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十项县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9年十项县级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含中、区直)各单位:
为加强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综合整治,有效防范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国道321线岩门十字路口等10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列入2019年县级重点监督整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情况及整改要求
(一)国道321线岩门十字路口交通安全事故隐患
隐患情况:人、车流量大,随意横穿机动车道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增设灯控设施或事故多发点的标志、标牌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倪有国
桂林市鼎捷路桥管理有限公司杨洁政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白沙镇人民政府杨润华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二)金宝乡大桥小学后山滑坡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金宝乡大桥小学后山斜坡出现局部开裂、变形和滑移,存在较大安全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采取修建挡墙对滑坡体进行加固处理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自然资源局梁斌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金宝乡人民政府唐明生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三)S096线(灵川大圩镇至阳朔兴坪镇)交通安全事隐患
隐患情况:坡长、弯道多,事故易发路段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增加减速等警示标志、标牌及增设限速控速设施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阳朔公路管理局唐家财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兴坪镇人民政府陆建明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四)葡高路鬼仔口坡顶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葡高路鬼仔口坡顶(长乐路口往金宝方向约400米处),有15米长2米宽的路面下沉,存在安全隐患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按三级路标准修补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阳朔公路管理局唐家财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金宝乡人民政府唐明生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五)兴坪镇江村螳螂牛嵅村路容易出现交通事故隐患
隐患情况:视野盲区,容易出现交通事故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增加减速带,树立标识牌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阳朔公路管理局唐家财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兴坪镇人民政府陆建明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六)白沙镇白沙村委中间嵅村至旧县村委新寨村道路K0+100交通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道路中间有电线杆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将电线杆迁移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阳朔供电局石静波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白沙镇人民政府杨润华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七)阳朔镇第二幼儿园
隐患情况:没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水泵等,存在重大火灾隐患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按要求设置消防水源、水泵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教育局诸葛长军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县消防大队廖育平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八)阳朔县歌之王时尚量贩娱乐会所
隐患情况:防烟排烟系统、消防泵不能正常联动控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完善防烟排烟系统,恢复消防泵正常联动,修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廖梅荣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县消防大队廖育平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九)杨堤乡浪洲至河伯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浪洲至河伯源公路较陡,弯急,防护设施不全,修好路后,已发生4起交通事故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健全防护设施,加大对村民宣传教育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杨堤乡人民政府张波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县交通运输局倪有国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十)高田镇黄土坝桥交通安全隐患
隐患情况:因老桥维修,架设便桥,如遇涨水将给过往车辆或行人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事故隐患整改要求:尽快修复原桥梁
整改期限:2019年12月30日
整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阳朔公路管理局唐家财
整改监管单位及责任人:高田镇人民政府夏智连
整改督办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二、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治力度,各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是隐患整改工作的主体,必须切实负起整改责任;监督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责任单位按时按量完成整改任务;督办单位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帮助协调解决在实施整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要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五落实",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确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整治任务按期完成。对整改不力或未进行整改而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为确保安全生产,在重大安全隐患消除前或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立即停业、停产或停止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待隐患消除确认后再恢复作业或使用。对验收不合格和整改未完成的,要重新制定整改方案转入下年度继续整改。
阳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