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信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广西检验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做好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南宁海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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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桂卫家庭发〔2015〕4号
- 公布年份:2015.04.16
- 实施日期:2015.04.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信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广西检验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做好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工作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广西壮族自治区综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网信办、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南宁海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局、广西检验检疫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局关于做好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工作的通知
桂卫家庭发〔2015〕4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宣传部、综治办、网信办、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邮政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各隶属海关,各检验检疫分支机构、广西检验检疫局保健中心: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不懈努力,积极宣传倡导关爱女孩,健全利益导向机制,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近期全国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出现了新的动向,一些非法机构通过网络拉“业务",由专人上门或选取隐蔽地方为内地孕妇抽取静脉血样,送往境外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形成了非法牟利的地下产业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4部门《关于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4〕9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我区是国家出生人口性别比重点监控的省区之一,属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高危省区,形势不容乐观。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是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实施“两非"行为,不仅剥夺女孩的生存权,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而且会导致男性婚配困难、婚姻挤压等社会问题,不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影响人口安全以及社会和谐稳定。
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加剧了出生人口性别结构失衡,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建立人员经费保障制度,健全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我区临近香港等主要防控地区,尤其要针对重点环节,严格落实打击防控措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打击防控长效机制
(一)加强沟通协作,完善机制。建立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联席会议制度,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牵头,召集相关部门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遇重大案件或者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主要通报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各方提出的有关事项、工作意见以及联合整治行动的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二)加强联动配合,提升成效。充分发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的牵头作用,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打击防控工作。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投诉举报。一旦发现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要坚决予以彻查和打击,务必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
(三)加强督查指导,狠抓落实。结合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全区每年开展两次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联合督查,督促指导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履行好工作职责,严格工作标准,确保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三、落实部门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合力
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一)卫生计生部门牵头负责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打击防控工作,加强对各类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加大对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使用采血及其他产前诊断技术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医务人员加强禁止“两非"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禁止泄露孕妇私人信息。
(二)宣传部门负责加大关爱女孩、促进性别平等和禁止“两非"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配合卫生计生委等部门适时曝光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典型案例,发挥震慑警示作用。
(三)综治组织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打击“两非"中介的工作合力;将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纳入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强排查整治,努力促进网格化管理全覆盖;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对发生重特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案件,或出现突出问题、经反复整治得不到解决的地区,视情节依法分别实行诫勉谈话、黄牌警告、挂牌督办、一票否决。
(四)网络信息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新闻网站、商业网站、医疗药品信息服务类网站、医药企业和医疗机构自设网站的日常管理;加强网站广告发布的审核工作,指导、督促网站严格落实广告审查相关规定,严禁发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加强对搜索引擎类网站的管理,督促搜索引擎类网站通过设立过滤关键词等技术手段,屏蔽网上涉及胎儿性别鉴定广告信息,坚决阻断相关广告网上传播渠道;及时清理博客、论坛、即时通讯工具等互动环节和非法中介网站涉及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的广告信息;加大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力度,对违规发布采血鉴定胎儿性别广告的网站视情节依法查处。
(五)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血样出境审查的监管,负责血样出境的审查,按程序上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审批及办理出境证明。
(六)电信主管部门负责配合网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加强对采血鉴定胎儿性别等相关网络信息广告的监管。对经认定为利用互联网发布“两非"广告信息的互联网站,依法注销其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并通知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七)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卫生计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依法查处非法采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对工作中发现的“两非"中介和从事“两非"行为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及时通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并配合查处;对有关部门移送的“两非"违法犯罪线索,逐一组织核查,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和边检部门积极参与开展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落实边控措施;加强与港澳纪律部队开展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执法合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动员社区社会组织和广大社区居民协助政府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及时有效应对,形成群防群控、动态监控的局面。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做好货物受理环节管理工作,健全货物受理环节的验视制度,加强对血样类限运物品的检查、甄别和处置。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血样类货物运输出境业务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禁止非法运输血样出境。
(十)海关部门负责加强血样出境监管。对人体血液和血液制品,应当严格验核主管部门的批件及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通关单》,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加大对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邮件、快件以及运输工具的监管力度,对所查获的非法出境血样依法处置;协同邮政部门督促邮递、快递企业严格履行验视内件及审核寄递人真实身份的法律义务。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查处发布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广告的违法行为。
(十二)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加强口岸检疫检查工作,严格把控出入境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卫生检疫审批、口岸查验等环节,严禁血样非法出境;加强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的管理,按照规定项目实施体格检查,严禁从事“两非"行为和泄露孕妇私人信息;加强与卫生计生、海关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收集上报有关信息。
(十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医疗器械注册监管,禁止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的注册;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经营通过采血或超声等其他方式用于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胎儿性别鉴定相关产品的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发布相关警示信息,提高消费者警惕性和辨别力,不购买、不使用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相关医疗器械,不参与通过采血等方式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
(十四)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加大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宣传力度,明确禁止利用寄递渠道非法寄递血样出境的相关要求,增强企业员工打击防控采血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意识和防范能力;督促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严把收寄防范关口,以寄往重点地区的邮件、快件为重点,逐一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从严控制血样寄递出入境,对不能提交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寄递的血样,一律予以拒收,严防血样非法流入寄递渠道。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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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