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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桂林真龙汽车博览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尾气检测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宝引证码】CLI.14.2189442 

桂林市物价局关于桂林真龙汽车博览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辆尾气检测临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市价行审字[2015]90号



桂林真龙汽车博览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5年9月28日报来《关于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和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4〕110号)有关规定,为补偿企业的成本开支,保证车辆检测业务的正常开展,现就你公司收取的机动车车辆尾气检测费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位于桂林市临桂机场路桂林真龙国际汽车博览园内的检测点已具备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条件。由于尾气检测为你公司检测站新开展业务,成本资料无法全面提供,为按期推进桂林市环境保护局桂林市公安局桂林市交通局桂林市技术监督局桂林市物价局《关于对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定期检验与强制维护制度的通告》的实施,不影响你公司开展尾气检测工作,经我局价格审议委员会研究,同意你公司上述检测点汽车尾气检测按40元/车次的收费标准试行,待成本监审工作完成后,再制定正式收费标准。


  二、公交车、出租车等具有公益性质的营运机动车按上述标准降低10%收取。


  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的规定,严禁机动车检验站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对因尾气检验不合格而修理(调试)后的机动车辆,复检时不得收费;严禁在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


  四、你公司机动车尾气检测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将上述检验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进行公示,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你公司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五、本批复自2015年9月29日起执行。




桂林市物价局


2015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