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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年产103万吨饮用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4.6961257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年产103万吨饮用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的通知
(南发改环资〔2023〕24号)


上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按照节能审查分级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年产103万吨饮用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桂发改环资〔2023〕40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要认真对照修订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严格落实节能设备、技术和管理措施。
  二、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形成项目节能验收报告,并提交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局初审并提交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转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建设单位投产后,要按照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规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接入端系统建设技术指南》,完成企业端系统建设,按程序将能耗数据接入自治区和南宁市平台,确保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与本体工程同步投产。
  四、项目投产预计对上林县完成“十四五”能耗强度控制目标为重大影响,节能管理部门要采取综合措施,继续加大挖潜力度,确保完成本地区节能目标任务。
  五、节能管理部门要根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以及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我委将对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进行跟踪检查。
  七、由上林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将审查意见转送达至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并由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转送项目报告编制单位(广西健森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6月1日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农夫山泉广西大明山饮料有限公司年产103万吨饮用天然水生产线建设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桂发改环资〔2023〕40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