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北流公安检查站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灌阳县北流公安检查站建设项目土地征收预公告
灌政通〔2024〕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征收文市镇北流村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用途
拟征收文市镇北流村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土地,面积0.2441公顷(3.6615亩),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本次征收土地拟作为灌阳县北流公安检查站建设项目用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标准
(一)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桂林市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3〕5号)和《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灌阳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灌政规〔2023〕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地 类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元/亩) |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 (元/亩) | 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农用地 | 48147 | 19259 | 28888 |
建设用地 | 48147 | 19259 | 28888 |
未利用地 | 19259 | 7704 | 11555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灌阳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灌政规〔2023〕3号)执行。
三、安置途径
货币补偿、社会保障安置等办法。
四、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权利人对上述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墓,凡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墓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
灌阳县北流公安检查站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图
灌阳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