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法宝引证码】CLI.12.4182525
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灌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灌政办[2019]7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5日
灌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
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工程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62号)、《自治区水利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桂水农水〔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除保障县城及企业供水之外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及村民自建饮水工程,包括乡镇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分散供水工程及其他跨乡镇、跨村集中供水工程等。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来源为县级财政补贴和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提取的资金,水利部门项目建设结余管材及配件折算的金额,以及上级部门的各类符合要求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补助资金。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包括机电设备、净水及消毒设备、主要建筑物、公共管道等维修、维护及更新改造;各乡镇水厂水质监测管路监测运行经费补贴等。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费原则上由各供水单位自行筹措为主,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的补助为辅,逐步达到“以水养水、良性循环"的目标。
各行政村或自然屯需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运行管护经费仅可用于各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以及工程维护等各项开支,运行管护经费的来源为各村收取的水费、入户费、上级补助以及群众自筹资金等。
县水利局及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的筹集、使用等工作,财政局要及时将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组织到位,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利局设专户管理,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由县水利局统筹使用,并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
县财政局每年安排部分维修养护基金,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按年度拨到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各乡镇水厂按全年水费的10%提取至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专户。
各行政村或自然屯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在运行管护经费不足以负担维修费用时可以向县水利局申请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仅可作为各村运行管护经费的补充,未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的供水单位不予以批准使用。
各用水户协会、供水单位需按规定制定水费收缴制度,并按县级部门批准的参考水价收取水费,半年内水费收缴率需高于95%,并建立相关台账资料,否则不予以批准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符合条件的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维修养护基金,使用维修养护基金应当由供水管理单位向灌阳县农田水利管理站申报,灌阳县农田水利管理站调查核实后报县水利局审批。
维修养护结束并经县水利局验收合格后,县水利局凭维修养护基金费用开支凭证、竣工验收意见书等划拨资金。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核、审批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