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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关于港口食用油脂库中转仓储收费问题的复函

【法宝引证码】CLI.12.81586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交通厅
关于港口食用油脂库中转仓储收费问题的复函
(桂价格字[2001]358号 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防城海关、防城港市海威油脂仓储有限公司:
  关于港口食用油脂库中转仓储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交通部交运发[1992]967号《沿海港口费收规则》第二十七条“货物保管费和库场使用费由各港自订,报部备案”的规定,沿海港口的货物(仓储)保管费,按港口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属沿海港口的货物(仓储)保管费,根据市场供求情况,由承托双方协商议定。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