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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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桂财规〔2017〕14号
- 公布年份:2017.12.28
-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17.12.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财规[2017]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监督管理,提高救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28日 附件 广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防汛抗旱补助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农业部 水利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和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防汛抗旱和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的专项补助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灾害的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防汛抗旱支出用于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和抗旱;地质灾害救灾支出用于已发生的大型地质灾害应急救灾,不包括灾害发生前的防治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台风、风暴潮、寒潮、海冰、草原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和植物疫情,草原鼠害、病害、虫害、毒害草,赤潮等。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农业厅商财政厅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地质灾害等)、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灾害以及严重旱灾。具体灾害种类和范围可由水利厅商财政厅进行调整。 本办法所称突发地质灾害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的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所造成的地质灾害。 第四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水旱灾害和地质灾害时,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落实责任,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第五条 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在自治区人大批复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的需要,按照《预算法》有关规定提前拨付救灾资金。 第二章 预算编制、分配下达与拨付 第六条 根据救灾资金规模,财政厅商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防汛抗旱和地质灾害救灾三个支出方向具体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原则上于灾情发生后5日内申请救灾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灾区所在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部门联合向财政厅和农业厅或海洋和渔业厅或水利厅或国土资源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厅和农业厅或海洋和渔业厅或水利厅或国土资源厅;属于区直单位的,可以由受灾损失的单位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果,包括受灾涉及的范围、程度、损失的金额,防灾救灾的措施,需投入的资金数量,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财政资金补助数额及具体用途等。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财政部门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各因素所占权重由各部门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时予以明确。资金分配的因素包括: (一)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养殖数量,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二)防汛抗旱支出方向:洪涝成灾面积、水利工程设施水毁(震损)损失情况、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和牲畜数量,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三)地质灾害救灾支出方向: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发生数量、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 第十一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由农业厅、海洋渔业厅、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由水利厅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地质灾害救灾支出方向由国土资源厅对各对各市、县(市、区)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厅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由财政厅分别商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落实。 第十二条 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已明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由财政厅商有关部门直接将救灾资金下达到受灾市县和区直相关单位使用。未明确救灾资金分配方案的,由财政厅根据财力情况和有关部门报送的受灾损失情况确定各受灾市县和单位的扶持金额,将资金下达受灾市县和区直相关单位使用。 分配给各市、县(市、区)和区直相关单位的救灾资金,由财政厅将资金下达给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区直相关单位,并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厅接到中央财政下达救灾资金文件后应当及时印发分解下达救灾资金预算文件,将救灾资金正式预算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和区直相关单位,同时抄送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应在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要求10 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财政厅;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应在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要求15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送达财政厅。 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原则上于灾情发生后20日内,由财政厅对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报送的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后下达。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补助对象 第十四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燃油、饲草料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渔船应急管理费、渔港应急维护及港池疏浚费用等; (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培训费、有毒有害补助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及进排水渠、助航设施修复、功能恢复和渔业机械设备等; (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 (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第十五条 防汛抗旱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用于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江河湖泊堤坝、水库、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农田水利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水毁修复,水文测报设施设备修复,防汛通讯设施修复,抢险应急物资及设备购置,组织群众安全转移。 具体开支范围:伙食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通信费。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水文测报费。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运输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机械使用费。应急度汛、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防汛物资储备费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其他费用。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等。 (二)用于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旱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中央抗旱物资储备费用。水利部购置、补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 地质灾害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补助遭受地质灾害的地方开展地质灾害救灾。包括灾后人员搜救等应急处置、为避免二次人员伤亡所采取的一定期限内的调查与监测、周边隐患排查、人员紧急疏散转移、排危除险和临时治理措施、现场交通后勤通讯保障等。 第十七条 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或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及管理部门。包括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及区直﹑市﹑县相关单位。 第四章 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十八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厅与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共同管理。各部门结合工作职责分别负责本单位管理的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提出救灾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配合财政厅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 财政厅是救灾资金分配管理部门,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财政厅负责救灾资金牵头组织协调。具体包括:制定或者会同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制定专项资金的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事项;组织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等。 (二)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负责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负责提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原则上于灾情发生后10日内将资金分配方案报送给财政厅;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日常管理监督和信息公开,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十九条 市县管理部门职责: (一)财政会同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根据相关规定及时下达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做好总结上报工作。 (二)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灾情汇总统计,并按照灾情轻重等情况及时提出资金申请并拨付资金;负责其立项项目编制申报、实施方案批复及变更审批、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及专项资金管理细则使用资金。 (三)已经成立海洋和渔业部门的市县,前两款中提及的“水产畜牧兽医”部门“渔业”职责由海洋和渔业部门负责,“畜牧业”职责由农业部门负责。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指导下,开展救灾资金申报和救灾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在向财政厅申请安排下一年度资金预算时,要按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预算绩效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绩效跟踪监控,并在年度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将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相关材料与次年4月底前送财政厅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 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办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对于补助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救灾资金或救灾物资,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当地(行政村或自然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受灾规模(农作物受灾面积、畜禽水产养殖受灾数量等)、补助的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或物资数量)等,由市、县(市、区)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农业、海洋和渔业、水产畜牧兽医、水利、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农业厅、海洋和渔业厅、水利厅和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广西防汛抗旱补助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农〔2014〕175号)、《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生产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农〔2016〕27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