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应急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1625169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玉政办函〔2019〕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5日

  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健全完善玉林市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玉林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玉林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三年作战方案(2018-2020年)》,以及《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林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本预案所指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大于100的污染天气。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市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测的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后,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各地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域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发布公开制度,主动公布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五)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玉林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我市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一)组织机构
  成立玉林市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全市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农机中心、市气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玉林供电局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主要负责人担任。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二)职责分工
  1.市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筹全市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研究、解决污染应急响应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2)负责决定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和解除条件,下达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指令。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具体负责组织开展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日常工作。
  (1)负责根据会商机制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对污染天气进行应急会商、研判,形成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建议。
  (2)负责根据市应急指挥部指示,发布应急响应启动、调整、解除的指令;指挥、组织、协调和督导有关部门、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落实污染防治工作。
  (3)及时对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及评估。
  3.各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措施及对应相关职责部门。
  (1)大气污染物浓度变化及趋势分析: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天气预报、适时开展人工降雨:由市气象局负责。
  (3)道路保洁、冲洗、洒水措施:玉林城区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玉州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负责(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和玉州区人民政府分区域包干落实道路保洁、冲洗、洒水措施,玉东新区管委负责辖区道路保洁、冲洗、洒水措施),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负责。
  (4)道路扬尘控制措施:玉林城区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玉州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负责,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负责。
  (5)工地及各类堆场控制措施:玉林城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负责,其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负责。
  (6)停车场控制措施:玉林城区由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负责。
  (7)企业限停产措施: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玉林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负责。
  (8)移动源控制措施:玉林城区由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负责。
  (9)餐饮源控制措施:玉林城区由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负责。
  (10)非法石灰窑、砖窑等“散乱污”控制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玉林供电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负责。
  (1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控制措施: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2)非法硫磺熏中药控制措施:由市市场监管局、玉州区人民政府负责。
  (13)秸秆综合利用和露天焚烧秸秆、垃圾等控制措施: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14)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防护措施:由市教育局负责。
  (15)负责组织、协调卫生防护和医疗救治工作,开展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16)负责保障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由市财政局负责。
  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大气污染源清单,落实污染天气下企业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

  (一)监测预报
  1.监测。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气象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的预报结果,结合我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网格监测数据等做好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2.预报。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根据自治区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的预报结果,结合我市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5至7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二)预警分级标准
  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1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1天(24小时)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2天(48小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3天(72小时),且预测AQI日均值>15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200。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200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300。
  (三)预警发布、调整与解除
  1.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当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当自治区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污染天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交预警发布的建议,获得批复同意后立即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发布本市的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情况,启动应急联动。
  2.预警调整。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3.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基本一致。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修订本级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县级应急预案应包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备案。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预案措施能落地、可操作。企业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做到“一城一案、一厂一策”。
  2.应急响应规范。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
  3.应急减排措施比例。
  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原则上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污染排放构成调整SO2、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分别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中,具体清单每年由相关部门更新。
  4.应急减排途径。
  (1)有效管控不同污染物。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燃煤电厂、平板玻璃、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源PM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等措施实现。
  (2)各种污染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建议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对石化、玻璃等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建议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的方式,通过提高污染治理效率等实现污染减排,通过在线监控实施监管。
  移动源减排措施。建议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采取在特定区域进行柴油车辆管控的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建议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等措施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对其他面源,建议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频次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四)分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提示。当预测AQI日均值>100持续24小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提示内容如下: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减少开放城市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建议加强对产生粉尘和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保持运行正常;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畅通;加强对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混凝土搅拌站、堆场等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对城市上风向露天秸秆、垃圾焚烧,露天烧烤,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等火点情况,加大巡查力度。
  2.Ⅲ级(黄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提醒儿童、老年人及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应减少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公共交通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减少开放城市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
  ①扬尘源控制措施。
  Ⅰ.道路控制措施:核心区域主干道路段洒水共6次,洒水量/m2;缓冲区域主干道路段洒水共4次,洒水量/m2;清扫方式为“吸扫车+洒水车+半小时内吸扫车”;对道路红线范围内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铺设防尘网处理;及时处理破损路面。具体措施包括:铺设砾石路床(仅对粘滞泥土道路)、动态清扫、道路硬化、道路绿化、喷洒抑尘剂等。
  Ⅱ.工地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缓冲区域内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渣土运输车和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缺少扬尘控制措施的工地根据要求增加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每月更新城区施工项目表和对应具体措施)。其他县(市、区)的施工工地清单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及更新。
  Ⅲ.其他扬尘控制措施:
  加大对各种大型货车停车场管理和巡查,对不落实扬尘管控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要停止使用。
  加大对辖区内颗粒物排放源(建筑工地、消纳场、堆场、道路撒漏、工业企业)的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
  ②工业源控制措施。
  切实加强陆川县北部、玉州区南部一带非法砖厂、石灰厂巡查力度,杜绝死灰复燃。
  工业企业减排: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限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综合性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在二环南路、民主南路到南高速出口路段、陆川路、人民东路、玉博大道、玉北大道等重点路段设立大货车、泥头车管制点,实行24小时检查。严厉查处机动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渣土车违规运输行为。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加强城区非法硫磺熏中药打击力度,开展夜间巡查,严防死守,严厉查处非法硫磺熏中药行为。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秸秆焚烧;建成区范围内禁止垃圾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
  3.Ⅱ级(橙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建议疾病患者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锻炼,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Ⅱ级建议性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建议措施:
  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干道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
  ①扬尘控制措施。
  Ⅰ.道路控制措施:核心区域主干道路段洒水共7次,洒水量/m2;缓冲区域主干道路段洒水共5次,洒水量/m2;清扫方式为“吸扫车+洒水车+半小时内吸扫车”;对道路红线范围内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铺设防尘网处理;及时处理破损路面。具体措施包括:铺设砾石路床(仅对粘滞泥土道路)、动态清扫、道路硬化、道路绿化、喷洒抑尘剂等。
  Ⅱ.工地控制措施:除应急抢险外,停止玉林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缺少扬尘控制措施的工地根据要求增加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每月更新城区施工项目表和对应具体措施)。其他县(市、区)的施工工地清单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及更新。
  Ⅲ.其他扬尘控制措施:
  加大对各种大型货车停车场管理和巡查,对不落实扬尘管控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要停止使用。
  加大对辖区内颗粒物排放源(建筑工地、消纳场、堆场、道路撒漏、工业企业)的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气象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空气中颗粒物浓度。
  ②移动源控制措施。
  缓冲区域范围内路段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和渣土砂石等工程运输车实施限行;缓冲区域范围内施工工地涉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部停工。
  ③工业源控制措施。
  切实加强陆川县北部、玉州区南部一带非法砖厂、石灰厂巡查力度,杜绝死灰复燃。
  工业企业减排: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④综合性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在二环南路、民主南路到南高速出口路段、陆川路、人民东路、玉博大道、玉北大道等重点路段设立大货车、泥头车管制点,实行24小时检查。严厉查处机动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渣土车违规运输行为。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秸秆焚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露天垃圾焚烧、禁止露天烧烤;建成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
  4.Ⅰ级(红色)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指引。
  建议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停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根据实际情况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2)建议性减排措施。
  Ⅰ级建议性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建议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根据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
  ①扬尘控制措施。
  Ⅰ.道路控制措施:核心区域主干道路段洒水共8次,洒水量/m2;缓冲区域主干道路段洒水共6次,洒水量/m2;清扫方式为“吸扫车+洒水车+半小时内吸扫车”,针对核心区域内路段,使用道路抑尘剂进行喷雾除尘,方式为“吸扫车+抑尘剂高压喷雾+半小时内吸扫车”;对道路红线范围内裸露地面进行硬化、绿化、铺设防尘网处理;及时处理破损路面。具体措施包括:铺设砾石路床(仅对粘滞泥土道路)、动态清扫、道路硬化、道路绿化、喷洒抑尘剂等。
  Ⅱ.工地控制措施:对于全市范围内所有施工工地: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全市范围内土石方作业;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的施工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止运输作业。缺少扬尘控制措施的工地根据要求增加施工扬尘控制措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每月更新城区施工项目表和对应具体措施)。其他县(市、区)的施工工地清单由当地政府负责制定及更新。
  Ⅲ.其他措施:
  加大对各种大型货车停车场管理和巡查,对不落实扬尘管控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要停止使用。
  加大对辖区内颗粒物排放源(建筑工地、消纳场、堆场、道路撒漏、工业企业)的巡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排放的行为,立即制止,依法依规进行严惩,并安排专人跟踪巩固。气象部门在条件具备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降低空气中颗粒物浓度。
  ②移动源控制措施。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县(市、区)城区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重型货车以及非道路工程机械等停止使用;渣土砂石等工程运输车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限行。
  ③工业源控制措施。
  切实加强陆川县北部、玉州区南部一带非法砖厂、石灰厂巡查力度,杜绝死灰复燃。
  工业企业减排:按照“一厂一策”采取停产、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等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排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④综合性控制措施。
  根据需要在二环南路、民主南路到南高速出口路段、陆川路、人民东路、玉博大道、玉北大道等重点路段设立大货车、泥头车管制点,实行24小时检查。严厉查处机动车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渣土车违规运输行为。停止水泥粉磨站生产,停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原材料运输。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的作业。加强对加油站油气排放治理设施使用和维护的监督管理。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烧烤;加强对没有安装油烟处理设施的、油烟处理设施无使用、油烟排放不达标的饭店、早点铺的监管;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秸秆焚烧,采用卫星观测火点数据对生物质开放燃烧排放量进行空间和时间监测;全市范围内禁止露天垃圾焚烧,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其他要求。
  各县(市、区)成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减少大气污染。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及有关职能部门落实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抽查。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应急响应终止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5个工作日内将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全市总结评估,5个工作日内报送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市、区)人民政府总结报告应包括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一)人力资源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大气污染应急工作,提高应对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二)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力度,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气象监测设备、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为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三)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做好国控、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联合气象部门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开展预报预测工作,根据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测的污染天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污染天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提高预测预警准确度。
  (四)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题、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五)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污染天气应对领导机构建立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建立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人员通讯录,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之间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应急信息快速、及时传递;确定1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辖区红色预警和Ⅰ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六)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强化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设。应建立健全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七)制度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订本单位的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预案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预案培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四)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相关成员单位发生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机构、职责有所调整的;
  2.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市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根据自治区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4年12月28日印发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玉政办发〔2014〕1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