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港口食用油脂库中转仓储收费问题的复函
【法宝引证码】CLI.12.81586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 快速聚焦: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厅
- 发文字号:桂价格字〔2001〕358号
- 公布年份:2001.10.22
- 实施日期:2001.10.2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港口食用油脂库中转仓储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1]358号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防城海关、防城港市海威油脂仓储有限公司:
关于港口食用油脂库中转仓储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交通部交运发[1992]967号《沿海港口费收规则》第二十七条“货物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由各港自订,报部备案”的规定,沿海港口的货物(仓储)保管费,按港口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属沿海港口的货物(仓储)保管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由承托双方协商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