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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区应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422319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区应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象政办〔2022〕46号




二塘乡、各街道,区机关各部门,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


  为切实做好我区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经区政府同意,现将《象山区应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




象山区应急物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应对各类灾害事件,提高救援、救灾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我区应急物资采购、储备、调拨和管理,依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级应急物资是指财政负责安排资金,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储备需求、负责采购和监管、各应急储备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的专项用于紧急抢险、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区应急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统一调拨、无偿使用、谁保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财政安排资金采购和上级主管部门调拨,在二塘乡、各街道,区相关部门和象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存储的应急物资。

 

  第五条   区应急物资采用实物储备、协议储备、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对不宜长期存储或使用量大而储备不足的食品、饮用水、衣物等日常使用类物资实行协议储备。


  第六条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区级应急物资年度采购计划。


  区应急管理局原则上于当年第一季度完成年度采购计划的制定工作。年度采购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由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定同意后组织实施,落实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在紧急状态下,现有应急物资不能满足需要时,区应急管理局可依特别程序进行直接采购。


  第七条   应急物资年度预算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商区财政局确定预算采购资金。


  第八条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储备物资管理,储备物资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要定期盘库储备物资,做到“物、证、账、卡、图"五相符,并把应急物资储备库和各物资储备情况每季度向区应急管理局报送。物资数量、种类发生较大变更时及时抄送。


  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原则上于当年年底前将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包括入库、出库、报废的物资种类和数量等)进行盘库,预估翌年需求情况报区应急管理局汇总。


  第九条   应急救援物资超过储备年限或储备期间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严重不能继续使用的,由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做好报废的品种、数量和采购价值清单,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核实,待确定后对报废物资按规定程序处理,报废所得款项按规定上缴区财政。对棉被、棉衣等可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的物资,应提前在物资储备年限到期前1年,由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方案,商区财政局同意后实施,其他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应急物资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区财政。

 

  第十条   灾害发生后,受灾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应首先使用本级救灾储备物资,本级储备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区级救灾储备物资。


  申请使用区级救灾物资应由受灾乡(街道)及有关部门向区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自然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种类,转移安置人员或避灾人员数量;需用救灾物资种类、数量;本乡(街道)及有关部门救灾储备物资总量,已动用救灾储备物资数量;申请区级救灾物资数量等。


  第十一条   调拨物资属于固定资产的。调拨后参照固定资产管理的要求,将实物调到相应管理单位。


  一般情况下的调拨: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单位书面申请,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审批,仓库按审批表出库。


  紧急情况下的调拨:经区应急管理局领导批准,以电话记录、微信(短信)、领导批示等方式作为提货凭证,仓库按照要求发放物资,出库后10个工作日内再补办申请和调拨手续。


  第十二条   物资接收单位应做好接收工作,组织对接收的应急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若接收的应急物资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并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接收管理单位要对使用对象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教育使用者爱护救灾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损坏、出售、出租和抛弃应急救灾物资。


  第十四条   应急救灾物资接收单位应做好应急物资管理、使用和回收工作,并建立台账,做到发放有序、公开透明、及时高效、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区应急管理局应当会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应急物资的发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区应急救助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具体物资品种由区应急管理局确定。


  救援、救灾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急物资接收单位应对可回收物资进行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送至指定回收地点,若有物资损耗应作出书面说明。对非回收类物资,发放给受灾人员使用后,不再进行回收。回收类物资使用后没有回收使用价值的,由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提出,经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核实确认后,按《象山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报废处置。


  第十六条   调拨、回收应急物资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接收应急物资的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   区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区财政局,对应急物资储备单位开展每年不少于1次的监督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对不按要求使用、不按指令回收、非正常损耗应急物资和未建立台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因管理不善等人为原因造成救灾物资重大损毁和丢失的,贪污和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象山区调拨应急物资申请表(式样)


  2.象山区调拨应急物资回执(式样)


  3.象山区应急物资报废申请表(式样)


  4.象山区应急物资季度统计表(式样)


  5.象山区应急物资年度汇总表(式样)




  附件1


象山区调拨应急物资申请表(式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申 请 人

申请单位

序号

物资名称

规  格

单位

数量

1

2

3

申请说明

备  注

申请单位负责人核准

日期

应急局领导核准

日期

发货人

日期



  附件2


象山区调拨应急物资回执(式样)




区应急管理局:


  今收到贵局调拨的顶平方米(单□棉□)帐篷、台便携式风力灭火机、件棉大衣、床棉被。


  此据。


  接收人:     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年×月×日


  附件3


象山区应急物资报废申请表(式样)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序列号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金额

报废说明

报废处理方式

合计:  万  千  百  拾  元  角  分

管理员:                 财务主管:

申请单位负责人:

应急局领导批示:

财政局领导批示:

  备注:没有序列号填写规格型号。




  附件4


象山区应急物资季度统计表(式样)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序列号

单位

上季度库存

本季度入库

本季度出库

报废

本季度库存

报废说明

  统计人:   审核人:


  备注:报废说明栏需详细记录本季度所消耗各类物品具体情况,何时用于何事等。




  附件5


象山区应急物资年度汇总表(式样)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装备名称

生产厂家

出厂时间

规格型号

序列号

单位

数量

配发时间

存放地点

技术状况

备注

  统计人:    审核人:


  备注:技术状况填写新品、堪用、待修和待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