建立监测网络,制定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6.2医疗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医疗救治。


  6.3应急队伍保障


  根据需要,县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依托专业力量组建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以及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辅助性队伍。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6.4物资与经费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储备物资使用后须及时补充。财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6.5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指挥部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6宣教培训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与培训,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6.7科研和对外交流


  县食品安全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科学研究工作,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整体水平。


  7附则


  7.1名词解释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县人民政府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3演习演练


  各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工作,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20号)。


  附件:


  1.应急响应处置流程图


  2.大化瑶族自治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结构图


(大政办发〔2022〕28号)附件.doc.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