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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843219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崇左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崇建字〔2021〕48号)


各有关单位:
  《崇左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我局研究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崇左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29日

  附件
崇左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工作原则
  1.3 编制依据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2 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4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5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机制
  3.2 预警预防行动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分级响应
  4.3 情况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应急通讯
  4.6 指挥协调
  4.7 应急支援
  4.8 新闻发布
  4.9 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事后恢复
  5.2 总结评价
  5.3 调查处理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国际交流与合作
  7.4 奖励与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
  7.6 预案的生效
  8 附录
  8.1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
  1.1 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可能发生在我市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结合我市燃气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部门预案。
  1.2 工作原则
  1.2.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城镇燃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2.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部门为单位,依托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应急设备设施,统筹安排各级燃气管理部门应急工作任务;各部门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1.2.3 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依托各级政府应急平台,以城市为单位,建立和完善各级城镇燃气安全保障、燃气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燃气安全应急处置系统。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人口、危害程度进行分级,确定不同级别的情况报告、应急响应、预案启动,落实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责任机制。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小组(以下简称“指挥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建立、完善和实施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责本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和协调所辖县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完善和实施;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县级以上各级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内城镇燃气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完善和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各燃气企业按照供气范围执行紧急抢险救援工作。
  2.1 指挥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指挥小组组成:
  组 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纪检组长
  成 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设安全监管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科长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主任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分管副主任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燃气管理站站长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燃气管理站副站长
  指挥小组成员未在崇左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排序递补。
  指挥小组下设指挥小组办公室。
  指挥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指挥小组的咨询机构。
  2.1.2 指挥小组主要职责
  (1)领导和协调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部署市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情况,根据情况需要,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住建厅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的建议;
  (3)贯彻市、自治区应急工作方针,根据市人民政府应急工作原则和方案,拟定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科室和有关地区职能部门对事故发生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
  (4)组织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5)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6)其他有关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指挥小组办公室组成及主要职责
  2.2.1 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局市政科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建设安全监管科科长担任,成员由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成。
  2.2.2 指挥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应急响应期间负责指挥小组正副组长、成员单位和专家工作小组的联络,及时传达指挥小组组长的指示。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提出报告和建议;及时传达和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负责同专家工作组专家进行联络。
  2.3 指挥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3.1 办公室
  负责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及有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指挥小组正副组长及时参加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会议;负责安排指挥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指挥小组成员参加指挥小组会议;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协调各科室的应急工作,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事故发生地的人力、物力支援;审查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信息报道稿件,编发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情况简报;指导各地利用城建档案,为事故发生地的抢险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组织全市范围供气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负责组织应急响应期间的新闻发布工作。
  根据市外事办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负责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有关涉外事项的处理等工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对外宣传,负责或协助市外事办开展对我市邀请的在供气事故发生地访问或工作的外宾的联络、安置等工作。
  2.3.2 建设安全监管科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负责城市燃气系统损失的汇报上报工作;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力量对事故发生地对口技术支持、支援。
  2.3.3 市政管理科
  起草防止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根据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燃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城市燃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地方上报的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2.3.4 建筑市场监管科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施工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持、支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应急救援。
  2.3.5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按照指挥小组的指示,组织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
  2.4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4.1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由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以及相关行业、专业的专家组成。
  2.4.2 指挥小组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指挥小组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指挥小组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指挥小组的指派,对地方应急救援给予技术支持。
  2.5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示意图见附录1。

  3.1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城镇燃气供应、监控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构建监测预警平台。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指挥小组办公室负责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外、可能对我市供气安全造成影响的事件的信息收集与传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城镇燃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中应明确预警预防方式、方法、渠道以及对燃气设施日常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的监督检查措施、信息交流与通报、新闻和公众信息发布程序。

  4.1 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发生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涉案的燃气企业和事故发生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4.2 分级响应
  根据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地点、性质和影响,我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将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预警信号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4.2.1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3万户以上家庭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燃气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2.2 重大事故(Ⅱ级、橙色)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家庭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燃气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2.3 较大事故(Ⅲ级、黄色)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营过程中,发生造成5000户以上1万户以下家庭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者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燃气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2.4 一般事故(Ⅳ级、蓝色)
  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造成5000户以下家庭用户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或者发生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不得瞒报、迟报。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
  (3)直报:发生“较大”(Ⅲ)级别以上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应直报指挥小组办公室,同时报自治区级、市级突发事件应急机构。
  4.3.2 报告程序
  (1)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机构电话报告。城镇燃气企业应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核查;达到预案设定的事故等级的,应按规定程序,向当地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2)属于较大以上事故的,各级城镇燃气应急机构和涉案燃气企业,应直接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机构和上级燃气管理部门应急机构报告,并按设定程序启动分级应急处理预案。
  (3)市燃气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委应急办报告;委应急办按程序向市应急局、市政府值班室报告。
  4.4 响应行动
  4.4.1 市燃气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1)属于下级燃气管理部门和市其他部门报告的,应立即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分管领导、应急局报告;应急局按程序向自治区政府值班室报告。
  (2)自治区应急局、自治区政府值班室转告的,应立即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领导、应急局报告。
  4.4.2 召集专家会议,初步分析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技术路线,确定救援方案。
  4.4.3 协调救援专家、技术人员和专业救援设备装备前往事故现场协助救援或做好前往事故现场准备。
  4.4.4 督促涉案燃气企业和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和自治区燃气管理部门。
  4.4.5 事故快报应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建设系统通讯保障专项预案,合理安排人员,保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通讯系统的正常工作;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崇左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小组组长、副组长、成员及指挥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获悉发生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6.2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崇左市人民政府。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城镇燃气安全事故所在县(市、区)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市支援时,由指挥小组根据支援请求按规定程序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新闻发布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指挥小组决定,特别重大事故信息发布要报市人民政府或新闻主管部门决定。对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和应急响应的信息实行集中统一的规范化管理,信息渠道、信息分类、新闻保密和新闻发布等应符合规定的要求。信息发布要求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对于社会散布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及时响应,维护社会稳定。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5.1 事后恢复
  5.1.1 事故应急处理完毕后,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配合地方政府及时恢复被损坏的其他公共设施,需要支持的,可以向指挥小组反映,指挥小组给予相关支持。
  5.2 总结评价
  5.2.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指挥小组做出书面报告。
  5.2.2 指挥小组负责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3 调查处理
  5.3.1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各项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6.1 指挥保障
  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协调指挥地点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应急办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的设备,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镇燃气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县(市、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6.2.1 逐步建立完善以崇左市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指挥小组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地市级、县级应急组织、燃气企业和应急后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决定,请市电信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6.3.1 确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救援指挥场所,建立和完善监控、救援的指挥系统,配备相应的设备装备,满足应急救援满足通讯保障和救援保障的应急要求。
  6.3.2 监督燃气企业落实应急物资器材清单和存储地点,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 应急培训与演习
  指挥小组对所有参与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进行培训。
  各地以及城镇燃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自治区级城镇燃气安全应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小组应给予指导。
  6.4.2 宣传教育
  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镇燃气供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镇燃气企业负责进行。

  7.1 名词术语
  7.1.1 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7.1.2 城镇燃气:从城市、乡镇或居民点中的地区性气源点,通过输配系统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工业企业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等各类用户公用性质的,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燃气质量要求的可燃气体。城镇燃气一般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7.1.3 城镇燃气企业:城镇燃气供应单位,包括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和城镇燃气自管单位。
  7.1.4 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7.1.5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7.1.6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本预案的管理与更新。应当根据对事故原因和处置情况的总结评价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有关部门。
  7.2.2 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各级供气应急机构负责制定预案的备案制度、更新制度、评审与更新方法、定期评审制度。
  7.3 国际交流与合作
  指挥小组负责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国际沟通、协作,确定与国际机构的联系方式、协作协议内容及参加国际活动的程序等。
  7.4 奖励与责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在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5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并解释。
  7.6 预案的生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1 崇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框架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