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安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隆政发〔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隆安华侨管理区,县直县级各有关单位:
现将编制的《隆安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6月22日
隆安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和应对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4)《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6)《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
(7)《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8)《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
(9)《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1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
(11)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5号)
(12)《广西壮族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3)《广西壮族自治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预案管理文件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隆安县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因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事故救援工作参照本预案开展。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矿山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同时做好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依靠和发挥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本级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县、乡镇(管理区)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依次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准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工作。
1.5事故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隆安县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件。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故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4个级别,根据不同灾难级别启动相对应预警级别(详见3.1预警级别划分)。
1.6本县矿山基本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1.6.1矿山基本情况(使用最新数据)
我县矿山主要涉及银、方解石、石灰石等矿种。据2022年4月统计数据,我县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非煤矿山12座,尾矿库2座,均为广西凤凰银业有限公司管理,正常使用尾矿库1座,停用尾矿库1座,露天矿山为石灰岩矿和页岩矿,矿山基本实现机械化开采。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机械伤害、中毒窒息、物体打击、透水、火灾、触电、高处坠落、冒顶片帮、尾矿坝垮坝等危害性因素。
1.6.2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非煤矿山主要的安全风险在于地下矿的采矿、掘进、运输、通风、排水、机电、提升、顶板管理和露天矿山的爆破、排险、铲装、运输、加工等环节,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有爆破、冒顶片帮、中毒窒息、透水、火灾、机械伤害、物体打击、触电、高处坠落、滑坡、坍塌、运输事故等。露天非煤矿山以石灰岩矿为主,主要是边坡坍塌滑坡、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尾矿坝垮坝等事故。
全县共有尾矿库2座,尾矿库分布在古潭乡,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有生产尾矿库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干滩长度不足、坝体安全超高高度不足、浸润线高度超高、截洪排洪设施运转不正常,停用停建尾矿库无人管理容易引发溃坝垮坝事故。尾矿库主要事故类型为溃坝、垮坝、漫坝。
近年来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主要为露天矿山工业生产线物体打击、运输车辆伤害、机械伤害事故和地下矿山冒顶片帮。
1.7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隆安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门,是全县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县矿山事故应对工作,与南宁市矿山专项应急预案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乡镇(管理区)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县有关部门的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企业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隆安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
2.1指挥部及职责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隆安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应急局局长、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管理区)负责人。
启动Ⅳ级以上响应时,由县长担任总指挥
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协调与县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关系;
(3)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加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决定启动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2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局、自然资源局、经信局、财政局、人社局、公安局、卫健局、文体旅游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交通局、消防救援大队,南宁市矿山救援中队,隆安供电局、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各乡镇、华侨管理区。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覆盖范围内矿山事故的处置和通知;在职权范围内调度有关应急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信息、地面应急通信系统;为矿山重大事故的应急指挥和协调提供平台;负责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协助指挥部做好相关协调工作;组织职能部门参加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等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矿山事故抢险救援的宣传报道。指导有关单位及时准确、依法依规发布相关信息,做好新闻舆论引导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提供应急救援相关矿产资源技术资料,协助开展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等。
县经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调度工作,承担应对重大及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的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
县财政局:负责矿山应急救援资金的准备、调度和落实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相关工作;依法查处矿山企业劳动保障违法事件。
县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卫健局:负责医院的联系及安排,组织急救车辆和医务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随时向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接运、火化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救援捐赠工作。
隆安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中环境监测工作,对矿山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提出处理方案;指导和监督污染物的处置及生态环境的恢复。
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事故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参加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矿井地下部分以外的火灾事故现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等工作。
南宁市矿山救护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理措施的制定和审查,组织一切力量对井下遇险人员实施应急救援。
隆安供电局: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供电保障工作。
隆安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通讯部门:负责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通讯保障工作。
各乡镇(管理区):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3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隆安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771-6522136),承担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指导各乡镇(管理区)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协调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调度专业应急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组织指导全县矿山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修订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承担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专家组职责
联系使用南宁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专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专家聘用和日常管理工作。
专家组主要职责是:
(1)参与矿山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
(3)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4)参与制订、修订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承担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等。
2.5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县、乡镇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工作。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矿山事故时,若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则县、乡镇成立的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并入其指挥部工作。
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安委办
组成单位:县应急管理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组织和协调各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意见,并督促落实;负责现场应急值守;报告和通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等工作。
(2)现场应急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
组成单位: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矿山企业、南宁市矿山救护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应急救援方案和处置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应急救援物资到位,组织现场应急救援等工作。
根据事故类型、程度和应急工作要求,需要其他部门参加的,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组成人员: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和制定,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
组成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局、气象局、交通局、隆安供电局、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矿山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物资、经费、气象、通信、运输、电力等各种保障工作。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县卫健局
组成单位:县公安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医院做好受伤人员的抢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卫生防疫工作,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负责事故中的环境监测工作。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
组成单位:县民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矿山企业、保险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生活保障,负责遇险遇难亲属安置、安抚;负责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赔偿、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社会捐赠;污染物清理处置、环境恢复等。
3预警
3.1预警级别划分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态势,将矿山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各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与预测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分级标准相对应。
蓝色预警(Ⅳ级):有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黄色预警(Ⅲ级):有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橙色预警(Ⅱ级):有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安全生产事故。
红色预警(Ⅰ级):有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的安全生产事故。
认为达到或预计可能达到红色、橙色预警的报告提请自治区指挥部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指挥部发布;蓝色预警由县指挥部发布。
3.2预警发布
3.2.1红色预警、橙色预警发布程序
(1)县矿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县发生矿山Ⅰ级、Ⅱ级、Ⅲ级事故隐患灾难信息,按规定时限报告南宁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条件的,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自治区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红色预警、橙色预警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橙色预警要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红色预警要报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2.2黄色预警发布程序
(1)县矿山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矿山Ⅲ级事故隐患灾难报告后,经核实、分析,符合黄色预警条件的,向市矿山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2)市矿山指挥部认为需要发布黄色预警时,由市矿山指挥部指挥长或其授权人签发预警发布文件,及时对外发布警报,黄色预警要同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预警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级别、影响估计、警示事项、预警预防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各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接到预警后,应当立即组织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3跨县级行政区域蓝色预警发布程序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蓝色预警,须经南宁市指挥部授权批准后,由相应县区指挥部对各自辖区进行发布。事故隐患难以控制有扩大趋势等情况时,提升预警级别,并由相应级别的指挥部进行预警发布。
3.2.4蓝色预警发布程序
蓝色预警由县矿山应急救援指挥部参照以上程序发布。
3.3预警预防机制
各级各部门将预警预防行动寓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过程,对突发事件的风险源、风险因素、风险影响、风险防范与应急对策进行识别和分析,建立相应的预警预防预案,及时发现、报告突发事件隐患。
预警发布后,各级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和监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预防和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必要时,可以依法要求生产经营单位采取停产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应急措施,落实应急物资、应急救援队伍待命,做好群众疏散等各项应急准备。
4信息报告
(1)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应当在半小时内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煤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市应急局、并向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报告。
(2)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对于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在获知事故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市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3)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事故原因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负责事故报告的单位应及时做好续报工作。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于当日续报。
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5应急响应
5.1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矿山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事故)、Ⅱ级(重大事故)、Ⅲ级(较大事故)、Ⅳ级(一般事故)。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启动Ⅰ级响应: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启动Ⅱ级响应: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较大事故,启动Ⅲ级响应: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一般事故,启动Ⅳ级响应: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矿山应急响应坚持属地化管理原则,按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等级,分别响应。发生一般(Ⅳ级)矿山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组织应急处置;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矿山事故矿山事故及险情时,启动县级预案,并在南宁市及自治区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组织应急处置。
5.2应急响应启动
(1)发生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南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预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南宁市、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2)发生较大事故(Ⅲ级),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提请南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待南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后,由南宁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3)发生一般事故(Ⅳ级),成立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并担任总指挥,负责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5.3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指挥部负责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总指挥根据县委、县政府领导指示及总指挥职责,启动Ⅳ级响应,向南宁市政府请示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
(3)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核实矿山事故情况,整理相关资料和信息,为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传达指挥部关于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意见。
(4)事故现场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现场部署、指导、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及矿山企业采取具体的应急处置措施。
(5)指挥部确定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部成员单位,通知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相关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6)及时向县政府报告矿山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5.4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矿山事故救援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按照分级响应,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矿山企业有关人员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矿山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挥协调事项如下:
①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组织专家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医疗、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2)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消除事故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扩大。
③根据事故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矿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组织各种应急保障。
5.5应急救援终止
在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出现进行抢险救灾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救援人员人身安全无法保障,或者极易造成事故扩大化,引发次生灾害发生,导致更大损失,或者无法实施救援等情况时,经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救援意见,由应急现场指挥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5.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井下应急救援必须由专业矿山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应急救援人员必须根据矿山事故的类别、性质,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才能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分、风向和温度等,确保工作地点救援人员的安全。
5.7信息发布
现场指挥部及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和管理新闻报道工作,信息发布要遵循及时、主动、客观、准确、规范原则。
5.8应急结束
应急救援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事故隐患消除后,按响应等级,经县、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规定要求的上级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现场指挥部撤销。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宣布应急结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治疗、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和劳务补偿、救援费用支付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安抚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秩序。
6.2保险理赔
矿山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安排人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6.3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工作由应急部门牵头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查明事故原因,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发生。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由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组织,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全力协助事故调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矿山应急救援工作更好地开展。
7保障措施
7.1救援队伍保障
(1)广西矿山救援大队南宁中队是南宁市矿山事故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是矿山事故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
(2)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和县应急局,要督促所属(辖)矿山企业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护队伍;没有建立专职救护队伍的矿山企业,除建立兼职救护队伍外,还要与专职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
7.2经费保障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鼓励矿山企业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必要时由矿山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7.3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援药物、技术、设备,事故发生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急救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后续救援工作。
7.4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各乡镇(管理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各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交通运输工具的安排,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及时到达现场,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7.6通信保障
驻隆安的通信运营单位要为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提供支持;必要时,启动应急卫星、短波等无线通信系统和终端设备,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具有爆炸危险性气体环境事故现场不得使用非防爆通讯器材。
7.7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放通行证,限制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加强对重要人员、重点区域、重要物资和设备的防范和保护。
7.8技术支持与保障
县应急局依托南宁市矿山应急救援专家信息库,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召集有关专家研究分析事故情况,提出应急救援措施意见,制定应急救援方案。
7.9宣传、培训和演练
(1)宣传。各级应急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向员工说明矿山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组织矿山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培训。县应急部门和矿山企业,需将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高有关人员处置事故的能力和素质。
(3)演练。相关部门、相关乡镇负责应急演练工作,并加强对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
矿山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县矿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方面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县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有关预案,做好与本预案的各项衔接工作。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救援过程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烈士。
(3)对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真实情况的,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或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县应急局值班电话:0771-6522136
8.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基本程序流程图
2.隆安县矿山基本情况表
附件1
附件2
隆安县矿山基本情况表
号 | 采矿权人 | 矿山名称 | 采矿许可证 | 法定代表人 | 生产规模(万吨) |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 许可证有效期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限期限 | 备注 |
县本级发证矿山(石灰岩矿5个) | |||||||||
11 | 南宁市隆安县万伟矿业有限公司 | 隆安县南圩镇百朝龙埋山采石场 | C4501232011127130124464 | 韦东 | 150 | 0.0546 | 2021.05.26-2026.05.26 | 2022.01.25-2025.01.24 | 正常生产(已复工) |
22 | 隆安县丁当镇岜局在山采石场 | 隆安县丁当镇岜局在山采石场 | C4501232009037120010018 | 陆秀迎 | 150 | 0.0545 | 2021.03.19-2023.09.19 |
| 基建期 |
33 | 隆安县浪湾华侨农场谢秋来采石场 | 隆安县浪湾华侨农场谢秋来采石场 | C4501232009117120049140 | 卢克海 | 49 | 0.0335 | 2020.01.21-2024.01.21 | 2020.11.06-2023.11.06 | 企业自行停产 |
44 | 广西兴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 隆安县雁江联龙安马山石场 | C4501232010087130073689 | 刘兴东 | 25 | 0.0173 | 2020.10.13-2025.10.13 | 2019.08.06— 2022.08.05 | 正常生产(节后还未复工) |
55 | 隆安县古潭育英巴底弄石场 | 隆安县古潭育英巴底弄石场 | C4501232009027120004430 | 凌雄 | 150 | 0.1998 | 2021.01.13-2031.12.13 |
| 基建期(节后还未复工) |
县本级发证矿山(页岩矿3个) | |||||||||
1 | 广西宝源投资有限公司 | 隆安县城厢西宁二林班山页岩矿 | C4501232010067130066762 | 游精华 | 13.5 | 0.0413 | 2018.12.12-2022.08.12 | 2020.5.12-2023.5.11 | 正常生产,到期拟关停 |
2 | 隆安县建峰巴阳砖厂 | 隆安县建峰巴阳砖厂页岩矿 | C4501232009027120004748 | 陈森华 | 13 | 0.0485 | 2020.01.21-2025.01.21 | 2018.01.31-2021.01.30 | 停产 |
3 | 隆安县华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隆安县那桐镇那门猪头山页岩矿 | C4501232009027130005469 | 潘伟生 | 25 | 0.1342 | 2019.04.16-2029.04.16 | 2019.05.14-2022.05.13 | 正常生产(已复工) |
县本级发证矿山(泥岩矿1个) | |||||||||
1 | 隆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隆安县城厢镇老寿岭水泥配料用泥岩矿 | C4501232010017120056239 | 俞越 | 10万m3 | 0.0709 | 2020.06.24-2030.06.24 |
| 水泥配料 |
县本级发证矿山(方解石矿1个) | |||||||||
11 | 隆安县都结乡天隆村隆怀屯刘积红方解石矿(刘积红) | 隆安县都结乡天隆村隆怀屯刘积红方解石矿 | C4501232009126130055053 | 黄明新 | 5 | 0.0294 | 2019.05.15-2022.05.15 |
| 因林业指标问题基建期停建 |
市级发证矿山(石灰岩矿1个) | |||||||||
11 | 隆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隆安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隆安县那发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 | C4501002016087110142657 | 俞越 | 250 | 0.5819 | 2017.12.28-2036.08.02 | 2020.07.27-2023.07.26 | 水泥用石灰岩(已复工) |
厅级发证矿山(银矿1个) | |||||||||
12 | 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 | 广西凤凰银业有限责任公司凤凰山银矿 | C450000201134140110952 | 黄体 | 13.5 | 1.024 | 2021.03.29-2026.12.29 | 2021.6.4-2024.6.3 | 停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