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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6449247 

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粮发〔2022〕30号




各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和改革局),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市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军粮供应站、市金谷隆有限责任公司、市佳美公司:


  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贯彻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要求,我局制定了《南宁市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各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各环节质量管控,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市各级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是指储存在我市的自治区和南宁市地方各级储备粮食,包括原粮、成品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我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全市各级地方储备粮食承储企业是地方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所承储的政府储备粮食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  采购的政府储备粮源应为当年生产的粮食,当年生产粮食未收获的可以是上一年生产的粮食。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稻谷按加工成成品大米计,下同)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应为入库前3个月内加工生产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相关产品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采购的地方储备成品粮油应为入库前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第六条  实行政府储备粮源采购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入库平仓(罐)后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粮食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详见附件)。质量安全检验合格的,方可作为政府储备粮食。  


  第七条  严格入库粮食扦样规定。承储企业不得自行扦样送检。南宁市本级储备粮食的扦样工作由南宁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县级储备粮食扦样工作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扦样工作按有关扦样标准规定执行,扦样信息和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


  扦样人员应熟悉扦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对扦样的合规性、样品的真实性、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具体扦样工作参照《中央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和《关于〈中央储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国粮办发〔2018〕29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国家另有新规定,按其新规定执行)。入库粮食实行整仓(罐)验收,每个仓房(货位、罐)为一个检验单位。扦样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是否存在粮食发热、霉变、异味、严重虫粮等异常情况;是否存在仓房底部或其他部位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筛下物堆集等行为;是否存在埋样、换样及调换标的物等舞弊行为。对存在以上情况的,扦样人员应按相关规定采取有针对性的扦样方式,单独扦样、单独评价,如实记录异常粮食数量,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八条  地方储备粮食的验收检验结果,按粮权性质分别由承储企业报送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设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收集本级检验结果后上报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市本级政府储备粮食检验结果由承储企业报南宁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汇总后上报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九条  实行政府储备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政府储备粮食承储企业每年开展逐货位检验应不少于2次。检验工作由承储企业按储存品种执行标准自行进行检验和判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承储企业如需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但自身无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政府储备粮食储存期间质量安全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必要时),检验项目详见附件。


  第十条  储存期间企业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原则上由承储企业按扦样标准规范自行或委托扦样,并保留相关扦样信息和影像资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  


  第十一条  县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结果由承储企业于每年6月末、11月末前报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备案,各县(市、区)粮食和储备部门收集本级检验结果后及时上报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市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结果由承储企业报南宁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汇总后上报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储备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出库检验项目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项目详见附件。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在储存期间施用过储粮药剂且未满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扦样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七条"中的有关要求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储备粮食出库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出库粮食应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检验报告有效期3个月。

 

  第十四条  承担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任务的粮食检验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熟悉政府储备粮食质量政策和执行标准及相关要求,具备组织开展扦样检验工作必需的条件。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审核签发人承担管理责任,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五条  政府储备粮食各环节检验项目按《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及出库检验项目一览表》(详见附件)规定执行,检验方法、检验结果与判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检验机构应按委托方要求的报告形式、报送时间和报送渠道,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委托方,并对检验结果承担保密责任。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妥善保存样品。妥善留存扦样单、检验原始记录等相关材料,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  


  第十六条  委托方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应自接到检验结果反馈之日(以送达日期为准)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检机构提出复检申请,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南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3月31日。 


  附件: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及出库检验项目一览表




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及出库检验项目一览表




品种名称

检验项目

备注

入库环节

储存环节

出库环节

稻谷

质量指标全项;储存品质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无机砷、铅、镉、总汞;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酯)。

质量指标全项;储存品质指标全项。安全指标如需要检测按入库指标选择。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无机砷;镉;磷化物)。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安全指标(稻谷按加工成成品大米计)检验按稻谷标准规定执行。(其中优质稻按优质稻谷质量指标执行)

小麦

质量指标全项;储存品质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总砷、铅、镉、总汞;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酯)。

质量指标全项;储存品质指标全项。安全指标如需要检测按入库指标选择。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镉;磷化物)。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安全指标检验按小麦标准规定执行。

玉米

质量指标全项;储存品质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总砷、铅、镉、总汞;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酯)。

质量指标全项;储存品质指标全项;安全指标如需要检测按入库指标选择。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铅;磷化物)。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安全指标检验按玉米用途对应标准规定执行。

大豆

质量指标全项;储存品质指标全项;安全指标(赭曲霉毒素A;铅、镉、铬;敌敌畏、马拉硫磷、辛硫磷、毒死蜱、甲拌磷、氯氰菊酯)。

质量指标全项;储存品质指标全项;安全指标如需要检测按入库指标选择。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赭曲霉毒素A;铅;磷化物)。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安全指标检验按大豆标准规定执行。

大米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无机砷、铅、镉、总汞;六六六、滴滴涕)。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如需要检测按入库指标选择。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无机砷、铅、镉、总汞;六六六、滴滴涕)。

质量指标、安全指标检验按大米标准规定执行。(其中优质米按优质大米质量指标执行)。

小麦粉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总砷、铅、镉、总汞;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六六六、滴滴涕)。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如需要检测按入库指标选择。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总砷、铅、镉、总汞;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过氧化苯甲酰;六六六、滴滴涕)。

质量指标、安全指标检验按小麦粉标准规定执行。

植物油脂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铅、总砷);食品添加剂(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叔丁基对苯二酚(TBHQ))(针对成品油)。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如需要检测按入库指标选择。

质量指标全项;安全指标(黄曲霉毒素B1;铅、总砷;食品添加剂(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叔丁基对苯二酚(TBHQ))(针对成品油)。

质量指标、安全指标、食品添加剂检验按植物油相应标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