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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112056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3〕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分工方案》中涉及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进一步细化和分解,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形成部门间密切协作机制,配合部门要按照牵头部门要求,认真参与并落实自身工作机制。《分工方案》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负责。
  2013年12月31日

  防城港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2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桂安委〔2013〕6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分工方案如下: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对新设立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运输相关规章的规定,严格审核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车辆技术条件及其安全设施、驾驶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资质资格,并将审核结果作为许可的重要依据。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交运发〔2011〕157号)、《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和《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大力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并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将有关信息抄送防城港银监分局、防城港保险行业协会)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交安监发〔2011〕322号)、《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交安监发〔2012〕175号)等相关文件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全面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力争道路客运企业和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在2013年内达标,并结合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健全和完善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
  3. 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建立客运班线途经道路安全适应性评估制度,暂停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的审批。督促道路客运企业积极推行和落实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措施,并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长途客运接驳运输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2〕784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长途接驳运输试点。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包车客运管理的通知》(交运发〔2012〕73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包车管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旅游局配合)
  4.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巡逻管控力度,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速、超员、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夜间暴雨、浓雾等恶劣天气要采取暂停客运车辆运行或采取远端分段控制、近端分流停运、设置临时停靠休息站点等措施,防止客运车辆进入恶劣天气区域道路通行,保障驾乘人员人身安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车辆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GPS动态监管制度,限制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在每天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严禁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并不断完善公路沿线标志、标线,保障客运车辆安全通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
  5.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根据运行里程严格按规定配备包车驾驶人,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旅游局配合)
  6.运输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加强对运输企业工作时间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检查,保障长途客运驾驶人的休息权利;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热情接待和认真办理运输企业违反工作时间规定的投诉举报案件,严肃查处违法超时工作和强迫加班行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加强休息站点管理,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
  (四)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行为。各级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建全我市道路运输动态监管体系。(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
  8.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品运输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的规定,鼓励和引导农村客运车辆逐步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制定校车动态监控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校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配合)
  9.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落实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出厂前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对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是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进行核查,鼓励和引导在用的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或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平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10.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监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监控制度,对车辆和驾驶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纠正和制止,重点加强对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等动态监控,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从严从重处理,确保卫星定位装置、车载视频装置充分发挥监控作用。(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管理
  (五)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1.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大纲和考试标准,严格考试程序,推广应用科技评判和监控手段,强化驾驶人安全、法制、文明意识和实际道路驾驶技能考试。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新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交运发〔2012〕729号),督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严格按规定增加复杂路况、恶劣天气、突发情况应对处置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内容。公安部门要切实按照考试标准考试,推进驾驶人考试科技评判系统建设,加强对考试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大中型客货车增加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路、临水临崖、雨雪天、湿滑路、突发情况处置、夜间驾驶等项目驾驶技能考试及科目三考试后增加的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工负责)
  12.积极向上级部门提出意见,将大客车驾驶人培养纳入国家职业教育体系,努力解决高素质客运驾驶人短缺问题。(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
  1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肇事驾驶人的培训质量、考试发证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
  (六)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4.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严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准入管理,严格按照培训能力核定其招生数量,严格教练员资格管理,加强教练员诚信考核管理;全面推广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驶培训机构按要求完成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的安装使用,同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对接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定期向社会公开驾驶人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考试合格率以及毕业学员的交通违法率和肇事率等,并作为其资质审核的重要参考。(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
  (七)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5.按照《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6年第9号令)的有关规定,要严把客货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准入关,严格道路客货运驾驶员从业条件审核和从业资格考试。按照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和《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办法》(交运发〔2011〕106号)的有关规定,严格客货运驾驶员诚信考核,严格落实客货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工作,对诚信考核不合格或未按要求接受继续教育的驾驶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16.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客货运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信息查询平台建设,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研究制定营运驾驶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违法违规严重或次数较多的驾驶人,要按规定注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列入“黑名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
  17.加强对长期在本地经营的异地客货运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满12分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高速公路超速20%)以上,或者12个月内有3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客运驾驶人,要严格依法处罚,并列入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同时通报企业由企业解除聘用。(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工负责)
  三、加强车辆安全监管
  (八)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
  18.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兼并重组,调整产品结构,鼓励发展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积极推进机动车标准化、轻量化,加快传统汽车升级换代。大力推广厢式货车取代栏板式货车,加快淘汰高安全风险车型。支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对安全、节能、环保的汽车产品和升级换代产品的研发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9.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督促生产企业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设客运车辆限速和货运车辆限载等安全装置。(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20.进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车和公告汽车的车身结构强度、座椅安装强度、内部装饰材料阻燃性能等,增强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抗侧倾能力。督促客运车辆生产企业尽快对全部座椅配置安全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九)加强机动车安全管理
  21.落实和完善机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注册登记、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制度。公安部门要严把机动车注册登记关,严格按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要求核定车辆技术参数,凡未列入《公告》的车型或者超过《公告》有效期出厂、购买的机动车,一律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分工负责)
  22.积极推动机动车生产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强机动车产品准入、生产一致性监管。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查验机动车,认真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模,对于公告产品与实际车辆不一致的,或者套用公告违规生产的车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并通过机动车登记系统将“违规机动车产品信息”上报。生产企业要依法依规履行更换、退货义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工负责)
  23.严禁无资质企业生产、销售电动汽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工负责)
  24.严格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拼装车行为。公安部门要在源头管理上严把报废关,对达到强制报废期限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同时要加大路面执法查处力度,依法整治报废车辆。商务、工商、公安部门要强化对报废车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旧车交易市场,严厉打击非法制造、拼装、贩卖报废车辆的违法行为。(市商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分工负责)
  25.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严格检验检测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公安部门要严格查验客货运机动车,对客运机动车,重点查验轮胎、座位数以及安全逃生装置等项目;对货运机动车,重点查验外廓尺寸、车身反光标识、侧后部防护装置等项目;质监、公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共同监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做好安检机构的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26.对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以及机动车产品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责任,依法从重处理。安全监管部门在事故调查中,如发现因机动车辆非法生产、改装、拼装及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要严查生产、检测、审批、监管各环节责任,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从严进行处理,并将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公安、工商、工信、质监等部门依其职能依法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
  (十)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
  27.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
  28. 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生产企业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工作,工信部门要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分工负责)
  29.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四、提高道路安全保障水平
  (十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准和制度
  30.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加快修订完善公路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安全性评价等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科学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鼓励地方在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本地公路安全设施建设标准。(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路管理部门配合)
  31.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工程在竣(交)工验收时要吸收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人员参加,严格安全评价,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2〕41号)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严格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安全准入的实施意见》下发前已经立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补做安全预评价或现状评价。(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
  32.对因人行地道、人行天桥、照明设备、护栏、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缺失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列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促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限期进行整改,项目业主整改未到位前,发改委将限制审批该路段所在县的新建道路项目。(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
  33.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科学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逐年增加和改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保证国省干线公路网等项目建设资金的基础上,加大车辆购置税等资金对公路安保工程的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强国省干线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针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分轻重缓急、逐步完善,推进危险路段的整治。(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公路管理部门分工负责,财政部门配合)
  34.加强对公路与铁路、河道、码头联接交叉路段特别是公铁立交、跨航道桥梁上引航通航标志的检查和维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标志及时修理和更换。收费公路经营部门将列入计划加大投资额度,加强公路养护、安全设施的管理力度。(各级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35.公安、交通运输、气象部门要加强部门的协调合作,积极推进公路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系统建设,完善交通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应对恶劣天气工作预案的演练,加强对辖区主要国、省道、高速公路及易发生积雪、结冰、浓雾等路段的巡逻管控,从警示信息发布、应急支援力量、近端和远端分流管控及有关物资、装备、通讯、交通工具等方面落实恶劣天气防范应对措施。(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分工负责)
  (十三)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36.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根据隐患严重程度,实施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整改,对隐患整改不落实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37.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交通事故统计分析,排查确定事故多发点段和存在安全隐患路段,全面梳理桥涵隧道、客货运场站等风险点,设立管理台账。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安全监管部门配合,共同明确治理责任单位和时限,强化对整治情况的全过程监督。(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38.各级人民政府应采用发放传单、拉横幅、电视滚动播放等多种方式及时宣传本地秸秆禁烧区域(秸秆禁烧区范围:机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将秸秆禁烧作为政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对群众的警示教育,防止在禁烧区焚烧秸秆的行为。各级农业部门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业原料开发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科技成果,进一步提高我市秸秆利用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规定在秸秆禁烧区内焚烧秸秆的,应责令其立即停烧,对不听劝阻的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县、市、区政府分工负责)
  五、加大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度
  (十四)强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基础
  39.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创建活动,建立和完善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制,积极解决农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严格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加强车辆和驾驶人源头安全管理和考核评价。继续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建立健全创建协作机制、农机安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基层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加强农机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开展农机安全文化乡村行活动,加快推进农机安全监理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加强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40.严格落实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的计划,落实资金,加大建设和养护力度。新建、改建农村公路要根据需要同步建设安全设施,已建成的农村公路要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逐步完善安全设施。每年实现“千村通畅”工程,全力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并增加对已经建成的农村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安全设施的水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配合)
  41.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严格按照国家、地方优惠政策扶持、支持城乡公共交通发展,推进农村客运班线覆盖范围,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安全出行问题。(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配合)
  (十五)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监管
  42. 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完善乡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43.公安部门要调整优化交警警力布局,推进乡镇交警中队建设和完善农村派出所参与农村交通安全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强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建设,落实乡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进一步发挥县级农机监理站的作用,不断提高县级农机监理人员的履职能力和执法水平,农机监理站要挑选业务骨干成立外勤组,经常深入乡镇、村屯开展农机安全监管与服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农机局分工负责)
  44.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大财政投入,切实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工作经费、人员经费等实际困难,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农机安全技术,提高农机安全监督检查、实地检验、事故勘察、信息系统等装备水平,改善农机安全监理执法服务手段,有效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管。(市农机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十六)严厉整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45.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农村地区微型客车、摩托车违法超员的查处力度,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配合)
  46.依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安全。公安部门要严格校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规范校车标牌的核发程序,加强对校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保障校车的优先通行权,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配合)
  47.建立健全相应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加大执行和监督管理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部门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
  48.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内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受理举报电话,落实举报奖励经费,明确举报奖励程序,严格落实举报奖励的办理。要定期清理动态监控资料,根据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1〕80号)规定,定期到客运企业收集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11)的卫星定位装置采集的客运车辆监控记录资料,依法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配合)
  49.将文明交通示范公路创建活动作为改善公路通行秩序,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载体,进一步完善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通行秩序。继续加强对城市交通秩序的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治,从严查处酒后驾驶、涉牌涉证、不按规定让行等交通违法行为,规范机动车通行和停放,规范非机动车管理,提高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部门、市市政局、市住建委配合)
  (十七)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效能
  50.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公安部门要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全程监控等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强化科技装备和信息化技术在道路交通执法中的应用,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控能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51.整合道路交通管理力量和资源,建立部门、区域联勤联动机制,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公安部门要积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实现道路、卡口监控以及高速公路收费站车辆通行信息等资源共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分工负责,市气象局配合)
  52.严格落实客货运车辆及驾驶人交通事故、交通违法行为通报制度,全面推进交通违法记录省际转递工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十八)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53.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健全完善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联动的省、市、县三级交通事故紧急救援机制,完善交通事故急救通信系统,加强交通事故紧急救援队伍建设,配足救援设备,定期举行演练,提高施救水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农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市消防支队配合)
  54.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加快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制定并完善实施细则,确保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桂财行〔2011〕49号)要求,加强对下的业务指导,规范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简化基金垫付使用程序,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能依法依规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农机局配合)
  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十九)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
  55.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56.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当地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在重要版面、时段通过新闻报道、专题节目、公益广告等方式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配合)
  57.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做好开展全国重要节庆假日、“全国交通安全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协调宣传、工信、教育、公安、司法、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农机等部门,共同策划、深入广泛发动全社会共同关注交通安全。组织到街道、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悬挂标语、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在全市培育、选树安全驾驶、遵守交规等为交通安全做出突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先进典型人物和先进集体,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
  (二十)全面实施文明交通素质教育工程
  58.深入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围绕中央文明办和公安部提出的倡导六大文明交通行为、摒弃六大交通陋习、抵制六大危险驾驶行为、完善六类道路安全及管理设施(即“四个六”)主题,采取多种方式继续深化全区“百万驾驶人”、“百万居民”、“百万学生”、“百万职工”、“百万青年”、“百万妇女”、“百万农民”、“百万网民”文明出行交通宣传员行动,带动全体司乘人员自觉投入守法文明出行的行列。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开展创建行业示范单位、示范路、示范岗活动,制定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协作机制,明确实施部门的工作职责任务,促进文明交通行动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升城乡整体文明交通水平。(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农机局、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分工负责)
  59.建立交通安全警示提示信息发布平台。定期向运输企业提供交通安全警示信息,加强事故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充分利用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依法驾车、安全驾车、文明驾车。(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农机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配合)
  60.坚持交通安全教育从儿童抓起,督促指导中小学结合有关课程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鼓励学校结合实际开发有关交通安全教育的校本课程,夯实国民交通安全素质基础。(市教育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配合)
  (二十一)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
  61.积极拓展交通安全宣传渠道,推广应用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主题宣传教育基地,由政府协调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地、运输企业、驾驶人培训学校建立“儿童交通安全情景教育基地”、“青少年交通安全游戏体验基地”、“安全驾驶模拟训练教育基地”和“违法/事故案例3D警示教育基地”等4类交通安全主题的综合性教育基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配合)
  62.推动开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网站、电视频道,加强交通安全文学、文艺、影视等作品创作、征集和传播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交通安全、全民参与文明交通的良好文化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广播电影电视局配合)
  八、严格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
  (二十二)加强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联合督办
  63.严格执行较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健全完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联合督导、统筹协调调查、挂牌通报警示、重点约谈检查、跟踪整改落实”的联合督办工作机制,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监管合力。研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奖惩制度,对道路交通安全成效显著的地方、部门和单位予以表扬和奖励。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一年内发生3起及以上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对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短期内连续发生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性质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约谈相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负责同志。(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配合)
  (二十三)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
  64.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6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包括在市外发生的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停业整顿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准予恢复运营,但交通运输部门3年内不得批准新增客运班线及新增旅游车辆;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取消相应许可或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责令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分工负责)
  九、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保障
  (二十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领导
  65.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并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实行道路交通安全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研判安全形势,研究部署重点工作,严格道路交通事故总结报告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1月4日前要将本地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于每年1月5日前将本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五)落实部门管理和监督职责
  66.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构建“权责一致、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协调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二十六)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
  67. 依托企业征信系统,以信贷支持为手段,促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通过全国联网的征信系统展示道路运输企业信息,向各金融机构推荐注重安全管理、规范经营的运输企业;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交通事故隐患的道路运输企业,做出相应的预警提示。以个人征信系统为基础,扩大非银行信息采集范围,开展公民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尽快将公民交通违法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推进交通运输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搭建银行信贷资金与重大投资项目对接平台。通过窗口指导、信贷指导意见等形式向各金融机构重点推荐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的重大项目,鼓励全国性银行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其总行直贷项目,切实加大金融对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道路交通安全项目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利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不断拓宽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资金来源渠道。强化政府投资对道路交通安全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机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配合)
  68. 要根据道路里程、机动车增长等情况,相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力量建设,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配合)
  69. 各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出台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发展的相关保障政策,将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勤执法营房等配套设施与高速公路建设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投入使用并给予资金保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予以配合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