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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工作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209717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工作的通知
(防住建发〔2021〕51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管)局,全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18号)及《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重点工作的通知》(桂建消〔2021〕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1年6月1日起,我市将全面实施消防查验工作机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工作制度。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应当按照《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18号)规定的程序、内容开展消防查验工作,在“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上传消防查验方案,完成消防查验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再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二、针对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开工的建设工程,在6月1日前已在“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管理平台”出具具备二维码标识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的,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可提交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否则应当提交包含建筑防火和消防设施查验合格内容的《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三、2021年6月1日后开工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工程,应提交《广西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指导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18号)附件中包含工程施工全过程的各分部分项《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即A、B层级查验材料),不再收取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四、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意见表、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等材料;若提供2021年6月1日前在消防管理平台出具的具有二维码标识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需同时提供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意见表、消防专项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工程竣工报告、消防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消防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等材料。
  五、原我局下发的《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消防查验工作的通知》(防住建发〔2021〕31号)作废。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