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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4793218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2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百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8日


  


  百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编制依据


  1.2适用范围


  1.3工作原则


  1.4事故分级


  1.5应急预案体系


  1.5.1应急预案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1.2市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2.1.3市专项指挥机构


  2.1.4现场指挥部


  2.1.5应急工作组


  2.1.6专家组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3.2.2预警


  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3.1分级应对


  3.3.2响应分级


  3.3.3提高响应级别


  3.3.4降低响应级别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信息报告


  3.4.2先期处置


  3.4.3指挥协调


  3.4.4处置措施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3.4.6救援暂停


  3.4.7应急结束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3.5.2调查与评估


  3.5.3恢复重建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4.2财力支持


  4.3物资装备


  4.4科技支撑


  5预案管理


  5.1预案修订与评估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5.3预案演练


  5.4宣传和培训


  5.4.1宣传


  5.4.2培训


  5.5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奖励


  5.5.2责任追究


  6附则


  7附件


  7.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7.2市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1总则


  为了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1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百色市机构改革方案》《百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百色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应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没有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应启动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实行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快速反应、高效处置;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的原则。


  1.4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级别从低到高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具体分级标准详见7.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1.5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应急预案


  (1)《百色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百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市应急预案,明确规范了市层面的应急行动。


  (2)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由各负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职责的牵头部门和单位负责制定,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各类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并与本预案及配套的专项预案相衔接。


  (4)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1.5.2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部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作指南。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要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方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事故救援方案是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指挥现场行动或遂行具体任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工作方案。要明确现场处置的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队伍编成、力量预置、行动路线、战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需要,设立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


  2.1.2市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


  市人民政府分管行业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副秘书长


  市人民政府协助分管行业的副秘书长


  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


  市公安局一名负责同志


  市行业主管部门一名负责同志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监督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医疗保障局、商务局、事故单位的市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总工会、百色海事局、百色银保监分局、武警百色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红十字会、中国电信百色分公司、中国移动百色分公司、中国联通百色分公司、广电网络百色分公司、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南宁铁路局百色车务段、南宁铁路局百色工务段等单位人员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


  市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传达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关指示批示精神;组织、协调、指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先期处置工作;组织、协调、指挥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订并同意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事故信息发布、事故救援宣传报道及舆论引导工作;决定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和相应工作组;决定事故救援其他重大事项。


  市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和指导县(市、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长主要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


  指挥长主要职责:


  (1)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


  (2)组织、指导、协调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先期处置工作,组织指导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任命现场指挥长;


  (4)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5)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副指挥长主要职责:


  (1)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指挥工作;


  (2)组织、指导、协调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3)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


  (1)负责衔接市指挥部工作;


  (2)统筹向各成员单位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自治区、市有关工作要求;


  (3)指导协调、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各成员单位救援工作;


  (4)负责事故救援情况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


  (5)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1)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事故新闻报道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工作。


  (2)市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先期处置工作;统筹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处置进展情况;负责衔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工作,邀请专家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救援;协助开展救援物资、设备的调运。协调配合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受灾群众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煤矿事故、非煤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工贸行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市相关部门将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部门预算,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处置资金。


  (4)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路水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恢复损毁的公路、桥梁等交通基础设施;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中的救灾物资运送等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除道路交通以外的交通运输生产安全事故、水上交通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电信、应急通信及煤、电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大面积停电事件、通信网络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周边区域社会治安秩序;组织辖区公安机关积极参与救援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转移事故发生地危险区域的人民群众。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道路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市民政局:负责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8)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倒房重建和基础设施恢复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组织协调有关单位抢通损毁供水、供气等基础设施,保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供水、燃气的畅通。


  负责牵头组织、协调供水突发事件、燃气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0)市商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应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油类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11)市自然资源局:履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1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现场的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1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督办和查处事故发生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故发生单位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依法组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


  (14)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在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配合下开展伤病员转运和医疗卫生专家派遣等工作。


  (15)市水利局:负责提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水文资料,并参与水利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调查、分析评估等工作。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7)市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8)百色银保监分局:督促有关保险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合同约定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19)市气象局: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气象信息通报机制。


  (20)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主要负责文化娱乐场所和旅游行业的安全。


  (21)市医疗保障局:负责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定。


  (22)中国电信百色分公司、中国移动百色分公司、中国联通百色分公司、广电网络百色分公司:负责协调公用通信网保障工作;协调市应急短信发布机构,发送相关应急短信。


  (23)武警百色支队: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负责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


  (24)百色海事局:负责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水域的水上交通管制,依法组织、协调、参加船舶生产安全事故和船舶污染水域事故的调查处理。与市交通运输局共同负责牵头组织、协调水上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5)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有关情况;落实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有关指示要求;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配合市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做好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后勤保障工作,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26)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抢险救灾,参加重要设施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人民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群众。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城市火灾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7)市红十字会: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8)南宁铁路局百色车务段、南宁铁路局百色工务段: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救援铁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中需要通过铁路运送救灾物资的保障工作。负责牵头组织、协调铁路交通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9)其他成员单位和涉及的行业主管部门依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市行业(领域)指挥部如需增加成员单位,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商相关部门(单位)后,报市指挥部指挥长审定。


  2.1.3市专项指挥机构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应对工作的需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牵头部门按照实际,设立和组建市生产安全事故专项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牵头部门见附件7.2市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2.1.4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事故类型不在附件7.2市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表中的分类目录内时,市指挥部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联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或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人员组成,具体名单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决定。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参与、配合、支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现场研究、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3)收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报送市指挥部及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统一对外发布事故应对处置情况。


  (4)执行市指挥部指令。


  现场指挥长主要职责:


  (1)执行指挥长的决策;


  (2)指挥、协调应急工作组的反应行动;


  (3)与事发地外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4)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


  (5)决定应急撤离,决定事故现场外影响区域的安全性。


  2.1.5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等9个应急工作组。具体设立的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根据事故现状增减,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各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的市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公安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相关单位。


  职责:在市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抢险救援组


  组成:市应急管理局,事故单位的市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市公安局,武警百色支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其他相关单位。


  职责:主要负责实施经市指挥部同意批准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负责向应急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现场的图纸资料;组织指挥各类救援队伍进入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警戒保卫组


  组成:市公安局,武警百色支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职责:主要负责封锁、警戒、控制、保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维护事故发生单位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疏散转移现场和周边受威胁区域人员;开展交通管制,在现场外围开辟专用通道供应急救援车辆和人员通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


  组成:市卫生健康委,市红十字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等。


  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救护车、医疗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开展伤员及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工作。


  (5)后勤保障组


  组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公安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商务局、通信管理局等。


  职责:主要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的调配;为救援人员提供食宿场所;为受灾人员提供临时安置场所;为救援提供气象监测和预报;协调电力企业保证现场电力供应;现场救援物资和设备存放和保管;开辟救援应急通道,保证救援车辆物资畅通及损坏道路抢修、维护;事故现场空气及水域水质检测及预警和处置。


  (6)人员疏散安置组


  组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民政局,事故单位,红十字会等。


  职责: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7)善后处置组


  组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总工会,百色银保监分局、医疗保障局,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


  职责:主要负责开展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8)宣传报道组


  组成:市委宣传部,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处置主管部门和外事、公安等部门。


  职责:主要负责开展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工作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


  组成: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总工会、监察委员会、事发地人民政府,事故单位的市行业主管部门,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视情况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职责:主要负责按规定组织开展事故前期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取证,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初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初步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将有关原始资料、证据和初步调查结论提供给履行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职责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2.1.6专家组


  专家组由市安全生产专家库的专家或其他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方案研究制定;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演变和救援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全市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设立和组建本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风险防控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种安全风险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对重大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要根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重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监测。


  3.2.2预警


  (1)预警级别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相对应。


  (2)预警发布


  ①发布主体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向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见《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提出建议,由自治区指挥部发布,经自治区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市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市、区)指挥部发布。跨县(市、区)行政区划的蓝色预警,须经市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县(市、区)指挥部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且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进行预警发布。


  ②发布程序


  Ⅰ级、Ⅱ级预警发布程序:


  A.Ⅰ级、Ⅱ级预警由自治区指挥部负责发布。


  B.市指挥部接到自治区指挥部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后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把预警信息通知到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县(市、区)。


  Ⅲ级预警发布程序:


  A.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Ⅲ级预警条件的,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B.市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Ⅲ级预警时,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Ⅲ级预警要报告市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Ⅳ级预警发布程序:


  由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参照以上程序制定发布程序。


  ③发布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预警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强监测力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预警解除


  当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3.3.1分级应对


  生产安全事故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当生产安全事故超出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市人民政府对事故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市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必要时,请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帮助和指导,或由其负责应对。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3.3.2响应分级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敏感时期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生产安全事故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市层面根据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市层面应急响应一般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一级响应由总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指挥;


  二级响应由指挥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指挥;


  三级响应由指挥长或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四级响应由副指挥长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启动一级响应由总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响应由指挥长决定;


  启动三级响应由指挥长或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副指挥长决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响应级别可参照市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市层面生产安全事故响应原则上按如下标准启动响应:


  (1)一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初判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一级响应标准后,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总指挥长决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步骤: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部门。


  ②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相应级别的响应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一起迅速进行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⑤做好配合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2)二级响应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经分析评估,初判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二级响应标准后,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步骤:


  ①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有关部门。


  ②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相应级别的响应通知,和当地人民政府一起迅速进行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⑤做好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工作的相关准备。


  (3)三级响应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有关处室经分析评估,初判事故程度达到启动三级响应标准后,向指挥部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市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的负责同志决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并采取以下步骤:


  ①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


  ②向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出三级响应的通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迅速进行抢险救援,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③召开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议,研究部署应急救援工作。


  ④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安排,派出人员赶赴事故地区,按照本预案要求迅速组建各应急工作组。应急工作组牵头部门召集参与部门研究制定工作组处置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细化分工,并调集队伍、物资、装备组织实施。


  (4)四级响应


  发生比较严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收集事故信息,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四级响应的建议,由副指挥长启动四级响应。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办公室密切跟踪动态,收集事故信息,对负责应对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请求事项,帮助协调解决。


  当事故超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指挥部报告,市指挥部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组织指挥。


  3.3.3提高响应级别


  当生产安全事故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并难以控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提高响应级别的建议,并说明需要提高响应级别及增援的原因,经市指挥部同意后,由提高响应级别后的对应指挥人员宣布提高响应级别。原则上,响应级别提高为一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总指挥长宣布;响应级别提高为二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宣布;响应级别提高为三级响应,由市指挥部指挥长或指定负责同志宣布。


  当一般、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扩大、发展为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不能有效处置或超出市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市人民政府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实施扩大响应或增援,或者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指挥部启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


  3.3.4降低响应级别


  当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处置,或者有减小、减轻的趋势并得到有效控制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指挥部实施降低响应,并说明需要降低响应及取消增援的原因,经市指挥部同意后,由降低响应级别后的对应指挥人员宣布降低响应级别及取消增援。


  3.4应急处置与救援


  3.4.1信息报告


  全市各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准确、规范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按规定向事发地有关单位和相邻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构通报。


  对以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在第一时间使用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


  (1)造成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生产安全事故。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5)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的生产安全事故。


  (6)其他需要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


  接到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乡、镇(街道办)、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1小时内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要分别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厅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4.2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组织采取相应措施。特别是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立即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先期处置。先期处置的主要任务是:迅速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封锁危险场所,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个人。


  3.4.3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有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要切实负起应对事故的责任,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全市各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市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市人民政府请求自治区或其部门帮助和指导,或者由其组织指挥。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在现场的各方面应急力量要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当市工作组、市有关部门工作组在现场时,县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履行应对职责的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组织参与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全市各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事故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现场所有应急力量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及时报告工作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3.4.4处置措施


  (1)组织救援力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就近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救援,必要时组织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以及技术专家等力量参与事故救援,调集救援物资、装备。各救援力量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指挥下,明确任务分工,落实救援职责。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2)救治伤员


  迅速将受伤人员送医院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视情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赶赴事发地,设置临时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


  (3)群众应急防护


  及时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有关安全防护知识。当发现居民点、人员密集区受到事故引发的威胁时,立即制定紧急疏散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有组织、有秩序疏散居民及其他受威胁人员。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病能及时治疗。


  (4)维护社会治安


  加强事发地现场及周边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行为。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等重要场所加强治安巡逻,维护社会稳定。


  3.4.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原则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或现场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人民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对可能造成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于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对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3.2监测与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2)信息发布部门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负责。


  (3)信息发布形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和事发地县(市、区)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移动新媒体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4.6救援暂停


  在救援中发现可能直接威胁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等情况时,现场指挥部经专家充分论证,报市指挥部,由市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指挥人员宣布救援暂停,并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化解风险。在隐患已经消除后,继续组织救援。


  3.4.7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应当在救援结束后组织检查验收,经确认遇险人员全部得救或者经过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批准抢险救援人员撤离,同时报请启动应急响应的指挥人员终止应急响应。


  现场指挥部或者统一指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生产安全事故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决定停止执行依照本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的全部或者部分应急救援措施。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给予补偿。


  3.5恢复与重建


  3.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征用物资补偿、保险理赔、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善后处置工作。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实施善后处置工作。


  3.5.2调查与评估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全市各级有关人民政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牵头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地点)概况;事件发生及处置经过;事件造成的后果、经济损失等;事件原因和性质;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及其有效性评估;事件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向上一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当形成工作总结报告,经市相应行业(领域)指挥部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


  3.5.3恢复重建


  应急处置结束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实施方案,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组织开展整改工作。开展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恢复生产方案及整改工作落实情况,经行业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组织专家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等。目前,市级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有矿山队1支,危险化学品队2支。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全市各级、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或者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全市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工作。


  4.2财力支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应当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完毕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市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财政分级负责原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4.3物资装备


  市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相关法律规范和实际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4.4科技支撑


  (1)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市应急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研发专业处置技术,加强技术储备,为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保障。


  (3)市各行业(领域)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救援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负责本辖区、本部门(单位)信息收集、分析处理和上报。


  5预案管理


  5.1预案修订与评估


  (1)本预案是广泛听取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后,结合2015版的情况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修订而成。


  (2)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3)发生下述情况时,由负责编制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①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安全生产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⑥其他情况。


  (4)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及各自职责,及时修订、完善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5.2预案审批与衔接


  (1)本预案是为应对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应急预案,是《百色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同时衔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本预案相衔接。


  (3)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5.3预案演练


  (1)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2年组织1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2)市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3)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5.4宣传和培训


  5.4.1宣传


  (1)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市有关部门要广泛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类媒体提供相关支持,提高全民安全生产和应急避险意识。


  (2)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社区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社区应急常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辖区民众的应急素质。


  5.4.2培训


  市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同时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志愿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预案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


  5.5奖励与责任追究


  5.5.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有力实施抢险救援工作,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5.5.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追究其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阻碍、破坏应急救援工作行为的。


  6附则


  1.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百政办发〔2015〕84号)同时废止。


  7附件


  7.1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7.2市专项指挥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

1

煤矿事故

市应急管理局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

非煤矿山事故

3

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4

危险化学品事故

5

工贸行业事故

6

火灾事故

市消防救援支队

市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7

道路交通事故

市公安局

市交通事故应急指挥部

8

水上交通事故

市交通运输局

9

民用航空器事故

10

铁路交通事故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11

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事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城乡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

12

供水突发事件

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市供水事件、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

13

燃气事故

14

大面积停电事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指挥部

15

通信网络事故

市通信网络事故应急指挥部

16

特种设备事故

市市场监管局

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