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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良庆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项制度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4180371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良庆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项制度的通知
良政办函[2018]83号


各镇人民政府,城区政府各部门,良庆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城区级各双管单位,城区直属各事业单位:


  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良庆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十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8月28日




  良庆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动态更新制度


  一、建立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应于年初完成年度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应急抢险的指挥机构、分工情况;抢险救灾人员的组织、应急、救援装备、资金、物质的准备;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行动方案;地质灾害发生后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二、严格落实地质灾害“三查"


  每年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核查。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核查结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对地质灾害点按危害程度、稳定状态划分等级,重新排序,指导调整群测群防措施。


  三、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两卡"


  “工作明白卡"要做到一点一卡;每个灾害点的“避险明白卡"要做到一户一卡。


  四、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及时通报地质灾害发生情况,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五、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及时掌握地质灾害点动态,为各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工作及时提供情报。


  六、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在地质灾害发生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由城区国土部门组织有关技术单位调查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影响范围、发展趋势,有无继续发生灾害的可能,并根据调查情况,给各级人民政府及时提供科学的防治措施和建议。


  七、认真落实灾情报告


  (一)落实速报制度:切实落实地质灾害灾情上报管理工作,使各级领导准确、及时地了解灾情,并及时有效地抢险救灾。发生地质灾害时,城区国土部门、应急办、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程序分别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灾害信息。


  (二)落实月报制度:城区国土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本辖区内每月发生的地质灾害以及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统计汇总,按规定格式上报。


  良庆区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制度


  一、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工作包括地质灾害速报和月报。地质灾害速报是指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在规定时间、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报告情况。月报是指在每月底,将本月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灾险情以及成功预报实例统计汇总报上一级国土部门。


  二、地质灾害速报,汛期由带班领导、值班人员负责;月报由良庆国土分局负责。


  三、地质灾害速报。凡发生造成人员伤亡的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已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险情的,作为重大灾险情事件,按速报执行。


  (一)速报内容。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的等级、类型、规模、成因;地质灾害威胁的对象、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发展趋势;属地政府已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二)速报程序。各级值守人员接到重大灾险情报告,要迅速详细了解有关情况,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经领导批示后,应立即做好三件事:一是向本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二是迅速落实应急处置措施;三是向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三)速报时限。城区国土部门接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灾险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同时可直接速报省级国土部门;中型地质灾害应在6小时内、小型地质灾害应在12小时内,速报本级政府、市国土部门。


  四、地质灾害月报。


  (一)每月城区国土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灾险情调查核实,全面、准确统计汇总灾险情情况,形成当月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汇报材料,并于当月底前以书面形式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统计地质灾害灾险情时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和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75号)规定,将达到统计标准的灾情和未达到统计标准的灾险情分开填报。


  (三)如有成功避险实例,需有文字总结,内容包括:发出预警时间,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应急避让人数,避免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预报方法和避灾措施情况等。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量按照地质灾害直接威胁范围确定。


  五、值勤人员玩忽职守,未按本制度要求上报地质灾害灾险情、延误抢险救灾造成损失的,将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良庆区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每年汛期前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地质灾害易发地段进行排查,对有地质灾害隐患地段登记造册,详细记录隐患点情况,同时指定专人进行监测,掌握地质隐患点的动态变化,建立监测台帐,并上报城区国土部门备案。


  二、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制定防治和避让方案,落实监测、预防责任人,对受威胁的群众要及时发放防灾明白卡和避灾明白卡,建立并完善群测群防体系。


  三、汛期内,要高度关注气象部门预警信息,做好防灾工作。


  良庆区地质灾害值班值守制度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汛期实行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制度,时间为每年的5月至9月,其他时间段,遇持续强降雨、暴雨等特殊情况,如需另行安排值班,每年5月前公布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名单及值班电话、联系方式。


  二、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确保通信畅通。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三、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迅速向值班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和应急办报告,并按要求妥善处置。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责任。


  良庆区地质灾害防治培训和科学普及制度


  一、强化地质灾害易发区群众防灾减灾的知识,提高防治地质灾害的能力,完善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体系,避免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二、将每年汛前最后一周作为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普及周。


  三、科学普及的对象为镇(街道)及部门分管领导、群测群防员及受威胁区的群众。


  四、主要集中宣传讲解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职能职责。


  五、利用“土地日"、“地球日"、“防震减灾日"等宣传活动摆设摊点,现场答疑,发放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手册、宣传壁画、图文解说宣传碟,大力宣传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可认识性、可控性以及群测群防的重要性。


  六、对镇(街道)、村(社区)以及学校等进行宣传,现场讲解地质灾害的常见类型、危害性、灾害发生的前兆、预防、监测手段和方式、报告程序以及农村建房选址的注意事项等防治知识。


  七、利用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平台,播报因工程建设不合理施工、农村建房选址不当等人类工程活动诱发的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成功预报的案例。


  良庆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新机制,规范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城区财政专项用于本城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防治管理范围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与治理工程等项目。


  第四条 城区级专项资金主要安排用于以下项目:


  1.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和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2.直接威胁人口50人以上和潜在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


  3.为区域性地质灾害预测预警需要而部署的重点监测项目;


  4.区域性地质灾害的勘查项目;


  5.对社会、经济、环境影响重大,且受灾害直接威胁人口在10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勘查与治理工程项目。


  第五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和专项资金由城区财政局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认证、审核和对项目实施的指导与监督,以城区国土部门为主;专项资金的安排和对资金使用的监督,以城区财政局为主。


  第六条 城区国土部门会同城区财政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地质灾害发生情况,组织编写项目立项申请书,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项目即时申报外,其它申请立项的项目于每年7月底前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和南宁市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 申报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应按规定要求筹措落实防治项目配套资金。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如下:


  1.经济欠发达的镇(街道)申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10%;申报治理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20%。


  2.其他地区申报地质灾害应急调查与排险、重点监测、勘查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20%;申报的治理工程项目,其配套资金比例应不低于30%。


  第八条 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按出资比例大小确定管理权限,具体如下:


  1.自治区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在50%以上(含50%)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管理;


  2.市、县(市)级财政配套资金比例在50%以上(不含50%)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管理,并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在自治区专项资金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治理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签订项目实施合同。


  第十条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纳入各级财政管理,专款专用。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项目总投资的5%确定,在项目经费中预留,待项目验收通过后再予拨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不认真履行合同,工作成果质量不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对项目成果验收不合格的,由负责项目实施管理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因此增加的经费开支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经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按质量事故论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城区财政局、良庆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良庆区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制度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结合我城区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防灾减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灾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第二条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是及早发现危险,及时采取措施,是成功防治地质灾害的前提和基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成立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小组,深入村坡认真开展地质灾害拉网式大排查,彻底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的现状。对发生变化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进行补充调查,建立和完善档案,提出处置意见。对基层难以确定的隐患,及时报告良庆国土分局组织专业单位、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对排查发现的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及时划出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明确预警信号,人员撤离、疏散路线,通讯联络、抢险救灾等措施。针对各隐患点分别制作防灾明白卡,并将防灾明白卡发放给受灾害威胁的人员,现场宣传讲解防灾避灾知识。通过排查,摸清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工业园区、矿山、人口密集地带、旅游区、中小学校舍等防灾责任、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


  第三条 抓住汛期防灾重要时段,积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深入地质灾害隐患点了解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测人履职尽责情况,实地查看各项防灾措施落实情况,通过巡查确保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扎实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工作。适时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次数,对存在严重威胁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全天候的专人监测,做到时时掌握隐患点的变化情况,必要时采取应急避让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 良庆国土分局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核查结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对各地质灾害点按危害程度、稳定状态划分等级,重新排序,指导调整群测群防和监测措施。


  第五条 时间安排。


  (一)排查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有关部门务必在每年5月10日前将排查情况总结(书面和电子文档各1份)报良庆国土分局汇总上报。排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排查组织实施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特征、危害对象数量及范围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类型、规模及现状特征;地质灾害(隐患)点引发因素及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及处置情况;防治工作建议。


  (二)巡查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有关部门务必在每年10月10日前将巡查情况总结(书面和电子文档各1份)报良庆国土分局汇总上报。地质灾害巡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巡查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发展变化情况;群防群测体系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三)核查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区有关部门务必在次年1月10日前将核查情况总结(书面和电子文档各1份)报良庆国土分局汇总上报。核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执行情况;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


  (四)督查。城区督查组适时将督查情况汇总上报城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 排查。


  (一)排查管辖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分布及危害情况,有无新增地质灾害隐患点。


  (二)各已知地质灾害点的变化发展情况和监测预警情况。


  (三)地质灾害治理和搬迁避让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废渣堆放点、地面塌陷和边坡的排查。


  (五)在建工程项目生活办公场所、生产设施、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


  (六)各项防灾制度落实情况。


  第七条 巡查。


  (一)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二)汛中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至少每周巡查一次,强降雨期间应加大对雨前、雨中、雨后的巡查力度。


  (三)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四)各项防灾措施落实到位情况。


  第八条 核查。


  (一)已登记造册的地质灾害点,对照汛前的排查情况将一个汛期以来的变化情况逐一记录填表(如地质灾害点的范围有无变化,裂隙有无增多、加大等),视情况调整群测群防监测手段及密度。


  (二)核查群测群防工作是否落实,对不负责任的监测人员进行调整。


  (三)对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预案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核查。


  第九条 督查。


  (一)由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督查组,对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督查。


  (二)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隐患点现场督查和听取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检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情况。


  (三)在督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坚决摒弃任何的侥幸心理,督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把各项防灾工作做扎实、做到位,做到有备无患,确保在突发性地质灾害来临时从容应对,把可能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行业)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地质灾害防治的巡查、检查、监测和治理、避让等工作的实施。


  第十一条 良庆国土分局负责城区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


  第十三条 城区农林水利局负责组织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巡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


  第十四条 城区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危及建筑行业、城(集)镇的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进行排查、巡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防灾措施的检查和落实。


  第十五条 城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县域内学校及幼儿园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


  第十六条 城区文体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监测、应急和处置。


  第十七条 城区安监局负责组织对尾矿库(坝)、矿山固体废弃物堆放点的稳定性、安全性进行检查、巡查、排查,以及应急处置和防治。

 

  第十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城区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巡查履行有关义务的。


  (二)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三)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执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化的,由新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职责。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良庆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良庆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制度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及时为城区党委、城区政府提供科学的防治措施和建议,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城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良庆国土分局会同住建、农林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良庆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城区人民政府印发实施。


  二、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质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五)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发生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良庆国土分局报告。当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良庆国土分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查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地质灾害分级速报规定,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


  四、地质灾害发生后,或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良庆国土分局组织有关技术单位,对该地质灾害发生地点或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应急调查,查清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影响范围、发展趋势,有无继续发生灾害的可能,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等。


  (一)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基本情况,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应急处理建议,防治措施等。


  (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由各镇人民政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单位具体承担。


  (三)地质灾害发生后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险情时,良庆国土分局要积极组织做好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工作,并请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出具完整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报城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是各级党委、政府进一步组织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的科学依据。因此,良庆国土分局和负责调查的技术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科学编制。


  五、地质灾害发生后或者地质灾害隐患点出现情况时,当地党委、政府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撤离,根据负责应急调查的技术单位出具的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开展财产抢救、灾害治理等工作。


  良庆区地质灾害应急会商制度


  一、会商的部门和人员。如遇重大地质灾害灾(险)情时,由城区应急办召集涉及的镇(街道)、宣传、国土、农林水利、交通、住建、民政、卫计、消防、公安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具体承办人和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专家参加。


  二、会商形式。灾情会商形式分为会议会商和电话会商。


  1.会议会商:根据自然灾害程度、等级、发生、发展的不同时期和防灾救灾工作的需要,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灾情会商会议。


  2.电话会商:根据防灾救灾工作的需要,部门之间采取电话、传真、互联网等及时沟通联系。


  3.除召开会商会议和电话会商外,也可采取互通简报、信息等形式通报相关情况。


  三、会商内容。


  1.通报有关单位掌握的雨情、汛情、震情、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灾情动态信息;通报人员受灾、农业受灾、房屋受损、道路交通受损、水利设施受损、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和经济损失等情况;通报现阶段防灾救灾工作进展情况等。


  2.通报有关单位采取的防灾救灾措施、好的经验与做法以及下一步打算等。


  3.分析判断灾情发展和影响趋势;针对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安排布置下一步防灾救灾工作。


  4.其他需要会商的内容。


  四、信息报送。会商会议结束后,由会议召集部门负责将分析会商材料进行整理综合,形成《灾情分析会商报告》,按照相关程序上报。


  良庆区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隐患点避险演练制度


  一、城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各镇(街道)对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其它险情点,应当开展避险应急演练。


  二、演练计划应细致周密,要把各级应急救援力量和应该配备的器材组成统一的整体。要明确组织领导、参演单位,成立地质调查和气象监测组、宣传报道组、紧急转移组、灾民安置组、医疗卫生组、安全警戒及秩序维护组、应急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相关机构。


  三、演练的基本内容应根据演练的任务要求和规模而定,应有各演练单位相互支援、配合及协调程度。


  四、演练人员应至少由地质灾害救援人员、受威胁群众和专家队伍等三部分人员组成。


  五、情景设置应根据演练的目的而定,应按隐患点条件下进行。


  六、通过演练验证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