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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21-2022年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810947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21-2022年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2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2021-2022年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钦州市2021-2022年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方案




  为构建覆盖城乡的灭火救援力量及火灾防控体系,不断优化政府专职消防资源配置,推进全市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成立保障和管理机构。2021年,组建市、县两级(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下同)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中心,建立健全县、镇两级消防救援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机构。


  (二)推进城市消防救援站达标建设。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2017),配齐城市消防救援站和单编执勤消防救援站人员,如期建成水陆消防救援站、滨海新城消防救援站。


  (三)逐年推进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建设。结合县区、镇实际,利用2021、2022年两年时间推进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按照四个“独立"标准(独立办公、独立人员、独立设备、独立经费),最大限度发挥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在灭火救援、防火巡查、消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


  (四)落实人员编制。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JB152-2017)、《乡镇消防队标准》(GB/T35547-2017)、《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包括单编执勤消防救援站、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队(站)长、指导员、副队(站)长等骨干人员落实使用事业编制。


  二、工作措施


  (一)组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


  2021年底前,完成市、县两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中心组建工作。2022年底前,完成不少于39个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组建。市、县两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中心、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编制设置,由编制部门另文明确。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作为公益类事业单位,按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并依法进行登记,取得相应法人资格。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长、指导员、副队(站)长等骨干人员纳入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其他人员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充。


  (二)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


  1.规范管理体制。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中心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管理,统筹负责市本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单编执勤消防救援站的管理,对各县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县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中心,由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管理。镇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与县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中心实行双重管理。


  2.规范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职责。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职消防队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履行下列职责:


  (1)参加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责任区内的防火巡查,督促有关单位、人员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建立责任区内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等档案台账;


  (4)制定责任区内的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协助开展灾害事故原因调查和统计;


  (6)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培训;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正确履行职责。


  3.规范各项制度。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建立健全学习、训练、执勤、考核、奖惩等制度,规范学习、工作、生活秩序。按照规定定期对消防车(艇)和消防器材、装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人员装备处于良好状态。建立常态防火监督执法制度,全力落实火灾预防工作。政府专职消防员执行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明显标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要纳入各县区消防救援大队执勤、训练、灭火和应急救援调度指挥体系,接受市消防救援支队的统一调动和指挥。值班、执勤、训练等制度按照《执勤战斗条令》执行,在岗执勤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灭火救援需要。市消防救援支队按照《灭火救援业务训练与考核大纲》,对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执勤、训练、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4.规范人员管理。编制内政府专职消防员按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管理办法,实行岗位管理,签订聘用合同;其他编外消防人员按国家劳动法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合同签订明确期限、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息休假、工作纪律、试用期、权利义务等内容。所签订劳动合同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健全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机制。


  1.加强经费保障。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业务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等按自治区下发标准执行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完善社会优抚。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在保障性住房安排、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给予优待。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因公受伤、致残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公死亡,符合烈士申报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各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队员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3.强化政策保障。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的消防车(艇)纳入特种车(艇)管理范围,可以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新购置的消防车(艇)依法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车(艇)往返途中免缴通行费、泊车(岸)费等。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的重要性,把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钦州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编办,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管委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消防救援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消防救援支队主要领导兼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会同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成立钦州市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保障中心组建筹备小组,各县区(含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参照成立本级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保障中心组建筹备机构。


  (二)细化工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建设工作方案,建立部门协作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与目标任务,制定工作推进计划,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责任落实。


  (三)建立检查考评制度。各级政府要将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加强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检查考评。


  附件:


  1.钦州市2021-2022年政府专职消防救援队(站)达标建设计划表


  2.钦州市城市消防救援站人员缺配统计表


  3.所需骨干事业编制数量及政府专职队员人数统计表


  4.钦州市单编执勤消防救援站编制及人员配备计划表


  附件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