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新县摩托车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2.84575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0〕444号
- 公布年份:2000.12.13
- 实施日期:2001.01.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大新县
摩托车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桂价格字[2000]444号 二000年十二月十三日)
南宁地区物价局:
转来大新县物价局《关于要求核定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现就大新县摩托车安全技术检测站有关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检测收费标准。摩托车初检费每辆40元,复检费每辆28元。具体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 洗车费。提供洗车服务要以车主自愿为原则。收费标准:二轮摩托车每辆2元,三轮摩托车每辆3元。 对初检不合格的摩托车进行复检,可按附表规定的标准收取初检不合格项目的复检费,但第二次及以后的复检不得再收费。
以上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