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失效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北政发[2003]65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月九日
北海市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非典疫情在北海的发生和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的精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非典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为根本,全面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的工作要求,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将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北海经济发展,确保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非典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
(二)预防为主宣传普及非典防治和卫生防病知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城乡公共卫生状况。加强日常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蔓延。
(三)属地负责非典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非典防治工作负总责。市人民政府对全市范围内的医疗卫生资源和防控物资实行统一指挥、调度。
(四)分级预警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情况,将非典疫情划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不同预警级别将启动相应级别的工作预案(响应)。
(五)快速反应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和技术的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
(六)科学防治坚持科学防治策略,加强相关科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与操作流程,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统一、有序、快速、有效,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病例诊断
非典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必须由市县两级预防和诊断救治专家组逐级排查,作出初步诊断,最后由自治区专家组确认。
四、疫情预警分级
依据非典病例发生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四个预警等级:一般疫情(三级)预警:国外、港澳台地区或内地出现疫情,且有增加趋势。较大疫情(二级)预警:自治区内及与本市直接通航(车)的地区出现1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本市出现1例以上疑似病例,有在本市传播的趋势。重大疫情(一级)预警:本市出现1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有明显流行趋势。特大疫情(特级)预警:本市出现3例(含3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或出现两个以上疫点,有较明显的流行趋势。
五、应急响应
市非典专家咨询委员会根据疫情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报告,由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部分组织机构及部门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卫生、计划、财政、公安、经贸、教育、民政、人事、环保、建设、交通、农业、水产、工商、旅游、物价、质监、药监、计划生育、纪检监察、出入境检验检疫、宣传等部门以及工会、铁路、民航和武警、驻市部队等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负责领导、部署、协调、督查全市非典的防治工作。根据全市的疫情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全市防治非典的政策和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典办),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下设综合组、疾病控制组、医疗救护组、卫生监督执法组、后勤保障组和市非典专家咨询组。市非典办负责全市非典的日常防控工作;负责常规疫情监测报告、信息沟通、组织协调等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市非典办各组职责:综合组:负责协调各小组的工作;负责宣传、信息发布和对外联络等工作。医疗救护组:制订医疗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和防护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有关操作规程和技术规范;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疾病控制组:负责疫情信息管理,及时收集、分析国内外疫情信息;及时收集全市疫情、病情及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编写有关报告;掌握全市医疗卫生资源状况,提出防治工作的建议;指挥、协调各级卫生防疫工作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检查重点地区的隔离、消毒工作.卫生监督执法组:组织协调卫生执法机构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报告和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监督落实收治病人医疗机构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防护等措施,做好对学校、建筑工地及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等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后勤保障组:负责制定非典防治工作所需物资的储备计划、物资供应和调配,保证防治物资的供应和及时调运。市非典专家咨询组:对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报告,评价防治措施效果,为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服务。专家咨询组下设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部门职责
(一)卫生部门1、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非典的防治工作。2、组织制定医疗救治、预防控制等实施方案和措施。3、发布疫情信息和预警等级。4、对非典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管理等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查。5、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6、对公众进行健康教育和提供医学咨询服务。7、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和严重程度,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处理所需费用及物资计划和方案。
(二)财政部门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保证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非典疫情的药品、医疗设备、防护物资的购置经费;保证应急处理所需的运行经费;对病人的诊疗经费给予补助;对贫困地区应急处理给予财政支持,并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实施监督。
(三)计划部门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急救中心、传染病医院,县级医疗机构传染病科、发热门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隔离病区(室)的建设,并将建设项目列入各级政府每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
(四)公安部门加强非典流行时期的社会治安工作,保障社会稳定。协助卫生部门及时做好疫点、疫区现场隔离、封锁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负责对逃离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追查工作.
(五)经贸部门负责保障疫情处理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组织供应、调配和物资储备。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消毒药品的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调整、落实医药储备计划并及时供应;组织生产、流通企业全力支持相关物资的生产和供应,为疫情处理和社会需要做好保障。
(六)广播、新闻出版部门组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公布市非典办发布的疫情及疫情预警警报;开辟医疗卫生宣传栏目,开展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宣传报道.
(七)工商、物价和质监部门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监管,打击利用防治疾病的名义从事的各种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治药品及相关商品、医疗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价格信息的收集及对哄抬物价等违反《价格法》的案件进行查处。
(八)交通、铁路、民航部门督促运输单位落实交通卫生检疫等各项预防措施,对旅客进行监测,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报告卫生部门;协助做好病人转运和救援物资的运送.
(九)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及幼托机构落实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开展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
(十)民政部门负责指定专门火化场,对死亡的疑似或临床确诊病例的尸体及时进行火化处理;负责对殡仪馆工作人员的培训;制定低收入人群、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
(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污水处理与排放、医疗垃圾焚烧炉的设置与使用进行监督和监测。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患者救治期间、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做好相关人员医疗费用的医保基金结算和公费医疗结算工作.
(十三)旅游部门负责对各旅行社带团人员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和应急处理措施培训;做好外出旅游人员的健康教育;督促宾馆、饭店做好日常性预防消毒和客人的监测工作。
(十四)外事办公室对驻(来)市的国内侨胞、港澳同胞及外国人士提供必要的、及时的防治信息和知识,提供便捷的外来人员诊治场所;在翻译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和便利。
(十五)建设部门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监测和管理,落实预防措施,加强卫生知识的宣传。
(十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预防和医疗救治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筹集,供应和储备,并保证有关物质及时到位.药品监督部门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实行监督。
(十七)农业部门农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非典的预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非典在农村地区扩散。
(十八)水产部门协助抓好渔民的非典防范工作,尤其在休渔期间抓好宣传教育,落实监控措施,发现疫情及时报告卫生部门。
(十九)科技部门负责非典的科学研究工作,组织相关科研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对非典病因、治疗药物、预防药物、诊断方法的科学研究。
(二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传染病监测体检和国境口岸检验检疫工作,发现可疑症状的病人,及时做好临时隔离工作,并通报卫生部门;对病人的接触者、污染物及其污染区域立即进行严格彻底的消毒处理。
(二十一)计生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非典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非典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二十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我市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非典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三)武警部队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二十四)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常态管理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建立非典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对发热病人、医务人员及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发现有非典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送定点医院,由定点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断上报。
(二)报告1、对发热病人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热门诊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并逐级上报。2、县级以上医院发现非典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输入非典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非典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报告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所在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非典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3、市非典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非典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输入非典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4、县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可输入非典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转归、订正信息应在自治区诊断救治专家组做出最终诊断后6小时内按照报告程序上报.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典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重点发热病人排查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重点发热病人、非典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疫情信息发布
市有关非典的疫情信息,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授权后,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四、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1、发热门诊要按照《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的要求做好发热病人的诊疗、监测及疫情的上报工作。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严防医院内感染。2、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村委会要将发热排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3、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所)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学校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加强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监控系统和民工的健康登记,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加强建筑工地防疫措施,做好通风,消毒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5、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预防接种为降低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减轻非典防治工作压力,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积极推广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流脑A+C疫苗等非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宣传教育加强公众防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各部门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卫生监督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疫情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的疾病预防、监测措施的落实,对公共场所的消毒与防护、易感染人群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第四部分疫情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三级)响应(一)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全市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对来自疫区的旅客,严格执行健康登记制度,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适当控制从本行政区域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到疫区工作的,回来后必须向主管部门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登记,并接受卫生部门14天的医学观察。
(三)结束响应:国外、港澳台地区或内地末例非典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二、较大疫情(二级)响应在执行三级响应各项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各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由定点医院对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切断传染源,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非典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用专用救护车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加强医务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工作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本市一旦出现疑似病例,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实行“流调关口前移"。1、对病人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2、确认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3、对病人进行采样,采集鼻咽拭子、血液等人体标本迅速运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学检测;4、对病人所接触的物品以及住所、单位等出入的场所及疫点进行消毒;5、由疾控机构提出疫点隔离范围,联合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对疫点实施封锁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的医学观察;6、调查传播链,追访传染源。对无明显接触史、传染源不清的疫点,需扩大搜索范围,寻找可疑病例;7、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
(三)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非典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监督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各类场所的卫生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四)教育部门:加强对师生的健康监测,实行晨检制度,并强化室内外环境消毒。1、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时,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2、大中专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其所在班暂时避免集中上课。3、在疫区实习的大中专学生,停止返校,留在当地,待疫情平稳后方可返校。
(五)农村:县级、乡镇、行政村采取县级干部包乡、乡级干部包村、村委会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包户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落实“十户联保制",采取群防群控,开展测量体温等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六)居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通风、消毒,搞好环境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及时报告非典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村)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七)建设部门: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停止招收来自疫区的外地民工,工地民工尤其是来自疫区的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用人单位要立即送到当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现非典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民工原则上就地务工或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八)环卫部门: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负责非典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医疗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九)所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要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十)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旅游团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迪厅、卡拉0K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十一)结束响应。自治区内及与本市直接通航(车)的地区末例临床诊断病例以及本市末例非典疑似病例排除15天后无新报病例,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三、重大疫情(一级)响应在执行二级响应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突发疫情的紧急措施的实施进行决策。
(二)医疗救治部门:定点医院全力救治病人,减少病死率。严格各项院内隔离和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院内感染。如有必要,启用后备医护人员、隔离病房和储备物资,并调整专家力量协助开展救治病人的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预防控制工作组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指导各部门对有关场所、地点进行消毒.
(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落实疫点、疫区、留验站(所)、交通卫生检查站等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五)交通部门:在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健康登记等防疫检查。
(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时进行消毒。
(七)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要加强管理,做好消毒工作。宾馆、饭店等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加强通风和消毒,加强对客人的体温监测,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做好隔离、消毒,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文化娱乐场所一律停业.
(八)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隔离,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筛查。
(九)发生病例的场所由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十)教育部门:发现体温异常者,迅速采取隔离措施。1、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如需全校停课,学校需报请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需全校停课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市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二)结束响应。全市末例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四、特大疫情(特级)响应在执行一级响应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定点医院在全力救治病人的同时,努力做好病房的扩容工作,启动后备医院接纳更多的病人或疑似病人;请求自治区派出专家组协助救治病人或进行医疗资源的整合,实行统一调配和进行病例的转院工作。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依法保障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和整个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责任。
(三)结束响应。本市末例非典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经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第五部分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一)市、县(区)二级分别建立防治非典物资储备库。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防护服、16层医用口罩、防护眼镜、漂白粉晶片、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呼吸机,移动X光机、采样车等物资。
(二)疫情发生时,市人民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三)防治疫情的重点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建立北海市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部门联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科研保障(一)加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建设,规范和加强对非典人体标本管理等工作,建立和完善监测实验室网络。
(二)加强流行病学研究,协助查明非典病毒的宿主动物分布、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
(三)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非典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四)制定对发烧病人实施连续动态的血清学监测工作流程,尽快建立和完善监测实验室网络。
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六部分处罚
一、对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谎报疫情,造成疫情扩散甚至人员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拒不遵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控制疫情而作出的隔离等措施,影响疫情扑灭工作的,在强制执行2周隔离后按照《社会治安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其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部分附则本预案适用于北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根据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
1、北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工作职责及程序(略)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痰情监测报告网络(略)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略)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略)
5、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略)
6、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略)
7、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略)
8、建筑工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略)
9、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规定(略)
10、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工作规范(略)
11、医务人员防护工作规定(略)
12、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略)
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略)
1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略)
1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略)
16、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略)
1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略)
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略)
1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略)
20、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略)
21、广西北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