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平政办发[2023]4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平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2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果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和2022年7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平果市洪涝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平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7日
平果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指导思想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2.2乡(镇)级、村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2预防预警行动
3.3预警信息发布
3.4预警支持系统
3.5预警响应衔接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2先期处置
4.3应急响应分类分级和启动
4.4防汛应急响应
4.5抗旱应急响应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8指挥和调度
4.9抢险救灾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信息发布
4.13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3技术保障
5.4宣传
5.5培训和演练
6善后工作
6.1救灾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6.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4灾后重建
6.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7.5预案解释部门
7.6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8.1市洪涝灾害应急响应流程
8.2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1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百色市党委、百色市人民政府和平果市党委、平果市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高效有序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建设新时代壮美广西贡献力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百色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平果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平果市防汛抗旱“四级包保"责任制工作方案》、《平果市临灾预警“叫应"工作机制》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防范和处置。
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和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堰塞湖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在党的领导下,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组织指挥管辖范围内防汛抗旱工作,贯彻落实同级党委和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部署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依法防抗、科学防控,遵循“两个坚持、三个转变"(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以防为先、以预为要,实行公众参与、专群结合、军民联防、平战结合,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保障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
(3)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统一规划、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防汛抗旱工作要求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科学处理上下游左右岸之间、乡镇之间、部门之间、近期与长远之间的各项关系,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做到服从大局、听从指挥。
(4)坚持科学调度、综合治理,除害兴利、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满足城乡生活、生态、生产用水需求。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本市的防汛抗旱工作。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应急管理局,承担市防指日常工作,市水利局协助承担部分日常工作。
2.1.1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长,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水利副市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武装部副部长、市府办联系应急管理副主任、市府办联系水利副主任、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应急管理局、市水利局、市人民武装部、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市武警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中国电信平果分公司、中国移动平果分公司、中国联通平果分公司、市鸿铝水务公司、市供电局、市红十字会、公路养路中心、市大学园区管理服务中心、市工业区管理服务中心、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百色工务段、海事局平果市海巡执法大队、田东县中心水文站等36个部门和单位为市防指成员单位。
市防汛办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水利局、气象局分管负责同志兼任。
2.1.2市防指职责
贯彻落实自治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百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百色市防指)和市人民政府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研究拟订全市防汛抗旱政策、制度等;依法组织制定(审核)右江、布见水库等主要江河、水库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方案,按程序决定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检查,督促乡镇党委和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落实重点区域和重要工程防汛抗旱责任人;组织协调、指挥决策和指导监督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指导乡镇、村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建立健全与乡镇、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2.2乡(镇)级、村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本乡(镇)的防汛抗旱工作。
行政村(社区)成立以村(社区)党(总)支部书记、村(社区)委会主任为组长,全体村(社区)干部为组员的防汛抗旱工作组。
2.3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和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或属地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突工作。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
3.1.1信息报告
(1)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选择电话、专报、当面报告和传真等有效方式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等信息。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上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和领导指示、重要汛情旱情及本级防汛抗旱工作部署、开展情况,并传达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有关成员单位、下一级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及本级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3)市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将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传达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乡(镇)党委、政府办公室或防汛抗旱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向本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重大气象信息和重要汛情旱情,并负责传达至村委会(社区)主要负责人、乡镇水利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
(4)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亲自研究部署应对工作,必要时亲临一线、靠前指挥。
3.1.2气象水文信息
(1)气象、水文部门应加强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并将结果及时报送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气象、水文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评估,按规定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江河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3工程信息
(1)堤防工程信息
a.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黄色预警时,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所辖区域发生洪水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每日6时前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主要江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到市防指,并按有关规定报百色防汛办公室。
b.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2)水库工程信息
a.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的,水库运行管理单位应在险情发生后15分钟内报市防指和市水利局,并按有关规定报百色市防指。
b.当水库出现险情征兆时,水库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在第一时间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同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c.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提早向预计垮坝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和工程抢护争取时间。
3.1.4洪涝灾情信息
(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因灾伤病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信息,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信息。
(2)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乡镇及时向市防指和应急管理局报告受灾情况,市防指和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研判灾情和气象趋势,收集灾情动态,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应急部门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整体灾情情况。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指和应急管理局,并按有关规定报百色市防指;同时,组织对实时灾情进行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部门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上报洪涝灾情。
3.1.5旱情信息
(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
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影响的信息。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业旱情和城乡供水等情况。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城市管理、鸿铝水务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预测,并将干旱情况及时报市防指。
(3)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水旱灾害信息报送有关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市人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灾害危险区的监测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专业队伍建设。
(3)工程准备。开展防洪工程设施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及时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应落实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江河、水库(水电站)和城市防洪排涝方案、台风防御预案、洪水预报方案、防洪排涝工程洪水调度规程、堤防决口和水库垮坝应急方案、堰塞湖应急处置预案、山丘区防御山洪灾害预案和抗旱预案、城市抗旱预案等各类应急预案和方案。研究制订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针对江河堤防险工险段,应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和合理配置必需的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在水库等防洪工程及其他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资,以应急需。定期盘点、及时补充、维修保养各类防汛抗旱物资,动态掌握各类定向储备物资情况。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众通信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健全气象、水文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防汛抗旱检查。加强汛前、汛中、汛后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应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江河、水库(水电站)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报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强行拆除。
3.2.2暴雨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应加强暴雨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服务,遇强降雨天气过程,应加密监测,强化上下联动和联合会商,实行滚动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暴雨监测预警信息,将监测预警结果在第一时间报告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同时报送市防指及相关部门和单位。
(2)气象部门发布暴雨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乡(镇)人民政府及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紧急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3)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即市调度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乡镇调度到村委会(社区)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2.3江河洪水预警行动
(1)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和预警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通报市防指相关成员单位。气象部门应做好天气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降雨实况、预报等。
(2)水利(水文)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和技术支撑。
3.2.4渍涝灾害预警行动
(1)城市内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并可能发生城市内涝时,市防指应按照部门负责原则,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形势。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及时发布有关预警信息,市防指按照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市内各重点区域和重要场所应建立并落实网格化责任制,完善应急方案,备齐防汛物资和应急抽排设备;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易涝点整治,畅通排水体系,及时开展城市内涝点的排涝应急处置。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组织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2)乡村渍涝预警。当气象预报将出现强降雨,村庄和农田可能发生渍涝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会商,有关部门按职责及时发布预警,并按预案和分工提前采取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3.2.5山洪灾害预警行动
(1)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利、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警。
(2)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地方,水利部门应加强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市人民政府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指导行政村(社区)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具体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3)山洪灾害危险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监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监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社区)、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3.2.6台风灾害预警行动
(1)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台风动向,及时发布台风(含热带低压等)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速度等信息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电站)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区域,该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通信管理、电力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运输、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及时采取加固措施。农业农村、文化广电和旅游、海事等部门督促指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好防台风“四个百分之百"措施,即船只百分之百靠岸避险、渔船渔排人员百分之百上岸、养殖人员百分之百撤离、危险区域人员百分之百转移。
(6)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及时将预警信号发布情况通报预警区域内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农业农村等部门。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视情及时做好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对重点部位和灾害易发区提前预置抢险救援力量。紧急情况下,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社区)可立即采取撤离人员、管控危险区域等措施,并及时按程序上报。
(7)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后,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临灾指挥调度,市调度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乡镇调度到村委会(社区)负责人,确保防御措施落实到位。
3.2.7干旱灾害预警行动
(1)气象、水文、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和管理,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息,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根据干旱发展趋势,及时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减灾工作。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3.2.8供水危机预警行动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设施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报告市防指并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鸿铝水务等部门,居民、企事业单位应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的准备。
3.3预警信息发布
3.3.1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部门,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以及网络、短信、广播、电视等多种途径发布预警信息。
3.3.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防汛调度和点对点指导等方式,实现市对乡镇及村(社区)的预警信息快速传播。
3.3.3建立乡村干部信息传达包村包户制度,乡镇、村(社区)干部及防汛网格员应通过大喇叭广播、敲锣打鼓、吹哨子、上门通知等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传递到每个受影响区域,传达到每位群众,争取险情发生前让每位群众知晓并主动迅速避险。
3.4预警支持系统
3.4.1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
(1)市防指应组织有关部门,研究绘制本市的城市洪涝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台风风险图。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以各类洪涝、干旱和台风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和抗旱救灾决策的技术依据。
3.4.2洪涝防御方案
(1)市防指应根据需要,组织水利、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和修订防御江河洪水方案、城市排涝方案,主动应对江河洪水和城市内涝。主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由市水利局组织编制,调度方案和指令须抄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
(2)水利部门应根据情况变化,修订和完善洪水调度方案。
3.4.3抗旱预案
水利部门应编制抗旱预案,主动应对不同等级的干旱灾害。
3.5预警响应衔接
3.5.1建立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台风、暴雨灾害预警,暴雨红色预警,水库、江河等洪水预警,渍涝灾害,水库水电站险情,山洪地质灾害等相关灾种主管部门及属地党委政府在监测或接收到重要临灾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将临灾预警信息向有关领导同志、防灾责任人进行报告或通报,并向受威胁区域群众发布临灾避险信息。
3.5.2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健全预警机制,规范发布内容、范围、程序等。有关部门应按专群有别、规范有序的原则,科学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3.5.3自然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应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和信息共享。
3.5.4市防指应健全部门联合会商机制,预报可能出现致灾天气过程或有关部门发布预警时,防汛办应组织联合会商,分析研判灾害风险、综合考虑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及时提出启动、调整应急响应的意见和建议。
3.5.5市防指应急响应原则上与本级有关部门预警挂钩,把预警纳入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市防指应指导督促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响应衔接工作。
3.5.6预警发布部门发布预警后,应滚动预报预警,及时向市防指报告。
3.5.7气象、水文部门应建立预报预警评估制度,每年汛后对预报预警精确性、有效性进行评估。
4应急响应
4.1总体要求
4.1.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各成员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落实好预报预警信息传递到一线、隐患排查整治到一线、分析研判调度到一线、工作督促指导到一线、救援力量资源前置到一线、防灾宣传培训到一线、防汛责任逐级压实到一线等各项措施,强化防汛抗旱网格化管理,有效提升防汛抗旱应急响应能力。
4.1.2进入汛期、旱期和启动应急响应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按规定设置值班岗位,全程跟踪雨情、水情、风情、险情、灾情、旱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市防指成员单位及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相关应急响应时,应及时通报市防指。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和任务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当预报主要江河发生大洪水或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水利局组织会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应急、气象、水文、消防救援等部门派员参加。涉及主要江河重要河段弃守堤防或破堤泄洪时,由水利局提出专业技术方案报市防指会商,并按程序报批。
4.1.4预计受洪水淹没或台风影响严重区域教育、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应指导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紧急情况下人员转移、停工、停学、停业、停运和暂停户外活动等工作,危险区域实行交通管制。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工作应遵循“三个必转"原则,即达到预警阈值时必须紧急转移、发生险情异动时必须紧急转移、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必须紧急转移。
4.1.5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抢险救灾和防灾减灾等方面的工作。灾害应对关键阶段,应有党政负责同志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坐镇指挥,相关负责同志根据预案和统一安排靠前指挥,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有序高效实施。
4.1.6洪涝、台风、干旱、堰塞湖等灾害发生后,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报告。
4.1.7对跨区域发生的上述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临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区域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当事态超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处置能力时,应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协调处置,必要时可由市防指统一协调。
4.1.8因上述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并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
4.2先期处置
4.2.1当出现或预计将出现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抢护措施,控制险情进一步恶化,并按照险情报送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必要时上报至百色市防指。
4.2.2当发生突发险情或灾情时,灾害发生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3应急响应分类分级和启动
4.3.1按洪涝、干旱、台风、堰塞湖等灾害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应急响应级别最高。
4.3.2市防汛办根据汛情、险情、灾情、旱情发展变化和会商成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二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三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指挥部副指挥长或委托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指挥长同意。
四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报请指挥部领导同意。
4.4防汛应急响应
4.4.1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监测到过去24小时全市区域自动站有15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有5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100毫米,或有2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造成重大灾害。
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中型水电站出现严重险情。
小一型水库库区流域均发生超50年一遇洪水。
3个以上乡镇河道超过20年一遇水位,以及城区发生内涝主要街道被淹。
平治河、黎明河、达赛河、右江、新圩河、濑江河、安帮河、布见河等有多条河流发生50年一遇流域性洪水。
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市造成特大影响。
发生1个以上极高风险的堰塞湖。
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10000亩且成灾面积大于3200亩的洪涝灾害,或转移2000人以上;或有8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5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3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8人以上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其他情形。
(2)响应行动
a.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全体成员、市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和市其他相关部门。
b.市防指根据汛情需要可依法宣布有关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报请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全面部署,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作为灾区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首要任务,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c.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指挥长坐镇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调度;受影响区域的市、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深入一线、靠前指挥。
d.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安排派出由市领导带队的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e.市防汛办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公安、卫生健康、应急、消防救援、发改、部队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
f.市防指派出由市防指领导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工作。
g.气象、水文中心加强、加密对受灾区域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每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h.市水利局实时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科学开展防洪调度;加大险情处置技术支撑力度,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实行加密监测、滚动预警,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i.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向重点区域视情增派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j.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全力开展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k.市教育局全面核查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确保师生安全。
l.市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局对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实施严格管理,全面落实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m.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及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全面、紧急调动各方资源力量,全力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n.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投入,全力协助灾害发生地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
o.市人民武装部、武警平果中队、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调动一切可动员的力量,全面投入抗洪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p.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强正面宣传报道,保持社会民心稳定。
4.4.2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有4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监测到过去24小时全市区域自动站有12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有4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100毫米,或有1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150毫米以上,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造成较重大灾害。
重要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中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威胁下游城镇安全;或中型水电站出现严重险情。
小一型水库库区流域均发生超20-50年一遇洪水。
2个以上乡镇河道超过20年一遇水位,或城区发生内涝主要街道被淹。
平治河、黎明河、达赛河、右江、新圩河、濑江河、安帮河等有多条河流发生50年一遇洪水。
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1个以上高风险的堰塞湖。
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7600亩且成灾面积大于2432亩的洪涝灾害,或转移1000人以上;或有6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4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2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3人以上8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2)响应行动
a.由市防指指挥长或委托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b.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坐镇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统一指挥调度;市、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部署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c.市防汛办及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管理、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
d.市防指派出由市防指领导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e.市气象局、水文中心加强、加密对受灾区域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每3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f.市水利局严密监视水库、江河堤防、水电站等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加强防洪调度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派人力加密巡查,确保水工程安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及时报送工程险情信息和采取先期抢护措施;加密山洪灾害危险区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指导疏散转移受山洪灾害威胁区域群众;为水工程抢险提供技术支撑。
g.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水利、气象等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并向重点区域视情派出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
h.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i.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j.市文体广旅局、林业局加强对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旅游景区(点)、林场的管理,确保危险区域各单位停止营业(作业)、人员安全撤离。
k.市应急管理局为灾区紧急调运防汛抢险救灾物资;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及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广泛调动资源,强化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l.各行业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调配行业抢险救灾力量协助受影响区域开展本行业抢险救灾工作;核实、更新行业受灾情况,及时续报。
m.市人民武装部、武警平果中队根据防汛工作需要,参与防汛抢险救灾工作。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增派队伍加强支援受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n.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加密播报频率,正确引导防汛抢险救灾舆论,弘扬社会正气。
4.4.3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有8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监测到过去24小时全市区域自动站有9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有3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造成较大灾害。
一般小(一)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中型水库出现严重险情;或中型水电站出现较重险情。
小二型水库库区流域均发生超20年一遇洪水。
1个以上乡镇河道超过20年一遇洪水水位。
平治河、黎明河、达赛河、右江、新圩河、濑江河、安帮河等有多条河流发生20-50年一遇洪水。
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
发生1个以上较高风险的堰塞湖。
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5100亩且成灾面积大于1630亩的洪涝灾害,或转移510人以上;或有4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2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或1个以上乡(镇)灾情为严重以上;或因洪涝灾害已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且灾情仍在持续。
(2)响应行动
a.由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气象、水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防汛应急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b.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办负责人驻守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必要时由市防指副指挥长坐镇指挥调度,加强应急处置和信息保障工作;市、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c.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
d.市防指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e.市气象局、水文中心加强、加密对受灾区域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每6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f.市水利局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组织重要水工程严格执行调度运行方案,水库泄洪时及时通知下游相关乡镇和部门;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工作;加强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疏散转移工作;视情派出专家进驻市防指协助险情处置工作。
g.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水利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h.市城市管理监督局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调动相关资源、协调人力、物力投入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i.市教育局督促、指导受影响区域按规定实施停课。
j.市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局检查、督促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k.市应急管理局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按照要求及时组织调运工作;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及电力等部门和单位调配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资源,为抢险救灾提供保障。
l.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协调本行业防御措施的落实,组织对已落实措施进行检查;组织行业抢险队伍,适时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统计、核实行业受灾情况,及时报告市防指。
m.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协助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抢险突击、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n.新闻媒体及时更新、滚动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
4.4.4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发生或预计可能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气象预报未来24小时全市有6个及以上乡(镇)将出现日雨量50毫米以上的降雨;或者监测到过去24小时全市区域自动站有6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或有2个及以上日降雨量达到100毫米,且预报未来24小时上述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并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灾害。
重要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可能发生垮坝;或重要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或小型水电站出现较重险情。
平治河流域发生5-10年一遇洪水
3个乡镇河道接近20年一遇洪水水位。
平治河、黎明河、达赛河、右江、新圩河、濑江河、安帮河、布见河等有多条河流发生10-20年一遇洪水。
预报台风暴雨对我市造成一定影响。
发生1个以上一般风险的堰塞湖。
全市范围内发生耕地面积大于2250亩且成灾面积大于720亩的洪涝灾害,或转移90人以上;或有2个以上的乡(镇)已发生洪涝灾害,且有1个以上的乡(镇)灾情为较重以上;
(1)响应行动
a.由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气象、水文、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住建等成员单位参加,分析防汛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b.应急响应期间,市防汛办负责人驻守市防指(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市、乡、村防汛包保责任人在岗在位,部署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c.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汛情险情灾情动态。
d.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e.市气象局、水文中心加强、加密对受灾区域天气、雨情、水情的监测预报,每12小时滚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
f.市水利局督促本行业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组织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已建、在建水利工程的巡查工作;密切监视水利工程的运行情况,指导出险或可能出险水利工程的应急抢险;做好山洪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指导山洪灾害危险区的巡查和疏散转移工作。
g.市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水利部门联系,协助做好山洪灾害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和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
h.市城市管理监督局督促、指导城区排水防涝应急处置工作。
i.市文化和旅游局、林业局通知受暴雨洪水影响区域的旅游景区(点)、林场等视情采取停止营业(作业)、关闭危险区域、组织人员避险等措施。
j.市应急管理局做好防汛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准备;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商务、卫生健康、通信管理及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协调做好电力、应急指挥通信、供水、油料、抗灾救灾车辆、社会安全、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k.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本行业各单位落实防御措施,开展隐患巡查工作,组织行业督导检查。
l.市消防救援大队、市防汛抢险专业队伍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区域预置队伍和装备,视情开展抢险救援。
m.新闻媒体向公众播报暴雨、洪水的有关信息。
4.5抗旱应急响应
4.5.1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干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农村人口比例高于6%;或市日缺水量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大于30%。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的50%以上。
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a.由市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参加,作出抗旱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b.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
c.市防指派出由市防指领导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旱情及抗旱救灾工作。
d.各成员单位根据市防指指令和各自职责,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e.市水利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组织、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f.市鸿铝水务公司加强城区供水保障。
g.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h.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i.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区域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j.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2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干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农村人口比例的4%至6%之间;或市日缺水量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在20%至30%之间。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的30%至50%之间。
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a.由市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市防指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作出抗旱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
b.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市气象、水文、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应急、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派员进驻指挥中心联合开展工作。
c.派出由市防指领导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旱情及抗旱救灾工作。
d.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市防指指令,积极贯彻落实防旱抗旱相关措施。
e.市水利局加强水量应急调度,组织、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严格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f.市鸿铝水务公司加强城区供水保障。
g.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水利局做好应急灌溉计划,做好农作物的保苗工作。
h.市气象局加强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i.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组织队伍向受灾严重区域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j.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计划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3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干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农村人口比例的2%至4%之间;或市日缺水量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在10%至20%之间。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的20%至30%之间。
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a.由市防指副指挥长或委托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作出抗旱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b.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
c.市防指派出由市防指成员单位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或专家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旱情及抗旱救灾工作。
d.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e.市水利局做好水量调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f.市鸿铝水务公司做好城区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g.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h.市气象局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i.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区域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j.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5.4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时,经综合会商研判,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干旱造成农村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农村人口比例的2%以下;或市日缺水量与市正常日供水量的比值在5%至10%之间。
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比例的20%以下。
其他原因导致供用水紧张等有必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形。
(2)响应行动
a.由市防汛办负责人主持会商,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参加,分析抗旱形势,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工作指导,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并通报市防指成员单位。
b.市防汛办及市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加强值班值守,密切监视旱情灾情动态。
c.市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检查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在各主要媒体及新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报道旱情及抗旱救灾工作。
d.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落实本行业的防旱措施,核实、统计本行业因旱损失情况。
e.市水利局做好水量调度,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视情实行控制用水计划,适时启动补水方案。
f.市鸿铝水务公司做好城区供水调度和管理工作。
g.市农业农村局指导灾区科学灌溉,控制水量消耗。
h.市气象局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i.市消防救援大队、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做好准备,根据市防指的指令,及时向受影响严重区域开展应急送水工作。
j.新闻媒体组织做好旱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加强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的宣传工作。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江河洪水
(1)当江河洪水上涨,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市防指应按照经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和经培训的群众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防布控,必要时可按程序协调武警部队、民兵参加重要堤段、重点工程的防守或突击抢险。
(2)当江河水位继续上涨,危及群众及防汛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
(3)出现紧急情况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市防指可以宣布进入防汛紧急状态,行使相关权力,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渍涝灾害
渍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排涝工作。
(1)城市内涝。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全面排查城区易涝风险点,应突出抓好市政道路隧道、地下空间、下沉式建筑、在建工程基坑等易涝积水点(区)的隐患排查,并逐项整治消险。对主要易涝点应按照“一点一案"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责任人、队伍和抢险物资,落实应急措施。
当出现城区内涝灾害时,市防指应根据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力量转移安置危险区域人员;对低洼积水等危险区域、路段,有关部门应及时采取警戒、管控等措施,避免人员伤亡。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对灾害信息进行滚动预警;情况危急时,停止有关生产和社会活动。
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应加强协调和配合,科学调度防洪排涝工程、正确处理外洪内涝关系,确保防洪防涝安全。交通运输、电力、通信、燃气、供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保障城区生命线工程和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证城区正常运行。
(2)当村庄和农田发生渍涝灾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人员和设备抢排涝水,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少灾害损失。
4.6.3山洪灾害
(1)山洪灾害日常防治和监测预警工作由水利部门负责,
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由应急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属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防指加强组织协调,指导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应急、消防救援、气象等各有关部门按任务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危险区观测到降雨量达到预警阈值时,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发出预警,属地人民政府及时按预案组织受威胁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发生意外事件。
(4)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市防指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应急、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造成更大损失。
(5)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市防指应立即组织国家综合性消防队伍、民兵、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应及时向市人民武装部、武警平果中队及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救援。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市防指应召集有关部门、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4台风灾害
(1)台风(含热带低压)灾害应急处理由市防指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2)发布台风蓝色、黄色预警阶段
a.气象部门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并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防指。
b.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根据台风预警上岗到位值班,并部署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
c.市防指督促各乡镇和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堤防、水库、涵闸进行抢护或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台风可能明显影响的区域,超汛限水位的水库应将水位降到汛限水位。水文部门做好洪水测报的各项准备。
d.新闻媒体及时播放台风预警信息和市防指的防御部署情况。
(3)发布台风橙色、红色预警阶段
a.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及水利工程防汛负责人应立即上岗到位值班,根据防御洪水(台风)方案,进一步检查各项防御措施落实情况。对台风可能严重影响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发布防台风动员令,组织防台风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第一线,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落实防台风措施和群众安全转移措施,指挥防台风和抢险工作。
b.气象部门应作出台风影响时间以及降雨量和降雨落区的预报。水文部门应根据气象部门的降雨预报,提早作出江河洪水的预报。
c.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工程的安保工作,并根据降雨量、洪水预报,控制运用水库、水闸及江河洪水调度运行。抢险人员加强对工程的巡查。
d.洪水预报将要受淹的区域,做好人员、物资的转移。山洪灾害易发区域提高警惕,落实应急措施。
e.居住在危房的人员应及时转移,成熟的农作物、渔业产品应组织抢收抢护;高空作业设施做好防护工作;建设工地做好大型临时设施固结和工程结构防护等工作;电力、通信部门应做好抢修准备,保障供电和通信畅通;城市管理(园林绿化)部门应按职责做好城区树木的保护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抢救伤员的应急处置方案。
f.新闻媒体应增加对台风预报和防台风措施的播放和刊载。
g.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民兵根据抢险救灾预案做好各项准备,一旦有任务即迅速赶往现场。卫生健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卫生应急队伍集结待命。公安机关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h.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汇报防台风行动情况。
4.6.5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应通过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市防指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中型水库(水电站)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百色市防汛办。
(2)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水电站)垮坝的应急处理,由市防指负责,水利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必要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援助请求。
(3)市防指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水利、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等实施堤防堵口,按照权限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堤防堵口创造条件,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立即带领专家赶赴现场指导。
4.6.6干旱灾害
市防指根据实际情况,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4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的应急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a.强化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b.市防指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水利部门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有关部门按照市防指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c.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防指可依法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条件许可时及时开展人工增雨等。
d.水利、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防指和应急部门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市防指加强会商,密切跟踪旱情灾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灾信息。
e.及时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f.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a.有关部门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市防指及时组织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c.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d.督促市防指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e.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a.有关部门应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及时向市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b.市防指应加强会商,分析研判旱情发展变化趋势,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
c.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d.关注水量供求变化,组织做好抗旱调度。
e.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动员部署抗旱工作。
(4)轻度干旱。
a.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b.及时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c.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4.6.7供水危机
(1)当发生供水危机时,市防指应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应急供水工作,最大程度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
(2)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保障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加强汛情、险情、灾情、旱情等防汛抗旱信息按任务分工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跟踪了解,尽快补报详情。
4.7.3属一般性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市防指和水利、应急部门。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经市防指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百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应急部门上报。百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利、应急部门接报后,应及时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和指导。
4.7.4凡经市防指或百色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水利、应急等有关部门应立即核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7.5洪涝灾害人员伤亡,重大险情及影响范围,处置措施等关键信息,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防总、自治区防指相关规定和灾害统计报告制度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
4.7.6市防指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险情、灾情、旱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出工作组进行核实,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续报。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市防指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以上水旱灾害后,市防指应派出由有关负责同志带队的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出现水旱灾害或防洪工程发生重大险情后,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防指应根据事件的性质,迅速对事件进行监控、追踪,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统一指挥各部门和单位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4.9.2在汛期,河道、水库、水电站、闸坝等水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对水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发出预警,并及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水工程设施出现险情,应当立即向防汛抗旱指挥部和水工程管理单位报告。
电力、交通、通信、石油、化工、天然气、冶炼等工程设施因暴雨、洪水、内涝和台风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其行业主管等有关部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抢险,并将险情及抢险行动情况报告市防指。
当江河达到警戒水位并继续上涨时,应急部门应组织指导有关地方提前落实抢险队伍、抢险物资,视情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前置预置专业救援力量。
洪水灾害发生后,水利部门按照市防指部署,派出水利技术专家组,协助应急部门开展险情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4.9.3主要江河干流堤防决口的堵复,水库(水电站)重大险情的抢护应按照事先制定的抢险预案进行,并由防汛专业抢险队伍或抗洪抢险专业部队等实施。
4.9.4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增援,提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帮助。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装备、消毒药品、备用电源和抢救伤员必备的器材等,以备随时应用。
4.10.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作出决定。相关专家应为抢险救援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方面的专业技术指导。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当现场受到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备,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处理。
4.10.3预计可能发生灾害时,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提前组织受威胁群众防灾避险转移并妥善安置;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组织开展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保证基本生活。加强管理,防止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市人民政府和市防指应组织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受影响区域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小分队,设立现场医疗点,开展紧急医学救援、灾后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区域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当地人民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灾害事件应急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交通工具、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和抗灾救灾。
4.12信息发布
4.12.1市防指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新闻发言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12.2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对雨情、汛情、旱情、灾情描述应科学严谨,未经论证不得使用“千年一遇"、“万年一遇"等词语,在防汛救灾中也不得使用“战时状态"等表述。
4.12.3雨情、风情由气象部门发布,汛情、旱情由水利(水文)部门发布,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情况由市防指统一审核和发布。
4.12.4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编发新闻稿、组
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应急响应调整和终止
4.13.1当水旱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市防指可视情宣布终止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13.2根据水旱灾害形势发展情况,当水旱灾害减弱或消除时,市防汛办及时提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的建议,参照启动程序,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由市防指宣布调整或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
4.13.3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期、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当地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4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人民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指导有关部门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5.1.1任何通信运营单位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5.1.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利用专用通信网络,防汛抗旱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讯设施,确保信息畅通。
5.1.3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调通信主管部门,按照防汛抗旱实际需要,将有关要求纳入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主管部门应根据通信保障应急预案,调度应急通信队伍、装备,为防汛抗旱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
5.1.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新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及时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公共广播、电视、有关政府网站等媒体以及基础电信企业应按主管部门要求发布防汛抗旱防台风预警预报等信息。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水利部门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水利部门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行政首长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抗旱设备、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a.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武警部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b.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防汛抗旱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应急、消防救援、水利、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加强本行业、本系统应急力量建设。
c.防汛抢险队伍分为专业抢险队伍和非专业抢险队伍。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武警部队抗洪抢险应急专业力量,民兵应急专业救援队伍,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国有企业组建的专业抢险队伍作为常备力量或突击力量,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非专业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完成对抢险技术设备要求不高的抢险任务。
d.调动防汛抢险队伍程序:市级抢险队伍由市防汛办负责调动。如需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或本级其他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管理的防汛抢险队伍支持,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出申请,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或协调调动。部队或民兵调动按相关规定办理。
(2)抗旱队伍
a.在抗旱期间,旱区各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b.抗旱服务组织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干旱时期应直接为受旱区域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维修保养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c.市应急专业队伍应充分发挥人员、车辆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在干旱时期积极参与应急送水等抗旱工作。必要时,可申请动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等力量进行抗旱救灾。
5.2.3供电保障
电力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生命线工程运行等方面的供电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以及抢险救援队伍的紧急通行保障;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2)海事部门主要负责大洪水时河道通航安全;负责防御台风水上搜救有关工作。
5.2.5医学救援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主要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卫生应急队伍或专家赴灾区,开展伤病人员救治,指导灾区开展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干预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依法做好水旱灾区治安管理、交通秩序维护工作,依法查处扰乱抗灾救灾秩序、危害工程设施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警戒守护、交通管制以及受灾群众集中安置点等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5.2.7物资保障
财政、应急、粮食和储备部门应按有关规定依照各自职责,加强衔接配合,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规划计划、资金保障、储备管理、调拨使用等工作,优化收储轮换及日常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
(1)物资储备。
a.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防汛抗旱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市防汛办的动用指令承担调出和运送任务。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做好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保障有关工作,了解掌握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更新换代情况,及时调整储备物资品种,提高科技含量。
b.市级防汛抗旱物资主要用于解决遭受大洪水和严重干旱灾害区域防汛抢险和抗旱应急物资不足,保障主要江河及其重要支流、重要防洪设施抗洪抢险、防汛救灾以及严重干旱区域抗旱减灾需要。
c.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规范储备的防汛抢险物资品种和数量,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结合本地抗洪抢险具体情况确定。
d.抗旱物资储备。市委、人民政府或市防指应根据抗旱需要,储备必要的应急送水、找水、供水、抽水、节水等抗旱设备、物资,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根据本系统抗旱工作需要储备相关抗旱救灾物资。
(2)物资调拨。
a.市级防汛抗旱物资调拨在坚持就近调拨和保证抢险需求的同时,应优先调用接近储备年限的物资,尽量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当有多处申请调用市级防汛抗旱物资时,应优先保证重点区域的防汛抗旱抢险应急物资需求。
b.防汛抗旱物资调拨程序:由市防指根据需要直接调用,或由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市防指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调用。当灾情特别严重时,由市防指向百色市防指申请调用防汛抗旱物资。
c.当储备物资消耗过多,不能满足抗洪抢险和抗旱需要时,应及时联系紧急调运或进行紧急采购,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征集。
5.2.8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安排资金补助市防汛抗旱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旱工作。
5.2.9社会动员保障
(1)防汛抗旱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和防汛抗旱的责任。
(2)汛期或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全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专业队伍参与抗洪抢险救援和抗旱救灾工作。在防汛抗旱关键时刻,各级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5.3技术保障
5.3.1信息技术支撑
(1)加强防汛抗旱信息化建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充分利用各成员单位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组织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2)完善协同配合和衔接机制。自然资源、城市管理、水利、应急、气象等部门建立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和险情灾情,实时共享相关监测预报预警和重要调度信息。
5.3.2专家支撑
市防指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市防指统一调度,派出专家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水利部门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5.4宣传
5.4.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重视宣传舆论引导工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办公室把防汛抗旱宣传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宣传工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宣传机构的协作配合。
5.4.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准确向社会通报防汛抗旱工作情况及水旱灾害信息。汛情、旱情形势严峻时期加强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力度,建立舆情监测机制,加强舆情引导和正面宣传,及时澄清虚假信息,为防汛抗旱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5.4.3发生重特大水旱(台风)灾害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情况,并根据事态发展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有关情况;对防汛形势、抢险救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灾区秩序、群众生活等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应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对防汛救灾专业知识,组织专家科学解读,有针对性解疑释惑。
5.5培训和演练
5.5.1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防汛抗旱知识与技能培训。市防指负责乡镇、村(社区)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严格考核、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组织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5.5.2演练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2)专业抢险队伍必须根据业务特点和本地各类隐患险情,每年进行有针对性的抗洪抢险演练。
(3)市防指每2~4年举行一次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专业演练。
6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6.1救灾
6.1.1发生重大灾情时,灾区人民政府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6.1.2应急部门负责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因灾倒损民房的恢复重建,组织开展救灾捐赠,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
6.1.3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调配卫生应急力量,开展灾区伤病人员医疗救治,指导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指导落实灾后各项卫生防疫措施,严防灾区传染病疫情发生。
6.1.4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及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设施修复
6.3.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6.3.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市政、气象、水文、农田水利以及防汛专用通信等设施,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6.4灾后重建
(1)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恢复生产工作;市财政局、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统筹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灾资金支持灾区恢复重建。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2)各级人民政府、保险机构应鼓励、动员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
6.5工作评价与灾害评估
每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各方面和环节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性和定量总结、分析,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总结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水旱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7附则
7.1名词术语定义
7.1.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3台风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台风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台风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台风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级别台风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4防御洪水方案:是对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特大洪水)、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灾害)、台风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7.1.5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6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本级水利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7.1.7生命线工程: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生命线工程是指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7.1.8洪水:河、湖在较短时间内发生的流量急剧增加、水位明显上升的水流现象。
7.1.9山洪:历时很短而洪峰流量较大的山区骤发性洪水。
7.1.10洪水等级
根据《水文情报预报规范》(GB/T22482-2008):
小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小于5年的洪水。
中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5年~20年的洪水。
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为20年~50年的洪水。
特大洪水:洪水要素重现期大于50年的洪水。
7.1.11泥石流:山区沟谷或坡面上的松散土体,受暴雨、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形成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沟谷或坡面流动的过程或现象。
7.1.12热带气旋:生成于热带或副热带洋面上,具有组织的对流和确定的气旋性环流的非锋面性涡旋的统称,包括热带低压、热带风暴、强热带风暴、台风、强台风和超强台风。
7.1.13热带气旋等级
根据《热带气旋等级》(GB/T19201-2006):
热带低压: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0.8m/s~17.1m/s(风力6~7级)。
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17.2m/s~24.4m/s(风力8~9级)。
强热带风暴: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24.5m/s~32.6m/s(风力10~11级)。
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32.7m/s~41.4m/s(风力12~13级)。
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41.5m/s~50.9m/s(风力14~15级)。
超强台风:热带气旋底层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速达到或大于51.0m/s(风力16级或以上)。
7.1.14水库规模划分
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
大(1)型水库:总库容10亿m3以上。
大(2)型水库:总库容1亿m3以上、10亿m3以下。
中型水库:总库容0.1亿m3以上、1亿m3以下。
小(1)型水库:总库容0.01亿m3米以上、0.1亿m3以下。
小(2)型水库:总库容0.001亿m3以上、0.01亿m3以下。
7.1.15平果市主要江河:平治河、黎明河、达赛河、右江、新圩河、濑江河、安帮河、布见河。
7.1.16平果市重点防洪河段:马头镇(右江)河段、新安镇(右江)河段、果化镇(右江)河段。
7.1.17干旱等级
区域农业旱情等级、区域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农牧业旱情等级、区域因旱饮水困难等级、城市旱情等级划分参照《区域旱情等级》(GB/T32135—2015)。
7.1.18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市、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除有特殊说明外,“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更新。
7.3沟通与协作
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减灾工作交流,借鉴国内其他省(市、直辖市)市和区内其他地市的防汛抗旱减灾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市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7.4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负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做好评残优待;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5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汛办负责解释。
7.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附录
8.1市洪涝灾害应急响应流程
8.2干旱灾害应急响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