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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190300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北政办[2020]2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及驻钦北各有关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0月8日


钦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急预案(试行)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指导我区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鼓励群众报告突发性饮水安全事件及其隐患,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一领导,分级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制订当地的应急预案,确定不同等级的安全事件及其对策,落实应急责任机制。

  3.统筹安排,分工合作。以政府为主体,整合资源,统筹安排各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加强协调配合和分工合作,处理好日常业务和应急工作的关系。各有关部门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并组织力量全力支援。

  4.快速反应,有效控制。突发性事件发生以后,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根据应急要求快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启动相应预案,有效控制事态发展。

  (三)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事件包括:

  1.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3.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水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遭到破坏;

  4.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水源枯竭;

  5.因人为破坏导致饮水安全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指挥体系

  成立钦北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公安钦北分局、钦北生态环境局等有关部门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其负责同志为应急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区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区水利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包括:拟定本镇(街道)饮水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镇(街道)饮水安全信息,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突发事件情况;指挥、协调本镇(街道)饮水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镇(街道)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任总指挥,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各镇(街道)。

  (二)饮水安全组织机构的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市有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2)及时了解掌握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情况,指挥、协调和组织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水利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措施;

  (3)在应急响应时,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防疫等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指导、督促、检查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起草全区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农村饮水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协调指导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抢险排险、应急加固、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协调公安、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组织救援工作;协助专家组的有关工作;负责对潜在隐患工程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传达和执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工作。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下达和供水应急物资储备。

  区民政局:负责统计核实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灾情,做好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恢复重建费用及时安排和下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应急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区水利局: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提供农村饮水重大安全事件信息、预案以及工作方案;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制止对饮用水水源的污染,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遭受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镇(街道)、村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及饮用水水源的水质监测和卫生保障。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助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公安钦北分局:负责维持水事秩序,严厉打击破坏水源工程、污染水源等违法犯罪活动,确保饮水工程设施安全。

  钦北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4.专家组职责

  指挥部专家组由区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防疫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指挥部的技术支持工作。其职责是:参加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突发事件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参与突发事件调查,对突发事件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的指派,对各镇(街道)给予技术支持。

  5.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急机构及职责

  根据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预防及预警

  (一)预防

  1.信息监测和收集

  (1)旱情信息:参见《钦北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2)水污染信息:参见《钦北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内容。

  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群众发现供水工程取水建筑物,水厂构筑物,输、配水管网等发生垮塌或人为破坏事件时,有责任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3)监测单位及报告制度:区水利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检查、预警工作,要设立并公开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应急值班电话,多渠道获取本地区相关饮水安全信息,对监测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及区应急指挥部报告。

  2.信息报告

  农村饮水安全组织机构是农村饮水安全日常监测信息和突发性事件信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的责任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性事件。

  3.预防工作

  增强群众对已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保护意识和节水意识,做好饮水安全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维修物料,加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组织建设。

  各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科学编制供水计划,注意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各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信息,因地制宜制定应对措施,为解决好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二)预警

  1.预警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划分为三级:Ⅰ级(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Ⅱ级(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Ⅲ级(一般农村饮水安全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表示。

  (1)红色预警Ⅰ级(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并发布红色预警:

  ①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60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2000人以上(含2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4000人以上(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供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3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③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或农村2000人以上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橙色预警Ⅱ级(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并发布橙色预警:

  ①因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60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不含10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3000人以上4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农村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2人死亡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③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或农村10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3)黄色预警Ⅲ级(一般农村饮水安全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并发布黄色预警:

  ①因农村饮水供水工程水源枯竭造成连续停水48小时以上(含48小时,下同)或严重缺水(指人均日饮用水量不到60升)72小时以上,影响范围为农村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不含300人,下同)或分散农户2000人以上3000人以下(2公里范围内找不到替代水源);

  ②因农村饮水水质不达标等原因致使1人死亡或5人以上30人以下集体中毒事件发生;

  ③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破坏造成农村或农村3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突发性停水事件。

  2.预警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标准,对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并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同时上报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Ⅰ级预警、Ⅱ级预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Ⅲ级预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判,经区应急指挥部批准,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向全镇(街道)发布预警公告。预警公告内容应包括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

  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在主流媒体上发布。

  四、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当事件发生后,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同时遵循事件发生发展变化的需要及时调整反应级别。

  对应农村饮水安全事件预警分级,应急响应划分为重大(Ⅰ级响应)、较大(Ⅱ级响应)、一般(Ⅲ级响应)三级。

  出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供水单位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先期进行处理;各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在获取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向上一级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机构和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对应全区农村饮水安全预防预警等级,应急响应划分为三级。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区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的指挥调度。各镇(街道)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排险、抢修、恢复重建等方面的工作。镇(街道)、村供水单位负责本单位供水突发事件的处置。

  凡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下一级应急预案随之自行启动。

  (二)先期处置

  明确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镇水利站要立即报告当地镇人民政府,并协助采取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信息报告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确认为较大及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响应结束后按有关规定上报。

  初报可先用电话简单报告,随后立即补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农村饮水安全事件的供水单位、时间、地点、简要经过、性质的初步判断、当前影响、处置情况、潜在危害、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处理的有关事宜等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四)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

  当发生重大农村饮水安全事件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案。

  (1)工作会商

  区应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区长)召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公安钦北分局、钦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参加。邀请市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到会指导,进行工作会商,宣布进入重大饮水安全事件紧急状态后应实施的临时性措施和行政命令,调动区有关职能部门启用备用水源应急送水。

  (2)工作部署

  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紧急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紧急会议,动员组织有关镇(街道)、有关部门开展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饮水安全应急工作作为压倒一切的中心工作,全力以赴,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应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安排好群众生活,保持社会大局稳定。区应急指挥部下派工作队,督促指导有关镇(街道)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工作队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实行分片包干,做到“下去有任务,回来有汇报"。对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指挥部召集有关单位领导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事件发生时,有关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协调配合区级工作队和村组干群一道做好抢险救援工作。

  (3)部门联动

  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造成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突发事件发生地饮用水供应。

  出现突发事件后,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尽快恢复供水。

  区委宣传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宣传教育,及时准确报道事件处置工作。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重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计划下达、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深入受灾区,核实灾情,提出救灾方案,并向省、市申请救灾资金。

  区财政局:负责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工作经费,用于临时水源工程建设和调水费用的补助。协同区水利局向市申请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

  区水利局:负责派出工作组,按照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加强对水致疾病和传染病的监测、报告,落实各项防病防疫措施,并派出医疗救护队,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具体按照《钦北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区应急局:负责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助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区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

  公安钦北分局:负责组织力量,维护供水用水秩序,保护主要供水水源,防止偷水、抢水、污染水等事件的发生。

  钦北生态环境局:负责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制止向河流、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应急处理水污染事件。

  (4)方案启动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新闻宣传部门除适时报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处置情况及典型经验、事迹外,要重点做好特别严重缺水紧急状态的工作实施、水资源统一管制、配给和节水限水措施的宣传报道。

  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动员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建设和管理工作中去。

  2.Ⅱ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供水安全事件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预案。

  (1)工作会商

  区急指挥部在接到报告后,由区副总指挥(副区长)组织召集,区发展改革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应急局、公安钦北分局、钦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对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展及各项应对措施进行会商。

  (2)工作部署

  区应急指挥部发布农村饮水安全通知,召开农村饮水安全会议,组织有关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事件减灾工作。同时下派工作组,深入第一线,收集信息,并督促指导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镇(街道)、村的工程恢复工作。

  有关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先进行处置,并在区级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部门联动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效控制事态发展,最大程度减小损失。

  当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政府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村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区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单位、社会力量实行对口帮扶,集中为群众拉水送水,确保事件发生地人畜饮水供应。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当地镇人民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一起发动群众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区委宣传部:负责做好有关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的新闻报道工作。

  区财政局:及时筹措下拨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临时水源工程建设费用、调水费用及恢复重建工程费用。

  区水利局:派出工作组,按照区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布置,提出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计划,参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并负责恢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所需经费的申报和计划编制。

  (4)方案启动

  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动用后备水源,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村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新闻媒体应适时报道事件处置有关情况。

  由区应急指挥部动员有关部门和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3.Ⅲ级响应

  当发生一般饮水安全事件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预案。

  (1)工作会商

  镇(街道)应急指挥部在接到应急报告后,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

  区应急指挥部一般不组织正式的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会商,必要时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召集有关部门技术人员进行研究。

  (2)工作部署

  镇(街道)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工作部署,并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区应急指挥部。镇(街道)应急指挥部负责备用水源调度工作,必要时启用本镇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并立即派出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先期进行处置,在工作组抵达事发地后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报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3)部门联动

  当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发生,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不到保障时,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向受灾区派出送水车、启用应急备用水源、异地调水、组织技术人员对工程建筑物进行抢修等措施,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

  镇(街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团结协作,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建筑物的抢险、修复工作,确保工程及早恢复供水。

  (4)方案启动

  镇(街道)应急指挥部研判后报区应急指挥部,启动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具备条件的开辟新的临时水源,维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加快农村饮水安全恢复工程的建设。

  (5)宣传动员

  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事件发生地群众积极参与到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和恢复建设工作中去。

  五、应急处理

  根据事件情况和发展预测,采用一项或多项措施,开展抢险、抢修、临时供水等应急处置工作。

  (一)水量严重不足应急措施

  如有备用水源,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遵循“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同时降低用水定额标准,组织居民分时段取水;

  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派出临时送水车,为老弱病残、边远地区或学校等特殊人群和特殊场所送水;

  寻找新的水源、加大地下水水源的开采量或就近异地调水;

  加强对水源水质的检测,防止因水量减少造成水质恶化。

  (二)水质不达标应急措施

  立即停止水源地取水,落实各项防病措施,紧急救护中毒、受伤人员,并通知卫生健康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一起查找污染原因;

  将水厂及输水管线的水全部排放,对输水管线和水厂构筑物进行全面消毒和冲洗;

  当地下水遭受污染时,启动备用水源或者采用地表水作为水源;当地表水受到污染时,启用备用水源或者地下水作为水源;

  发生重大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具备调水条件时,可考虑应急调水。

  加强水质监测,经卫生健康部门确认水质合格并解除应急状况后,可恢复供水。

  (三)供水设施遭破坏应急处置

  (1)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原因,查明遭破坏情况及设备故障,经济关闭断裂相关管道阀门,暂时停止事故区域供水;

  (2)水厂主要机电设备发生故障时,启用备用电源或者配备自发电设备进行供水;

  (3)调整管网配水,缓解停水区域用水压力;

  (4)紧急组织技术人员根据破坏情况制定抢修方案,对工程进行抢修。

  (四)冰冻灾害应急供水处置

  如有备用水源,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寻找新的水源、科学挖井或就近异地调水;

  对于受到严重影响的集中居住区,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相关部门,派出临时送水车;

  对于分散居住的村屯,组织群众科学地采取灵活方式取水,进行必须处理后再饮用。

  (五)其他应急事故处置

  参考以上几种事故处置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应急对策。

  (六)响应结束

  当农村饮水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保证,待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上级部门争取支持进一步修复供水基础设施,恢复正常供水秩序。

  六、保障措施

  各镇(街道)要相应成立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明确人员及职责,根据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等级,迅速作出反应,组织会商,从组织上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一)资金保障

  区财政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镇(街道)财政根据实际拿出与区财政相应的配套资金,列入本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当发生农村饮水安全突发性事件时,按照突发事件等级划分,由应急领导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饮水安全应急专项资金。

  (二)物资保障

  区交通运输局、公安钦北分局、钦北生态环境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制定应急送水及车辆调配方案,各相关部门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三)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供水规模在1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当建设适度规模的应急备用水源。各镇(街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距离最近的水库调水。

  (四)应急队伍保障

  紧急情况下由区应急指挥部组织区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应急、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承担应急期间为农村居民解决临时送水及供水设备维修等任务,保证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卫生健康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五)医疗保障

  当发生人员伤亡或饮水中毒事件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应急指挥部协调下立即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并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受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救援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七、后期处置

  (一)总结评估

  饮水安全应急事件终止后1周内,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和同级饮水安全应急指挥部应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价、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效果,主要经验教训等。

  区应急指挥部要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改进建议,进一步做好应急工作。

  (二)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水利局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需要区人民政府援助的,由区水利局及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请求,逐级上报。区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卫生健康部门要继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直到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后,才能恢复供水。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农村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订、修改和完善或应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