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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下发广西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3622659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下发广西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相关管理制度的通知


桂动监〔2013〕90号




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近几年来,我所研发了由证章标志帐务管理系统、证章标志查询系统、广西动物(家畜)屠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动物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和动物检疫溯源管理系统等 5 个子系统构成的广西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并在全区逐步推广使用,到目前为止,全区已有 123 个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使用该套系统管理证章标志,有 42 个屠宰场实施了电子出证并上传了家畜检疫信息 124.12 万条(其中:全区各地检疫员检疫出证查询信息 7.51 万条,家畜产品溯源信息 116.61 万条),在家畜产品溯源、动物检疫的电子信息化管理和检疫证明的电子信息化全程监管等领域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规范该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其正常、安全、稳定运行,我所制订了《广西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制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暂行制度》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等 3 个管理制度,现下发给各市,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欠妥之处,请及时反馈到我所证章标志管理科以方便今后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


  1、广西家畜检疫安全溯源系统使用管理暂行制度


  2、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暂行制度


  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




广西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以下简称溯源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其正常、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溯源系统由证章标志帐务管理系统、证章标志查询系统、广西动物(家畜)屠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广西动物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和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系统等子系统构成。


  第三条 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管理溯源系统。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其本级溯源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下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它相关单位抓好溯源系统的管理,并负责对下一级的溯源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和用户进行技术培训。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明确 1 名分管领导主管溯源系统的管理工作,并指定 1 至 2 名管理员具体负责辖区内溯源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等日常管理(其中 1 名管理员应当是证章标志管理员),有关进入溯源系统的其它单位,也应当设立 1 名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录入和维护。


  第五条 管理员应具有一定的动物检疫工作管理和计算机使用技术水平,责任心强,保密意识强,并经培训熟练掌握溯源系统的各个子系统的操作技术。


  第六条 采取分级授权的方式设置管理员和用户。自治区级管理员设置自治区级用户和市级管理员,市级管理员设置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屠宰场和动物检疫申报点的用户以及县级管理员,县级管理员设置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驻屠宰场和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防疫公路检查站及养殖企业等相关单位的用户。


  各级管理员必须对下级管理员和本级的用户设立独立帐号。


  第七条 各级管理员要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溯源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管理员对溯源系统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本级溯源系统管理的实施方案,加强对辖区内溯源系统使用的检查和指导,督促下级管理员制订、落实管理制度,并及时向上级管理员反馈有关情况;


  (二)负责辖区内溯源系统的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系统维护和各类用户的添加、修改、删除等日常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辖区内管理员和用户遇到的技术问题;


  (三)负责辖区内的信息监控工作,维护信息安全,一旦发现异常的信息上传到动物检疫溯源管理子系统要及时调查处理,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级管理员;


  (四)负责辖区内各类数据的查询、统计和分析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计算机、网络、打印机等设备的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溯源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各级管理员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个工作日都应当监控辖区内溯源系统的运行是否稳定、安全,以及各地传递的信息是否合法、及时、准确,并做好日常记录,确有原因外出的,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并安排其他人员履行相应职责;


  (二)必须遵守有关保密法规和工作纪律。因工作需要更换管理员时,必须做到换人的同时更换相应用户名的密码;


  (三)不得泄露各类用户名、密码和用户个人资料,一旦发现,取消管理员资格,因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四)应加强动物检疫业务知识和计算机应用技术、互联网技术的学习,切实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管理员岗位的需要;


  第九条 各级用户要注意保护密码,防止密码泄漏,因密码泄漏,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取消其用户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溯源系统设备的配备和管理,专机专用,专人管理,确保信息的正常传送。


  第十一条 各用户输入溯源系统的信息要及时、真实、有效、安全。各级管理员一旦发现辖区内的用户输入虚假、无效的信息要及时作废。对恶意输入信息的用户一律取消其用户资格,对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相应处罚;对网络进行恶意攻击,触犯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管理员使用证章标志帐务管理子系统制作证章标志领取、发放、核销等台帐时,必须准确选择或填写其类别、数量、起止号码、领取人等相关信息,并确保制作台帐后 7 天内将相关信息上传到证章标志查询子系统。


  第十三条 开展电子出证的用户应当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制度(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开展电子出证工作。


  第十四条 养殖企业等相关单位进入动物产地检疫出证监管功能模块申报动物检疫的,应当提前 3 天申报检疫,并准确地填写动物检疫申报单的各项信息。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列及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制度由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动物检疫电子出证(以下简称电子出证)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检疫秩序,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出证是指通过计算机和打印机出具各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检疫证明)。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境内动物检疫电子出证的管理。


  第四条 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指导全区电子出证的管理工作,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子出证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由动物检疫安全溯源系统的管理员担任广西动物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或广西动物(家畜)屠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以下统称为电子出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具体负责电脑、打印机和电子出证系统的维护和电子出证系统用户名的设置、数据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电子出证必须通过电子出证系统录入检疫证明信息才能打印,严禁通过自行设置打印模板打印。


  第七条 使用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检疫证明的,必须凭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严禁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将用户名和密码透露给别人,违者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


  第八条 电子出证系统的用户,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的系统管理员设定,并在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系统登记备案。系统管理员设定的用户必须是符合《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官方兽医管理暂行办法》及我区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管理相关的规定的具有出证资格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


  第九条 被取消出证资格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由系统管理员在电子出证系统内注销其用户资格。


  第十条 采用电子出证出具检疫证明的,必须采用农业部统一监制的电子出证专用检疫证明打印,手写无效。


  第十一条 要严格按规定使用检疫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依法实施动物检疫,对确认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的规定出具检疫证明交给畜主或货主,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严禁将检疫证明交给非动物卫生监机构使用,或者交给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以外的人员出具。


  第十二条 官方兽医和协检员通过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检疫证明后,因输入错误或其它原因造成检疫证明打印错误的,要在打印错误的检疫证明上注明作废,并妥善保管,同时在电子出证系统内将相应的信息资料作废。


  第十三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每月对用完的检疫证明要作核销登记,并注明作废的检疫证明数量及号码,对作废的检疫证明保管 12 个月后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同意才能销毁。


  第十四条 动物检疫申报点的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出具检疫证明并交给货主后,必须在 2 小时内上传电子出证系内《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登记表》到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系统。


  驻屠宰场的官方兽医在每班次的电子出证工作结束后,要立即从电子出证系统将当班次的《屠宰场家畜产品溯源上报表》、《家畜产品集中采购及分销检疫登记表》,《家畜宰后检疫现场登记表》和《检疫证章使用监督汇总表》上传到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电子出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辖区内的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开展电子出证工作,防止其将检疫证明交给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或者交给官方兽医和协检员以外的人员出具。


  第十六条 官方兽医和协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检疫证明的;


  (二)将检疫证明交给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使用或交给无检疫出证权人员出具的;


  (三)只收费不检疫的;


  (四)为未经检疫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交给畜主或货主,或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交给畜主或货主的。


  第十七条 官方兽医和协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吊销其相关证件,取消其检疫资格,情节严重的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一)通过自行设置打印模板打印检疫证明的。


  (二)不按本制度的规定将电子出证数据上传到广西动物检疫溯源管理系统的。


  (三)将其本人登录电子出证系统的帐号和密码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第十八条 国家有关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管理办法出台的,从其规定,本办法另行修订。本办法由广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电子出证填写及应用规范(试行)




  为规范电子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下简称检疫证明)的填写和使用行为,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 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电子出证(以下简称电子出证)的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检疫证明的出具和使用的基本要求


  (一)检疫证明的出具机构及人员必须是依法享有出证职权者,并经电子签字、加盖动物检疫专用电子印章方为有效。


  (二)严格按照适用范围出具动物检疫证明,混用无效。


  (三)电子出具的检疫证明必须采用农业部统一监制的专用动物检疫证明打印,手写无效。


  (四)使用广西动物产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或广西家畜屠宰检疫电子出证系统(以下统称电子出证系统)出具检疫证明时,必须按照系统所列的项目逐一填写,内容简明准确。


  (五)官方兽医及其动物检疫协检员(以下简称协检员)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和出具的检疫证明负责。对不按规范出具检疫证明的,其后果由出证的官方兽医及其协检员共同承担,不得将检疫证明填写不规范的责任转嫁给合法持证人。


  (六)货主在申报检疫时,必须提供牲畜耳标号登记表,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实施现场检疫时进行认真核查。


  (七)官方兽医或协检员出具检疫证明时必须在“牲畜耳标号"一栏内认真填写牲畜耳标号。


  (八)签发日期应填写检疫出证当天日期。


  (九)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途经的运载畜禽车辆必须加盖全国统一印制签章。


  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A)


  (一)适用范围: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二)项目填写


  1、编号:填写纸质检疫证明上印刷编号的十位阿拉伯数字号码。


  2、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3、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4、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5、数量及单位: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打印检疫证明时电子出证系统自动生成大写汉字;单位在电子出证系统内选择相应的单位填写。


  6、启运地点:省、市、县名在电子出证系统选择填写(首次填写后由系统默认)。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乡镇、村名。


  7、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直辖市的,在省前面填写直辖市名称。


  8、用途:视情况选择,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9、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10、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11、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12、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学名。


  13、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选择,最长不得超过 5 天。


  14、牲畜耳标号:同车牲畜为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首个牲畜耳标号写 15 位全号、其余只需填写耳标号的后 3 位顺序号,中间加“、"隔开;耳标号码连续的可填写耳标起、止号码,首个牲畜耳标号写 15 位全号,中间加“—"隔开。同车牲畜凡为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要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牲畜分别做标记,并对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牲畜耳标号按上述要求填写。该栏填写不够时,可在检疫证明背面打印或另加附页打印(附页上要加盖动物卫生监机构的检疫专用章),字体用 5 号宋体。


  15、签发日期:由电子出证系统默认当前日期,打印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如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16、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17、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跨行政区域拼车或分销的应在此注明,注明内容包括原检疫证明号码、货主、数量等信息。


  18、对于拼车外调的动物,跨县装运是同一运输车辆的,可以由装车所在地的县分别直接出具动物 A 证,允许一车携带多份动物 A 证调出省境。对于需要转换车辆运输的,由装车所在地的县分别出具动物 B 证,再在最后启运地换发动物 A 证,并在动物 A 证的备注栏填写已收回的原动物 B 证的号码、货主、数量、动物启运地等信息。


  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 B)


  (一)适用范围:用于省内出售或者运输动物。


  (二)项目填写:


  1、编号:填写纸质检疫证明上印刷编号的十位阿拉伯数字号码。


  2、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3、动物种类:填写动物的名称,如猪、牛、羊、马、骡、驴、鸭、鸡、鹅、兔等。


  4、数量及单位: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打印检疫证明时电子出证系统自动生成大写汉字;单位在电子出证系统内选择相应的单位填写。


  5、用途:视情况选择,如饲养、屠宰、种用、乳用、役用、宠用、试验、参展、演出、比赛等。


  6、启运地点:市、县名在电子出证系统选择填写(首次填写后由系统默认),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的动物填写生产地的饲养场(养殖小区)、交易市场名称;散养动物填写生产地的乡镇、村名。


  7、到达地点: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以及饲养场(养殖小区)、屠宰场、交易市场或乡镇、村名。


  8、牲畜耳标号:同车牲畜为同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首个牲畜耳标号写 15 位全号、其余只需填写耳标号的后 3 位顺序号,中间加“、"隔开;耳标号码连续的可填写耳标起、止号码,首个牲畜耳标号写 15 位全号,中间加“—"隔开。同车牲畜凡为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要对不同行政区域的牲畜分别做标记,并对每一个县级行政区域的牲畜耳标号按上述要求填写。该栏填写不够时,可在检疫证明背面打印或另加附页打印(附页上要加盖动物卫生监机构的检疫专用章),字体用 5 号宋体。


  9、签发日期:由系统默认当前日期,打印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如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A)


  (一)适用范围:用于跨省境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二)项目填写:


  1、编号:填写纸质检疫证明上印刷编号的十位阿拉伯数字号码。


  2、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3、联系电话:填写移动电话,无移动电话的,填写固定电话。


  4、产品名称:选择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5、数量及单位: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打印检疫证明时电子出证系统自动生成大写数字,单位在电子出证系统内选择相应的单位填写。


  6、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7、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省、市、县名。


  8、承运人:填写动物承运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公路运输的,填写车辆行驶证上法定车主名称或名字。联系电话:填写承运人的移动电话或固定电话。


  9、运载方式:根据不同的运载方式,在相应的“□"内划“√"。


  10、运载工具牌号:填写车辆牌照号及船舶、飞机的编号。


  11、运载工具消毒情况:写明消毒药学名。


  12、到达时效:视运抵到达地点所需时间选择,最长不得超过 7 天。


  13、签发日期:由电子出证系统默认当前日期,打印时自动生成简写汉字。如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14、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由途经的每个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签章,并签署日期。


  15、备注:如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货主、数量等信息;也可以在此栏填写动物产品检疫标志编号。


  五、《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 B)


  (一)适用范围:用于省内出售或运输动物产品。


  (二)项目填写:


  1、编号:填写纸质检疫证明上印刷编号的十位阿拉伯数字号码。


  2、货主:货主为个人的,填写个人姓名;货主为单位的,填写单位名称。


  3、产品名称:填写动物产品的名称,如“猪肉"、“牛皮"、“羊毛"等,不得只填写为“肉"、“皮"、“毛"。


  4、数量及单位:数量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打印检疫证明时电子出证系统自动生成大写数字,单位在电子出证系统内选择相应的单位填写。


  5、产地:填写市、县名,中间不加空格,如南宁市宾阳县。


  6、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填写生产单位全称及生产场所详细地址。


  7、目的地:填写到达地的市、县名,产品销售市场明确的,填写市、县以及销售市场名称。


  8、检疫标志号:对于“带皮猪肉产品",填写检疫滚筒印章编码;其他动物产品按农业部有关后续规定执行。


  9、备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可在此栏填写,如作为分销换证用应在此注明原检疫证明号码、货主、数量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