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 快速聚焦: 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文字号:市粮[2016]48号
- 公布年份:2016.10.27
- 实施日期:2016.10.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市粮[2016]48号
各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桂林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总体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10月27日
桂林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总体方案
根据《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6〕8号)、《桂林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2016年度县区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的通知》(市绩办发〔2016〕13号)、《广西粮食安全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桂粮发〔2016〕56号)精神,为了保证我市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有序进行,取得实效,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内容和对象
(一)指标内容
保护耕地、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粮食扶持政策、粮食收购、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县(区)粮食储备、粮食市场供应、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粮情监测预警、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源头治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建设、粮食风险基金管理、落实工作责任、县(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县(区)人民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县(区)人民政府节粮减损等指标。
对市有关委、办、局(单位)的考核内容详见《桂林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有关委、办、局(单位)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履职评估标准的函》。
(二)考核对象
全市11县、临桂区人民政府。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粮食局、统计局、农机局,农发行桂林分行。
二、考核工作责任分工
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利局、农业局、粮食局、农机局为牵头部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农发行桂林分行为配合部门(单位)。各牵头部门负责本部门对应指标的考核工作,配合部门(单位)做好配合工作。各部门(单位)参加年终各项目指标实地考核查验、综合评价工作。
三、指标考核评分标准
《2016年度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绩效考评指标评分细则》(详见本通知附件)
四、指标考核的数据采集渠道和方式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通过各县(区)人民政府自查、市直有关部门评审、实地考核查验、综合评价等采集方式进行考评,确定指标得分。
(二)对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市粮食安全行政首
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环节的工作记录、日常调研情况以及县(区)反映情况,对各考核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初步评分。
经各部门参加综合评价后确定得分。
五、指标考核工作程序
指标考核工作要与广西壮族自治区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总体方案中规定的时间相衔接,在自治区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考核结果。
(一)对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
按以下程序实施指标考核工作:
1.自查评分。2016年12月10日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附件中确定的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要求,完成对2016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打分和总结报告,备齐自评打分依据的文件资料,报送市绩效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并抄送各考核部门(单位)。自查报告要全面客观反映考核年度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情况,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县(区)人民政府对自查自评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部门评审。2016年12月15日前,市各牵头考核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单位)按照本通知附件和各部门(单位)制定的考核实施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完成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情况的考核评审,评出得分,并形成书面意见报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3.实地考核查验。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2016年12月20日前,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查验。各联合检查小组评出得分,形成现场核验报告,报送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并形成考核总报告。在核验中出现不真实的情况,即被核验的项目、任务虚报水分超过30%(含30%)以上的,直接扣减该县(区)该项指标的全部分值。
4.综合评价。2016年12月30日前,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
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召开年终考核评审会,对各县(区)
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各检查小组现场核
验报告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评出得分。修改完善考核总报告,
形成考核结果,报市绩效办审定。在对各县(区)考核的基础上,
形成全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的自评报告,报自治区粮
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5.考核通报。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报市绩效办,同时抄送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对市有关部门(单位)的考核
1.2017年1月10日前,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环节的工作记录、日常调研情况以及市、县反
映情况,对各考核单位履职情况进行初步评分。
2.2017年1月15日前,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把考核结果征求相关对应部门(单位)意见。
3.2017年1月20日前,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综合评价,确定得分,将考核
结果报市绩效办,列入其年度绩效考评成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工作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部署,确保粮食安全责任制年度考核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要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部门评审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发现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电话:2836174。
附件:2016年度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评细则
附件
2016年度县(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评细则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一)保护耕地 (12分) | 1、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6分) | (1)耕地保有量 | 3 | 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的耕地数(年末纯耕地面积)为基数+可调整地类面积+经合法程序确认的该县异地占补的耕地面积之和不低于现行该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面积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 市国土局 | 市农业局 |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3 | 根据桂政办发〔2006〕25号、桂国土资发〔2015〕16号中的考核办法执行。 |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 (3)编制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 | 1 | 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规划或方案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局市财政局 | |
(4)安排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资金 | 1 | 除中央、自治区和市财政资金外,每年将耕地土壤改良与培肥示范专项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并按照辖区耕地面积不少于1元/亩安排资金的得1分,投入不达1元/亩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 ||||
(5)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 | 1.2 | 所辖县(区)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建立辖区耕地质量监测点,达到本辖区每10万亩基本农田设一个监测点的(基本农田面积少于20万亩,应设2-3个点),得0.5分,未达到要求的按比例计分;于年内12月30日前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一)保护耕地 (12分)) |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质量监测网络(4分) | (6)安排耕地质量监测点专项经费 | 0.8 | 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得0.8分,县(区)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得0.5分,超过50%而少于80%的县(区)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得0.3分,开展耕地质量监测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县(区)少于50%(含)的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局 |
3、耕地质量等级情况(2分) | (7)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和质量评定 | 2 | 12月30日前完成年度耕地质量等别更新工作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国土资发【2009】168号文件规定及时对补充耕地质量进行评定验收的得0.4分,未及时开展评定验收的不得分;利用中央、自治区、市县财政资金开展耕地质量提升项目建设,达到建设目标的得0.6分,项目建设未达标的按预估比例计分。 | 市农业局 | 市国土局 |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8分) | 4、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1.5分) | (8) 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 | 1.5 | 达到当年国家(或自治区)提出的水稻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发展指标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机局 | |
5、粮食种植面积;粮食总产量(4.5分) | (9)粮食种植面积 | 2 | 完成责任书确定的计划粮食播种面积的得2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 市农业局 | 市统计局 调查队 | |
(10)粮食总产量 | 2.5 | 完成责任书确定的计划粮食总产量的得2.5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 | ||||
6、产粮大县建设(4分) | (11)产粮大县建设 | 4 | 县(区)有全国产粮(油)大县奖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得3.5分,否则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提高直接用于粮食生产的比重每提高一个百分点加0.1分,最高不超过0.5分。(县区没有全国产粮(油)大县奖励的,该项自动得4分) | 市农业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国土局 市水利局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8分) | 7、高标准农田建设(4分) | (12)高标准农田建设 | 4 | 依据中发 [2016 ]1 号和国办发[2005]52号中的考核办法执行。 | 市国土局 | 市发改委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 市水利局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 (13)组织动员 | 0.3 | 部署农田水利建设或市级领导带头参加农田水利建设的得0.3分;否则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 |
(14)落实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 | 0.3 | 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得0.1分;与所属县(市、区)签订责任书的,得0.1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奖惩约束机制的,得0.1分;否则不得分。 | ||||
(15)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投入 | 0.8 | 加大本市财政资金投入,保持本市财政投入持续增加的,得0.4分;出台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文件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
(16)组织实施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 0.4 | 开展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检查2次以上,确保农田水利建设进度、质量和效益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 | ||||
(17)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体制机制 | 0.7 | 出台推进农田水利体制机制改革文件,创新管护机制的得0.2分;出台农田水利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策的,得0.3分;制定完善的农田水利监督、检查制度并严格执行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8分) | 8、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业节水重大工程建设(4分) | (18)技术指导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 0.5 | 对县级水利部门农田水利建设进行指导或培训的得0.5分。未完成不得分。 | 市水利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
(19)年度农田水利建设如期发挥效益 | 1 | 实现年度新增恢复改善灌溉面积指标达到年度目标的,得0.5分,如有差距,按实际比例给分。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年度考核目标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三)落实粮食扶持政策 (2分) | 9、落实粮食补贴政策(1分) | (20)执行国家粮食相关补贴政策 | 0.75 | 按国家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补贴,没有出现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等违规行为的得0.75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农业局 |
(21)出台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 | 0.25 | 县(区)级政府或其他部门出台了粮食相关补贴发放制度办法的得0.25分,否则不得分。 |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 (22)扶持种粮新型经营主体 | 0.4 | 指导辖区实施自治区、市下达的产业扶持项目(由粮食新型经营主体为实施主体的项目),按项目方案要求时间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的得0.3分,抽查发现1项(次)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扣0.1分,最多扣0.4分,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种粮大户及粮食类新型经营主体比上年有增量的得0.1分,没有增量的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财政局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三)落实粮食扶持政策 (2分) | 10、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及社会化服务体系(1分) | (23)支持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 | 0.4 | 以县(区)政府名义出台加强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管理文件的得0.2分;辖区内粮食生产全程社会化服务面积或服务的环节比上年有增量的得0.2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财政局 市农机局 |
(24)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程度考核 | 0.2 | 指导辖区完成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任务的得0.2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 | 市财政局 | |||
(四)粮食收购 (5分) | 11、执行收购政策,安排收购网点(2分) | (25)执行粮食收购政策,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严防出现农民“卖粮难”,维护正常粮食收购秩序,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 2 | 以多种方式宣传国家、地方粮食收购和质价政策,让农民卖“明白粮”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对违反质价政策、扰乱市场秩序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得0.4分,否则不得分;直补订单收购达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文件下达计划的95%以上(含95%)的得1分,未达到95%的按实际比例计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
12、组织落实收购资金(3分) | (26)落实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贷款 | 1.4 | 协调农发行安排政策性粮食收购贷款的得1.4分。出现1起以上政策性收购资金不及时到位,向农民“打白条”或农民“卖粮难”的现象不得分;出现1起以上企业挤占挪用政策性收购资金现象但政府不及时采取措施化解的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农发行桂林分行 | |
(27)支持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对因特殊情况出现区域性“卖粮难”的,能够及时出台调控政策、组织资金收购,并落实风险补偿措施 | 1.6 | 在粮食收购旺季,协调辖区内金融机构多方筹措资金支持企业多元化收购得满分,出现区域性农民“卖粮难”的,扣0.8分;当出现突发问题、特殊情况影响收购工作时,如出现不完善粒超标、霉变粒超标、重金属含量超标等问题市场缺乏收购主体收购时,政府未能及时出台调控政策并安排好收购,解决好区域性“卖粮难”问题的,扣0.8分。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9分) | 13、仓储物流设施建设(4分) | (28)推动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落实建设项目 | 4 | 制定与自治区、市规划相衔接的地方建设规划,得0.8分,否则不得分;安排相应投资满足辖区内建设需要的(含有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地方落实相应的资金),得2.7分,没有完全到位的,按资金到位比例计算得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资金使用规范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14、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3分) | (29)完成“危仓老库”维修改造工作任务 | 3 | 安排相应投资用于辖区内维修改造需要的(含有中央补助投资项目,地方落实相应的资金)的得2分,没有完全到位的按资金到位比例计算得分;落实项目管理责任、资金使用规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五)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 (9分) | 15、落实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 (2分) | (30)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措施 | 2 | 宣传贯彻落实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有具体举措的得0.5分;出台本县(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具体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的得1.5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
(六)市、县粮食储备 (9分) | 16、落实市、县粮食储备,轮换管理和库存监管机制(5分) | (31)落实市、县储备粮规模计划 | 2 | 1-12月份县(区)级储备粮食平均期末库存达到自治区下达规模85%以上(含85%)的得2分,低于85%的按比例计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32)县(区)储备粮管理制度建设 | 2 | 建立健全县(区)储备粮管理、协调、保障机制的得1分;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签订责任承诺书的得0.5分;每年开展储备粮库存检查,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得0.5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
(33)制定和完善县(区)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确保储备粮常储常新 | 1 | 制定轮换管理制度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按照轮换计划进行轮换的得0.5分,未完全按照轮换计划进行轮换的按比例计分。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六)市、县粮食储备 (9分) | 17、落实储备费用、利息补贴和轮换补贴 (4分) | (34)落实县(区)储备粮费用、利息和轮换价差补贴制度办法 | 4 | 制定县(区)储备粮保管利息、费用补贴制度或办法并落实到位的得2分,没有完全落实的按比例扣分;落实储备粮轮换差价补贴并建立轮换风险准备金制度的得2分,没有落实县(区)储备粮油利息、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且影响储备粮收购、保管、轮换的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七)粮食市场供应 (13分) | 18、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政策性粮食联网交易;完善粮食应急预案;粮食应急供应、加工网点及配套系统建设;落实成品粮油储备(13分) | (35)粮油供应网络建设 | 7 | 加大粮油供应网络建设投入,合理组织调度粮源、不出现脱销断供、不出现区域性粮食价格大幅度波动(20%以上)的得5分;完成军粮供应任务的得2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
(36)制定县(区)粮食供应和质量安全应急预案,建设粮食应急供应体系 | 6 | 出台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并组织过培训或演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按照桂粮发[2013]33号要求建立应急网络,完成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建设目标并都签订协议的得2分,未完成的按实际完成比例计分,完成粮食应急加工网点建设并都签订协议得2分,未完成的按比例计分;出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过培训或演练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
(八)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7分) |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7分) | (37)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 | 2.5 | 建立部门联动和区域协调监管机制的得0.5分;夏秋季粮食收购期间同步开展收购检查有具体举措的得1分;不出现向售粮农民“打白条”和“卖粮难”的得1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
(38)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性粮食有效投放市场 | 1.5 | 县(区)级有关部门建立“出库难”监管机制的得0.5分;不出现“出库难”问题的得0.5分;落实《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有具体举措的得0.5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八)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 (7分) | 19、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7分) | (39)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夯实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增强粮食区域调控能力 | 3 | 制定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具体检查方案的0.5分;依法依规完成检查方案规定的工作任务的得1.5分;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到位的的得1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
(九)粮情监测预警 (4分) | 20、落实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及时报送粮食市场信息(4分) | (40)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稳定统计人员队伍,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 | 2 | 县(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统计职能的得0.6分,其中落实人员和统计工作不断档的得0.2分、组织培训的得0.2分、安排落实统计调查专项经费的得0.2分,未完成项不得分;指导督促辖区内入统对象建立统计台账并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的得0.4分,其中指导督促辖区内入统对象建立统计台账的得0.2分、入统对象通过网络直报统计报表的得0.2分,未完成项不得分;按要求设立城乡居民固定调查户的得0.2分(户数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按比例扣分)、指导调查户建立台账并按时收集调查信息的得0.2分,否则不得分;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的得0.6分,每出现一次差错扣0.1分,扣完为止。 | 市粮食局 | |
(41)建立粮食价格监测点,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和分析,报送粮食市场信息 | 2 | 建立县(区)级粮食市场价格信息监测直报点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②督促指导直报点定期准确报送市场价格信息的得0.8分,未定期报送市场价格信息的按缺期比例扣分;报送市场分析材料两份以上的得0.2分,少一次扣0.1分。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十)培育发展新型粮食市场主体 (3分) | 21、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培育主食产业化龙头企业(3分) | (42)建立粮食企业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粮食产业,培育辐射范围广,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 | 3 | 对培育多元市场主体,引入社会资本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有部署、有举措的得1分;县(区)政府对发展粮食产业有政策扶持的得1分;立足区域实际发展特色粮食产业,延伸产业链条,增强粮食产业实力的得1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十一)源头治理 (4分) | 22、耕地土壤污染防治(2分) | (43)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2 | 12月31日前编制本县(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并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得2分,否则不得分。 | 市环保局 | 市发改委 市国土局 市农业局 |
23、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2分) | (44)耕地土壤污染和农产品监测与评价 | 1.5 | 对主要耕地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进行调查监测及风险评估,并形成相应调查监测评估报告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市环保局 | |
(45)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 | 0.5 | 制定本辖区粮食生产禁止区划定方案的得0.5分,否则不得分。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十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保障体系建设 (6分) | 24、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 (3.5分) | (46)落实地方政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 | 1 | 出台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具体措施,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监管责任的得0.2分;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违规问题进行处理问责的得0.5分;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的得0.3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发改委 市财政局 市农业局 市质监局 市食药监局 |
(47)开展收获粮食的食品安全监测和质量调查 | 2.5 | 完成收获粮食的质量安全监测样品数量达到自治区有关部门计划样品数量得0.4分;落实监测经费并开展粮油质量调查工作的得0.3分;加强原粮重金属超标等污染监控,督促粮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仓储出入库检验,对每年新收购(调入)的粮食按仓(或每500吨)进行粮食质量和卫生主要指标检验检测并把检验检测结果汇总报市粮食局的得1.5分;未发现不合格粮食流入口粮市场的得0.3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
2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保障,库存粮油质量监管(2.5分) | (48)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 1 | 执法装备(包括检验监测仪器设备)满足监管检测要求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49)开展库存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妥善解决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粮食 | 1.5 | 完成自治区、市有关部门下达的库存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任务的得0.5分;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开展粮油质量监测和检查工作的得0.5分;对监测发现的不合格粮食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置,对检查出的质量管理问题进行及时整改的得0.5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
(十三)粮食风险基金管理 (2分) | 26、非主产区安排粮食风险基金,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2分) | (50)市级财政积极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各项工作,非主产区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 | 1 | 及时足额安排粮食风险基金县(区)配套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财政局 | 市粮食局 |
(51)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管理规范 | 1 | 粮食风险基金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得1分,否则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财政局 | ||
考评内容 | 分值 | 目标要求及评分标准 | 牵头考核部门 | 配合考 核部门 (单位) | ||
(十四)落实工作责任 (6分) | 27、粮食安全工作力量,农业、粮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6分) | (52)建立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考评细则 | 1 | 建立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责分工,印发工作方案和考评细则的得0.5分;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及时向市考核工作组报送信息的得0.5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市农业局 市财政局等 |
(53)行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3.5 | 行政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得3.5分,未列入不得分。 | ||||
(54)落实地市以下农业、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力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 1.5 | 落实专项资金,配备执法装备,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的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
县(区)人民政府粮食生产扶持政策 (2分) | (55)粮食生产的政策扶持 | 2 | 县(区)政府出台支持粮食生产政策文件的得0.5分;开展粮食生产检查督促,确保相关措施落实到位的得0.5分;粮食生产工作有创新的并取得实效的得1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农业局 | ||
县(区)人民政府“放心粮油”工程建设(1.5分) | (56)监督管理“放心粮油”工程 | 1.5 | 安排资金用于“放心粮油”质量管理的得0.5分;开展对放心粮油经营网点的监督检查,每年每店检查两次以上的得1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市粮食局 | ||
县(区)人民政府节粮减损(1.5分) | (57)减少流通环节粮食损失 | 1.5 | 推广使用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新装备,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具体措施的得1分;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活动的得0.5分。未完成项不得分。 | |||
注:①开发类区域涉及到1个区,即临桂区;农产品类区域涉及6个县,分别是灵川、全州、兴安、永福、平乐、荔浦县;生态类区域涉及5个县,分别是阳朔、龙胜、灌阳、资源、恭城县;②开发类分值为5分,农产品类分值为25分,生态类分值为20分;③“考核指标”的项目中,某一项目取得国家或自治区先进表彰的,每一项目加1分;在全国或全区作先进经验介绍的,每一项目加0.5分;④本表中所指“粮食”含“食用植物油”。 |
附件:
市粮48号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总体方案的通知(此件为准).doc