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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南区苏圩镇饮水安全工程环评审批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3809854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转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南区苏圩镇饮水安全工程环评审批问题意见的通知
南环函[2019]167号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县、城区环保局,各开发区环保分局:


  现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南区苏圩镇饮水安全工程环评审批问题的函》(桂环函〔2019〕40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南区苏圩镇饮水安全工程环评审批问题的函(桂环函〔2019〕407号)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2月25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桂环函[2019]407号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江南区苏圩镇饮水安全工程环评审批问题的函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江南区苏圩镇饮水安全工程环评审批问题的请示》(南环报〔2019〕5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8年1月20日发布的《环境保护厅规范性文件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修订)的通知》(桂环发﹝2015﹞31号)属于无效的文件不再执行。自此,有关项目环境管理应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分类管理名录执行。


  二、苏圩镇饮水安全工程应依据国家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第44号令)及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的规定,办理相关的环评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