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207370
- 制定机关: 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快速聚焦: 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梧国资发〔2021〕4号
- 公布年份:2021.02.08
- 实施日期:2021.02.08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梧国资发〔2021〕4号)
各监管企业: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国资委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
2021年2月8日
附件:
梧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推动所监管企业高质量安全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国资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梧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监管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根据《梧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梧安委〔2020〕11号)对监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督促、检查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督促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监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三)督促监管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监管企业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市、县(区)安委会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属地部门和行业部门的监督管理。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和工作机制。
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究,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实现安全工作分级分层管理,做到安全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到人、不留死角”。 监管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队伍;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监管企业主管生产和安全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监管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监管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健全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通过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监督机制,以确保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 监管企业应当明确内部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实现安全生产全覆盖。监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监管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指导督促独资及控股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完备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公司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项目方案与安全生产评估共同审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参股但不负责管理的子公司,应当与管理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四)对出租的物业或其他资产等经营场所,监管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出租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条款,对承租方落实安全生产的情况,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五)监管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应当按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基本要求:
(一)监管企业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实际问题相结合,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二)监管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要按照行业专业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自主建设,从目标职责、制度化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和持续改进等八个方面,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建立与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相适应、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重点的企业自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规范化,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监管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
(四)监管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患职业病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五)监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六)监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保障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保障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应建立提取管理办法,确保足额提取、使用到位,严禁违规挪作他用。 制度建立:
(一)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制度,加快安全风险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建设,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坚持依法生产经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重点学习内容,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针对本企业类型和特点,科学制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办法,定期组织专业力量对项目施工、人员行为和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方位、全过程辨识,做到系统、全面、无遗漏,并持续更新完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精准化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并对安全风险进行“红、橙、黄、蓝”动态分级、分类管理。
(四)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队伍的建设工作,配备技术先进、性能完善的救援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理能力。
(五)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监管企业要建立以风险辨识管控为基础,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隐患排查机制和清单管理、动态更新、闭环整改的动态调整机制,明确和细化隐患排查的事项、内容和频次,并将责任逐一分解落实,尤其要强化对存在重大风险的项目、环节、部位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做到排查到位、治理到位、整改到位、落实到位。
(六)监管企业应当建立企业领导值班、带班制度,值班带班领导应当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患。
(七)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独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等召开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八)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承诺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要结合本企业实际,在进行全面安全风险评估研判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方式途径,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落实主体责任、健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严格风险管控、强化隐患治理等情况。要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企业内部监督,完善和落实举报奖励制度,督促企业严守承诺、执行到位。
(九)监管企业制定的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行业的要求。
建立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监管企业半年、年度结束时应当向市国资委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监管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流程及时处理并如实上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报送市国资委: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监管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市国资委按职责积极配合和参与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相关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及市政府有关要求负责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市国资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各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各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市国资委将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市国资委依据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市国资委根据市安委会的总体要求,组织对各企业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评和绩效年薪的重要依据。 市国资委对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