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快速聚焦: 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梧长市监办发〔2022〕2号
- 公布年份:2022.01.11
- 实施日期:2022.01.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
梧长市监办发〔2022〕2号
各乡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各片区:
现将《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
未尽事宜请联系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联系方式:3955901。
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22年1月11日
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统筹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以下简称“两节")期间药品安全、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维护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气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函〔2021〕108号)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1〕97号)、自治区药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元旦春节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桂药监办〔2022〕101号)文件要求,现就做好“两节"期间“两品一械"质量监督检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识“两节"期间的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充分认识做好“两节"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为人民群众管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落实“两节"期间“两品一械"监督检查的责任。加强领导,成立领导小组,落实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严永康副局长
成员:欧阳月琴、容庆辉、林科达、邱贵东、黄柳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负责组织协调开展“两节"期间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责分工
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负责综合协调各片区及各所开展工作,组织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组织监督检查,统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负责汇总完成工作总结。
联系人:黄柳锋
联系电话:0774-3955901
二、明确重点,加大检查力度,扎实开展专项检查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体防控策略,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落实常态化防控措施,做好“人"“物"同防,出现突发情况及时果断处置。做好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物资经营和使用监管,严格查验防疫药品、医疗器械产品供货单位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和追溯信息证明。加强防疫类药品、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监测;加强对高风险性、关注度高、量大面广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不良事件的监测,要以严重不良事件为监测重点,坚持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坚决防范和有效杜绝群体性危害事件的发生。
(二)突出重点环节监管。加大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对问题企业和产品立即采取责令停止经营、下架等行政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一律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网络销售化妆品安全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假冒伪劣,及时曝光违法行为;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维护合法权益。要以装饰性平光隐形眼镜、避孕套、零售药店和二类备案经营企业为检查重点。重点检查企业销售的产品的购销渠道是否合法、是否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岗;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广告是否合法等。检查经营和使用防疫药品零售药店及诊所不少于辖区内的30%,检查医疗器械二类备案经营企业家数不少于辖区内备案企业的30%,检查化妆品经营和使用单位不少于10家。
(三)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强化对药品购进渠道、冷链管理等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点的重点检查,着力加强对药品流通、使用环节主渠道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防止假冒伪劣药品流入市场和特殊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医疗器械重点检查是否从非法渠道购进防疫类医疗器械产品,医疗器械采购、验收、储存养护、不合格产品处理、不良事件报告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医疗器械储存、养护条件是否达到要求,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提供合法资质证明文件等。至少检查医疗器械使用单位2家。
(四)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强化对敏感热点信息的监测分析,对监测中发现的敏感热点传播信息要第一时间严防风险、部署应对、及时上报,并持续跟踪反馈舆情进展,及时核实、研判、回应公众重点关注热点问题,积极主动引导舆论,营造安全和谐稳定的节日氛围。
三、加强信息沟通
畅通举报渠道,对群众投诉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查处,不得推诿和拖延。一旦发生严重医疗器械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处理,不得迟报、虚报、瞒报。
专项检查结束后,于2022年2月21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和检查台账报局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股。
附件:
1.2022年两节期间检查任务表
2.2022年两节期间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检查表(经营环节)
3.2022年两节期间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检查表(使用环节)
4.2022年两节期间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专项检查表(经营环节)
5.2022年两节期间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专项检查表(使用环节)
6.2022年两节期间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表
表1
2022年两节期间检查任务表
序号 | 各片区、各所 | 药品经营使用单位 | 二类备案企业 | 器械使用单位 | 化妆品经营使用企业 |
1 | 大塘 | 26 | 26 | 3 | 3 |
2 | 红岭 | 18 | 18 | 0 | 2 |
3 | 兴龙 | 15 | 15 | 0 | 2 |
4 | 长洲镇 | 8 | 8 | 0 | 2 |
5 | 倒水镇 | 8 | 8 | 0 | 2 |
合计 | 长洲区(不少于) | 75家 | 75家 | 3家 | 10家 |
表2
2022年两节期间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检查表(经营环节)
被检查单位(盖章):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1 | 经营企业 | 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是否符合相关的管理要求 | ||
2 | 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是否进行专用登记,专册登记内容是否完整 | |||
3 | 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时是否查验、登记购买者姓名及身份证号 | |||
4 | 除按处方剂量外,销售销售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一次销售是否超过2个最小包装 | |||
5 | 店堂内是否有处方药销售的相关警示语 | |||
6 | 经营的药品是否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 | |||
7 | 经营的冷冻、冷藏药品是否符合要求 | |||
8 | 是否存在销售假劣药品行为 | |||
9 | 是否存在利用互联网提供药品信息或销售药品行为 | |||
10 | 店内是否公布有药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 | |||
11 |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GSP管理的情况 | |||
12 | 是否按规定销售兴奋剂药品 | |||
13 | 是否经营有终止妊娠药品、含米非司酮药品和促排卵药品 | |||
14 | 是否按规定上传重点品种收发货信息数据 | |||
15 | 四类药品是否按规定销售、登记并上报 | |||
16 | 是否开展疫情防控(戴口罩、测温、扫码等) | |||
其他: |
被检查单位人员: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说明:检查结果栏打勾填写,合格打“√",不合格打“×"并在备注栏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事实。
表3
2022年两节期间药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检查表(使用环节)
被检查单位(盖章):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1 | 使用单位 | 是否具有与所使用药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仓储设施; | ||
2 | 是否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 | |||
3 | 是否存在非法渠道购进药品 | |||
4 | 购进药品是否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采购药品是否按规定索取发票,证、票、帐、货、款是否相符一致 | |||
5 | 是否购进和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品,药品存储是否按规定进行; | |||
6 | 购进使用中药饮片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 |||
7 | 特殊药品、血液制品的购进、存储、使用管理是否按照规定进行; | |||
8 |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是否违法在市场销售; | |||
9 | 是否存在非常回收药品行为 | |||
10 |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运输、分发、储存疫苗是否按照规定实行全过程“冷链"管理,“冷链"设施设备是否完备运行良好,疫苗效期管理是否严格规范。 | |||
11 | 是否开展疫情防控(戴口罩、测温、扫码等) | |||
12 | 其他: |
被检查单位人员: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说明:检查结果栏打钩填写,合格打“√",不合格打“×"并在备注栏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事实。
表4
2022年两节期间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专项检查表(经营环节)
被检查单位(盖章):
备案证号(许可证号):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1 | 经营企业 | 抽查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 ||
2 | 经营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能提供货商和购进票据等合法证明文件 | |||
3 | 是否存在经营无注册证医疗器械产品 | |||
4 | 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企业各项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 | |||
5 | 存储区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产品存储要求 | |||
6 | 企业是否存在擅自扩大经营范围行为 | |||
7 | 企业是否经营有过期失效产品 | |||
8 | 企业质量管理人员是否在岗 | |||
9 | 店堂内的医疗器械广告是否合法 | |||
10 | 是否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
11 | 质量管理人员是否熟悉企业安装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
12 | 医疗器械的储存、养护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 |||
13 | 是否存在有网络销售 | |||
14 | 是否开展疫情防控(戴口罩、测温、扫码等) | |||
其他: |
检查结论:
被检查单位人员: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说明:检查结果栏打钩填写,合格打“√",不合格打“×"并在备注栏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事实。
表5
2022年两节期间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专项检查表(使用环节)
被检查单位(盖章):序号检查内容
序号 | 检 查 内 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1 | 使用单位 | 抽查的产品是否从合法渠道购进 | ||
2 | 使用的产品是否能提供货商和购进票据等合法证明文件 | |||
3 | 消防设施是否完善 | |||
4 | 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企业各项经营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 | |||
5 | 抽查的产品是否有合法证明材料 | |||
6 | 是否存在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产品行为 | |||
7 | 是否使用有过期失效医疗器械产品 | |||
8 |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及使用安全、有效的需要; | |||
9 | 对植入和介入类医疗器械是否建立了使用记录 | |||
10 | 抽查的植入类(介入类)产品是否有合法证明材料 | |||
11 | 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 | |||
12 | 医疗器械的储存、养护条件是否达到要求 | |||
13 | 是否开展并实施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 | |||
14 | 是否开展疫情防控(戴口罩、测温、扫码等) | |||
其他: |
检查结论:
被检查单位人员:联系电话:日期:年月日
检查人员:检查日期:年月日
说明:检查结果栏打钩填写,合格打“√",不合格打“×"并在备注栏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事实。
表6
2022年两节期间化妆品质量监督检查表
被检查单位(盖章):
备案证号(许可证号):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结果 | 备注 | |
1 | 化妆品合法性 | 所经营的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有效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 ||
2 | 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 |||
3 |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查看复印件);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取得“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查看复印件)。 | |||
4 | 化妆品标 识标签 |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有质量合格标记。 | ||
5 | 产品名称是否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其他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相关规定。 | |||
6 | 国产化妆品是否标明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化妆品标明原产国名或地区名、经销商、进口商、在华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 | |||
7 | 产品是否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标注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 |||
8 | 网络是否经营有非法添加禁用物质化妆品、假冒化妆品、无证生产化妆品、未取得批准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备案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经国家局和区局通报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通知暂停或停止销售的化妆品、违法宣称药妆、表皮生长因子、干细胞等的化妆品。 | |||
9 | 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批准文号: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是否标示备案 | |||
10 | 购货验收 | 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是否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是否索取供货企业的相关合法性证件材料:是否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是否建立购货台账。 | ||
11 | 保质期 | 抽查化妆品是否过期 | ||
12 | 储存条件 | 检查化妆品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是否保持内外整洁:是否有通风、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散装和供顾客试用的化 妆品是否有防污染设施。 | ||
13 | 是否按规定的储存条件储有化妆品 | |||
14 | 产品宣传店内宣传 |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宜传疗效: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健用医疗术语: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标注有适应症 | ||
15 | 所经营的化妆品是否存在应假或夸大宣传。 | |||
16 | 检查店内宣传资料是否存在宣称预防、治疗疾病功能等违规行为 | |||
17 | 其他 | 是否有自制化妆品行为等。 | ||
18 | 是否开展疫情防控(戴口罩、测温、扫码等) | |||
检查结论: 检查组成员: 日期: 年 月 日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被检查单位人员签字: 联系电话: 日期: 年 月 日 |
说明:检查结果栏打钩填写,合格打“√",不合格打“×"并在备注栏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具体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