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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宝引证码】CLI.12.2210583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印发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桂农业发[2018]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1号)要求,自治区农业厅会同广西“菜篮子”工程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制定了《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和渔业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供销合作联社理事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8年9月5日


 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考核除南宁市以外的各设区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三条 考核采取“基础分+绩效分”评分方式,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考核工作每两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得分根据考核期内第二年各项指标数据计算。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为首个考核期。


第二章 市长责任制组织领导情况


  第五条 “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4分)。指本市人民政府制定“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情况。考核年度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制定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工作方案得4分,未制定不得分。


  第六条 “菜篮子”工程建设管理体系建设(4分)。指本市建设“菜篮子”工程建设制度、工作机构等管理体系情况。考核年度建立市级“菜篮子”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得2分,未建立不得分;明确承担“菜篮子”工程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机构的得2分,未明确日常工作机构不得分。


第三章 生产能力


  第七条 蔬菜面积(8分)。指本市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果用瓜、马铃薯)的播种面积。考核年度蔬菜播种面积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自治区统计局、农业厅数据


  第八条 蔬菜产量(8分)。指本市生产的各种蔬菜(含食用菌,不含果用瓜、马铃薯,也不含蔬菜加工产品)的产量。考核年度蔬菜产量达到或超过前3年平均值的98%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


  数据来源:自治区统计局、农业厅数据


  第九条 肉类产量(8分)。指本市猪肉产量。考核年度猪肉产量达到或者超过前5年平均值的95%得基础分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每提高1个百分点得绩效分0.5分,直至满分。被考核市确因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的畜牧养殖调整规划,如产量(或按出栏量折算)处于规划调整范围内,得基础分6分;降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6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自治区统计局数据


第四章 市场流通能力


  第十条 批发市场规划布局(4分)。指本市对“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进行科学合理规划布局,将其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并按规划实施。制定相关规划,制定贯彻落实商务部、自治区关于批发市场、公益性农产品市场规划的相关文件。制定规划,得满分;未制定规划但制定相关文件,得3分;未制定相关文件,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规划文件和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批发市场建设(5分)。指本市年交易额前两位的“菜篮子”产品批发市场功能建设和管理情况。批发市场建设布局合理、冷链设施齐全、进行质量安全监测、管理规范、收费合理得满分;1项未达到要求,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批发市场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益性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绩效分2分)。指本市人民政府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参与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本市至少建有一个具有公益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得绩效分2分,否则,该项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十三条 零售网点密度(6分)。指本市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有的“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数量。每个行政社区平均建设2个“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得基础分2分,低于2个不得分。平均每增加1个零售网点得绩效分1分,直至满分。“菜篮子”产品零售网点包括生鲜超市、农贸市场、菜市场(含早、晚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蔬菜社区直通车等。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工商登记


第五章 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第十四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10分)。指本市开展“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得基础分1分。全面推进标准化生产,积极组织创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得基础分1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每年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抽查1次得基础分1.5分;增加1次监督抽查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强化检验与执法联动机制,监督抽查中每发现1例使用禁用物质的不合格产品跟进执法得绩效分0.5分,最多得1分。没有发现此类问题的此项不扣分。


  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有增加设施设备、资金等投入,有加强监管机构队伍建设等相关保障措施,得基础分1分;在批发市场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全面落实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得基础分0.5分;建立快速检测室,完成自治区下达的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快速检测工作任务及检测结果录入,及时公布检测信息得基础分0.5分;完成年度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得基础分1分,查出问题未及时核查处置扣0.2分;获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得绩效分1分;获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命名,得绩效分0.5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五条 “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8分)。指自治区抽检本市“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总体合格率。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 97% 以上,得8分。每降低0.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此项分值为止。


  数据来源: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数据


  第十六条 肉类蔬菜追溯体系建设情况(5分)。指本市肉类和蔬菜等食用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对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覆盖率达到5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50%不得分。对于自治区财政支持开展肉菜追溯体系建设的试点城市,本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大型连锁超市覆盖率达到20%,每增加1个百分点得0.1分,直至满分;低于20%不得分。未列入试点的城市,建设肉菜追溯体系并能稳定运行的,覆盖率每1个百分点得0.1分,达到50%得满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六章 调控保障能力


  第十七条 “菜篮子”工程调控政策(8分)。主要指本市制定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市场流通、消费者补贴和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调控政策。生产扶持政策指支持“菜篮子”产品生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推广、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政策性保险、生产者补贴等方面的政策,制定此类政策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不实施不得分。市场流通政策指支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销对接等政策,制定此类政策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不实施不得分。消费者补贴政策指当价格过高时实施减免进场费、发放低收入人群补贴等政策,制定此类政策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不实施不得分。应急调控预案指市政府制定“菜篮子”市场供求应急调控预案,制定此类政策得2分,未制定或制定不实施不得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或材料


  第十八条 食品价格年度同比涨幅(4分)。食品价格年度同比涨幅6%作为考核定量指标,当年该市食品价格同比涨幅低于6%,得2分;达到或高于6%,不得分。考核期内每年各2分,考核最终得分为考核期内每年得分之和。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


  第十九条 “菜篮子”产品储备制度建设(4分)。指根据本市“菜篮子”产品生产消费实际情况,确定“菜篮子”产品储备品种(含蔬菜和肉类)和储备量。建立规范可行的储备制度的得1分,未建立储备制度或建立未执行不得分;完成自治区下达各市的猪肉储备任务数的70%得3分,每少5%扣0.2分,扣完为止。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


  第二十条 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和信息发布平台建设(4分)。指本市“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及信息发布工作开展情况。根据本市产销实际情况,建立蔬菜、水果、肉、蛋、奶、水产品等主要“菜篮子”产品信息监测预警队伍,构建监测指标体系得基础分3分,未建立不得分;建立信息发布平台,开展信息采集、分析和发布得绩效分1分。


  数据来源:政府及有关部门文件、工作报告或记录


第七章 市民满意度


  第二十一条 市民满意度(8分)。广西“菜篮子”工程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估机构,制定并公开评估办法,对各市“菜篮子”工程建设市民满意度进行科学评估。根据评分结果同比例计算得分。


  数据来源:第三方评估机构


第八章 否决项


  第二十二条 否决项。考核期内发生“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达到三级及以上的,该次考核结果评定为不合格。“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等级界定参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农质发〔2014〕4号)有关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设区市对本市“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按要求形成自查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6月底前报送自治区农业厅。广西“菜篮子”工程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对自查报告进行评估,并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形成初评报告。广西“菜篮子”工程建设厅际联席会议按照30%的比例确定抽查对象,并组成若干考核组,开展现场核查,形成抽查考核报告。广西“菜篮子”工程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对初评报告和抽查考核报告进行审议,确定考核结果等级,形成综合考核报告,于每个考核期次年8月底前由自治区农业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31号)和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核办法,自行考核本行政区域内“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