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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411105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兴宁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南兴府办函〔2022〕76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各部门,政府直属各事业单位,辖区各有关单位:

  经兴宁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兴宁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31日


兴宁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兴宁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有效整合社会救援资源,建立政府统一指挥、部门密切协同的火灾事故救援体系和决策科学化、保障统筹化、防范系统化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全社会处置火灾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在城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充分发挥各自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

  (2)依法规范、科学决策。依法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力和义务,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规范组织、协调、指挥、处置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提高处置行动效率。

  (3)以人为本、高效处置。贯彻“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指导思想,提高处置行动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社会负面影响。

  1.4火灾事故分级

  按照火灾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四级。

  (1)特别重大火灾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2)重大火灾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5适用范围

  兴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调集相关联动力量处置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森林火灾除外)及需要由南宁市政府负责协助处置的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或者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火灾事故。

  下列火灾事故按以下管辖分工实施:

  (1)军事管理区内发生火灾,以驻军为主实施扑救,其他力量配合。

  (2)矿井地下部分、重大水利发电设施火灾以其主管单位的专业力量负责处置,其他力量配合。

  (3)其他场所的火灾扑救,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领导机构

  2.1.1成立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城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火灾应急救援事故处置工作。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由城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城区应急局和兴宁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城区经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卫健局、应急局、城管局、机关总值班室、机关服务中心、市交警支队四大队、兴宁生态环境局、市供电局兴宁分局和各镇(街道)等单位分管领导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1)负责统筹城区灭火应急处置工作。

  (2)制定总体决策和战斗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变化,提出相应措施,适时调整作战方案和调配灭火应急救援力量,组织协同作战。

  (3)统一调度城区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4)统一协调公安、武警以及民兵参加火灾事故灭火应急救援。

  (5)及时向区委、政府报告火灾事故及灭火救援情况,统一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信息,并负责善后工作。

  2.1.3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和统筹指导涉及火灾事故重大舆情的处置和信息发布,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救援新闻报道和消防知识科普宣传。

  (2)市公安局兴宁分局:组织、指挥火灾发生地派出所做好火灾现场警戒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并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引导救援车辆通行,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封闭火灾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对死亡和受伤人员,进行死因和伤情鉴定等相关工作。

  (3)城区经信局:协调广西电信南宁分公司、广西移动南宁分公司、广西联通南宁分公司要为保障应急救援工作的通讯畅通提供支持;必要时,协调移动通讯保障车辆,增大事故区域的通讯容量,建立临时通讯系统,并且确保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4)城区民政局:协助开展事故善后工作;指导协调慈善组织做好事故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管理及发放工作。

  (5)城区财政局:负责协调保障火灾事故应急处置经费。

  (6)城区人社局:按规定对在火灾事故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7)城区住建局:与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建立火灾事故救援联动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火场邻近区域自来水、燃气管网情况,协助做好火场供水、关闭燃气管道;负责城区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日常保养、维护工作,保障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消防用水符合标准;组织对起火建筑结构进行安全分析评估;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工程车辆装备,协助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开辟救人通道、清除倒塌建筑废墟、破拆需要拆除的毗邻建筑等;在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与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共享建筑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与灭火救援有关的图纸、资料。

  (8)城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灭火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运送保障,组织调配紧急救援、人员撤离及物资疏散等所需的运输工具。

  (9)城区卫健局: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和紧急处理,对可能发生疫情、染毒的火灾事故现场进行防疫、消毒处置。

  (10)城区应急局:组织专业队伍参与危化品火灾事故处置,提供技术支撑;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救援处置提出意见建议;督促社会救援队伍加强执勤战备,根据需要调派社会救援力量协助参与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参加对涉及生产安全的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应急救助需要,做好灾民紧急转移、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11)城区城管局:配合处置重大火灾事故;负责紧急修复所辖被毁坏城市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清除交通障碍等;参与城区园林系统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城区园林系统消防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报送、传递相关事故信息;组织、指导城区园林系统开展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演练活动;参与处置重大火灾事故演练活动。

  (12)城区机关总值班室:按规定程序及时做好信息的汇总、核实及上报工作。

  (13)城区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协调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城区火灾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件预警、处置、事件调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公务用车。

  (14)市交警支队四大队: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及时向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15)兴宁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收集、分析火灾事故信息,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和灭火应急救援建议;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及装备、设施建设和业务训练,并负责统一调度;开展火灾事故原因调查。

  (16)兴宁生态环境局:负责监测、评估火灾事故现场的环境情况,确定污染物成分、浓度和影响范围,提供消除环境污染的处置措施;督促、指导事发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污染物进行处置。

  (17)市供电局兴宁分局:根据火灾事故处置需要,负责局部切断电源、提供临时电源或发电应急车辆,保障现场电力供应;尽快修复损坏的配电设施,恢复事故现场的供电需求。

  (18)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辖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城区指挥部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情况。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兴宁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1)根据火灾实际,第一时间报告指挥部相关领导及成员赶赴现场处置。

  (2)落实城区指挥部的决策命令。

  (3)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做好事故信息和有关指令的上传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和实战应急演练等工作。

  (4)组织火灾事故调查,拟写火灾事故总结评估报告。

  (5)组织编制、评估、修订《兴宁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完成城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需要,在火灾事故现场设立灭火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由城区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火灾事故发生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视情可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等组成。下设工作小组。

  (1)灭火应急救援组:由兴宁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灭火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执行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2)医疗救护组:由城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3)协调调集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调集城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的人员、装备以及专家技术人员到现场协助火灾事故的处置。

  (4)现场警戒组:由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负责,对救援现场实施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秩序。

  (5)后勤保障组: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城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负责参战队伍的战斗装备、灭火剂、燃料供应和现场维修,提供生活保障等。

  (6)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兴宁消防救援大队收集火灾有关情况,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火灾事故相关信息发布,正确引导公众舆论。

  (7)善后工作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应急等相关部门和事故单位配合,负责受灾群众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等工作。

  2.3专家组

  城区指挥部采用南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根据需要,从其中聘请灭火、防火、化工、医疗、建筑、电气、化学、石油等各类专家,为灭火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应急专家参加灭火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时,由城区指挥部通知其所在的单位,由其单位负责提供交通工具送到事故发生地。

  专家组职责:参加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提出科学合理救援方案;研究分析事故灾害形势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有效防范事故扩大的具体措施和建议;对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和后期分析评估提出建议。

  3预防监测预警

  3.1预防

  城区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区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不断提高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兴宁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发现火灾隐患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配备精良的灭火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指导重点单位制定灭火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实战演练;督促各专业救援队加强执勤战备工作,搞好专业训练,强化战备意识,随时做好“灭大火、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

  3.2监测

  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加强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充分利用语音、图像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与市政府、城区政府和相关单位音视频互联互通,及时监测接收火灾事故信息,随时调用城区治安防控或道路交通等社会图像监控资源。

  3.3预警

  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和一般火灾事故四级预警。

  兴宁消防救援大队设立接警、战备值班室,实行专人24小时值班。接到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转来的出警命令后,应迅速了解起火时间、单位、地点和着火物质、范围,以及人员伤亡等情况,及时调集相关力量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并根据灾害事故级别和相关要求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区委、政府报告,同时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事发地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兴宁消防救援大队及有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4.1.2应对一般火灾事故,启动兴宁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预案视情启动。

  4.1.3应对较大以上火灾事故,或涉及跨区域或超出城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迅速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依靠市政府力量难以有效处置时,及时向自治区政府请求援助并提请自治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

  4.2应急处置

  4.2.1先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启动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指挥消防、应急、卫健、生态等部门组织实施灭火应急救援,尽可能控制火灾蔓延、扩大,迅速抢救受伤和受困人员,严防次生灾害发生,并按规定迅速、准确将火灾事故和先期处置情况逐级上报至区委、政府。对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至区委、政府,超出城区政府处置能力或者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和处置的,报请市政府进行紧急支援,或由市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指挥。

  4.2.2处置指挥

  (1)灭火救援指挥部接到报警后,根据火灾事故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设立现场指挥部。

  (2)灭火救援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级别指挥调集所属力量参加灭火救援,按照指挥权限分别调集辖区内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事业义务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各成员单位采取相应的行动方案,积极参与灭火救援。上级指挥部到场前,增援力量接收辖区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的组织指挥。重要场所、重点时段发生的火灾,灭火救援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并提高一个等级调度。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人员密集场所、大跨度大空间建筑、化学危险品等敏感场所火灾按相应等级高一个等级调度。

  (3)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就近调度灭火救援增援力量。跨区域增援力量在城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接收任务分配和调派。

  4.2.3处置程序

  现场指挥部根据灭火救援工作实际,确定作战意图,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展开灭火救援工作。基本程序包括: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积极疏散围观群众;进行火情侦察,确定燃烧物质和有无人员被困;开辟救生通道,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并按既定灭火救援方案展开灭火战斗;确定水源位置,搞好火场供水;选择好灭火阵地,减少水渍损失;转移和保护物资;必要时采取火场破拆、排烟和断电措施;检查火场,消灭余火,清点人员和装备,结束战斗;保护现场,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根据不同类型的火灾,采取其他相应的应对措施。

  4.3应急升级

  当火灾事故难以控制或转化为恶劣次生灾害,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城区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或提请市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4指挥与协调

  4.4.1城区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随时向城区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各联动部门、成员单位服从现场指挥部的调度。各增援力量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下达任务。

  4.4.2城区指挥部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及时调集灭火应急救援技术专家到场,提供决策支持。

  4.4.3通信部门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及时为火灾事故现场提供通信指挥服务;各级指挥员按要求配备通讯指挥工具,始终保持与各参加救援力量、上级部门或指挥部的联络。

  4.4.4城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需要,统一调用灭火应急救援所需装备、物资;现场指挥部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并按规定及时予以返还、补偿。

  4.5应急结束

  火灾事故处置完毕后,现场指挥部应组织人员全面、细致地检查火场,彻底消灭余火。对石油化工装置、储存设施的温度及其周围可燃或有毒气体、易燃可燃液体蒸汽的浓度进行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防止复燃,同时应责成失火单位或相关单位、人员保护好火场。必要时,留下必需的灭火力量进行监护。

  灭火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将各类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恢复到常备状态;火灾单位、生态部门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进行监控、处置,防止造成次生灾害;各救援队伍迅速补充油料、器材和灭火剂,调整执勤力量,恢复战备状态。

  4.6善后工作

  4.6.1后期处置

  火灾事故发生后,城区指挥部应视受灾程度和涉及范围,成立灾后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对灾后可能造成污染或损失的现场进行监测、评估、清除,保证灾区正常的生活环境。

  各镇(街道)应及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对转移的受灾群众,由各镇(街道)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并保障基本生活。

  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负责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根据需要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维持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应急、卫健等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协调社会、个人开展互助互济、捐款捐物活动,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生活。

  对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的专职、义务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依照规定予以补偿。

  4.6.2调查与评估

  火灾事故处置结束后,由城区指挥部指定或由兴宁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对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火灾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形成书面报告。

  4.7信息发布

  城区指挥部按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做好火灾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新闻媒体记者进入火灾事故现场进行拍摄采访时,应经城区指挥部批准,服从现场指挥,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佩戴必要的防护装备,不得妨碍灭火救援行动。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城区政府应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镇、村(居)委会、社区、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建立专职或义务消防队,将矿山救护、医疗救护、工程机械抢险、石油化工、电力抢险等专业救援队伍纳入应急救援力量体系,配备救援装备,开展专业训练,提高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5.2装备物资保障

  城区政府为消防救援队伍配备、更新必需的灭火、救人、破拆、堵漏、洗消等装备器材,并与消防装备、器材、灭火药剂生产厂家建立联保协议。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储备一定的灭火应急救援物资。事发地镇(街道)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建立临时避难场所,并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5.3医疗卫生保障

  城区卫生健康局指导、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应急预案,按要求组织医务人员和医疗设备赶赴火灾事故现场,按照现场救治、就近救治、转送治疗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及时报告救治伤员以及需要增援的急救医药、器材及资源等情况。

  5.4交通运输保障

  城区交通运输局根据火灾事故现场需要,调集一切可以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优先运输。交警部门利用城区道路监控系统及时通报道路通行状况,适时引导救援车辆的通行,并对事故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灭火应急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5.5车辆保障

  城区机关服务中心要协调性能好、通行能力强的车辆用于城区火灾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保证事件预警、处置、事件调查、善后恢复重建以及平时训练、预案演练全过程公务用车。

  5.6通信保障

  依托城区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公众通信网络,以应急专用无线通信网络为主、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消防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火灾造成公用通信网阻断时,调用应急机动通信设备和保障队伍,为应急处置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部提供临时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同时积极组织事故区域故障通信设施抢修,优先保障现场救援工作的通信需要。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扑救时间较长、扑救难度较大的火灾时,由城区经信局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到现场协助组建应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联络的畅通。

  5.7经费保障

  处置火灾事故资金从列入财政预算的消防业务经费中列支,情况紧急时可由城区财政先行预拨,保障应急需要。

  6监督管理

  6.1宣传教育

  宣传、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将防火、灭火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纳入公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内容,提高公众消防安全意识,增强火灾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有关单位把防火、灭火的基本知识纳入职工岗前和在岗培训工作的内容,开展普及性教育培训。

  6.2预案演练与评估

  城区指挥部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联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火灾事故应急联合实战演练。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提出应急预案存在的缺陷和修改完善意见,以及灭火应急救援装备、设施的维护、更新等方面的建议。

  6.3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应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修改并报城区政府审批。

  7附则

  7.1预案制定

  本预案由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制定。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经城区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兴宁区消防安全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兴宁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通信联络表


  附件

兴宁区重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

单位通信联络表

  

单  位

联系电话

备注

区委宣传部

3290312

市公安局兴宁分局

2821472  3363110

城区经信局

3290905

城区民政局

3290788

城区财政局

3290222

城区人社局

3290213

城区住建局

3290733

城区交通运输局

3389744

城区卫健局

3370900

城区应急局

3290805

城区城管局

3290720

城区机关总值班室

3290133

城区机关服务中心

3290238

市交警支队四大队

2822122

三塘镇

5820388

五塘镇

4229020

昆仑镇

4257018

朝阳街道办事处

2411173

民生街道办事处

2623672

兴东街道办事处

3189588

兴宁消防救援大队

2020560

兴宁生态环境局

3290937

市供电局兴宁分局

2702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